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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其它] 中国创新不足探因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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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不足探因 经济学者 孙玉涛、曹聪

【编者按】创新始终是新经济的灵魂所在,而中国作为后发国家,也在赶超之中模仿学习,如近年专利申请数量已经超过美国,关于中国创新能力的讨论也重新开始。中国创新能力究竟如何?从“山寨大国”到“创新大国”如何跨越?创新的指标如何界定?FT中文网近期对此有专题报道,欢迎关注。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刊出学者朱天《中国创新不足吗?》(以下简称朱文)一文,作者认为中国创新没有不足,“对于技术创新的研究者来说,真正有意思的问题不是为什么中国创新还很不足,而是为什么中国的创新力在过去二十年的增长远远快过世界上所有国家,尤其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用更为通俗的语言来描述就是,中国创新“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同为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笔者,非常有必要指出朱文中的不足。
第一,创新是否不足不仅是横向比较的结构,更需要考虑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是否适应。朱天教授的核心观点是中国创新“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是,中国还有一句俗话,“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一个人尚且如此,更何况一个国家。在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任何国家都不会满足于自己的现状向下找平衡,而是要不断努力向上追赶。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很快将会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为什么不和发达国家比向上看,却要和发展中国家比向下看?显然没有道理。

实际上,中国创新不足不仅是和发达国家比较的结果,关键是中国创新尚难以支撑自身经济转型和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劳动力和资源环境的低成本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随着中国的国际比较优势的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承载力下降,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实现从低成本优势向创新优势转换是支撑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的必由之路,也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实际情况是,中国很多产业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企业产品利润低。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
第二,国家创新能力是创新规模与创新效率之间的辩证统一。只有创新规模没有创新效率或者只有创新效率没有创新规模都不能称之为创新强国,虽然创新规模与创新效率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例如规模本身会产生规模经济提高效率,高效率会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但是两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朱文中提到了国家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效率的概念,但是,作者使用的多是研发经费投入、科研人员数量、专利申请数和科技论文数等规模指标,仅提到每百万美元研发支出发明专利申请数这一个效率指标。我们必须承认,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5年国家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的创新能力获得长足的进步,与发达国家创新差距在缩小,但是,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中国创新没有不足、创新体系效率已经很高。
文中提到的“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或GII)是从2007年开始发布的全球创新能力排行榜。2014年的指数包括制度、人力资本和研究、基础设施、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和技术产出、创造性产出等7个方面的指标。世界银行(W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经济论坛(WEF)等都做过类似的创新能力排行榜。根据笔者的研究,类似排行榜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测量指标过于偏重人均指标、能力的规模内涵不显著,过于偏重投入和产出量、忽略了投入产出效率,过于偏重指标之间的叠加、忽略了指标之间的内在关联,过于偏重硬的定量数据、对于软实力的考虑不够等。从2014年GII的结果也可以管窥一斑,前五位为瑞士、英国、瑞典、芬兰和荷兰,美国排名第六,新加坡排名第七。综合指标排行榜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各个单项指标的丰富内涵,所以2014年中国位居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第29名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中国的研发经费支出和研发人员数量都已经全球第二,如何将海量创新资源投资转化成相应的创新能力才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第三,衡量国家创新能力的指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专利指标为例,作者并没有完全理解PCT国际专利的意义和内涵。《专利合作条约》(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主管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进行国际检索,国际初审单位(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进行初步审查。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可以同时向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是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而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用通俗的话来说,PCT只是中国专利走向国际申请的一个“路由器”,PCT专利质量不一定高于国内专利,也不表示已经获得其他国家的授权成为国际专利。
目前学术界用于衡量国家创新能力的专利指标主要是三方专利,即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专利局(JPO)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虽然所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都必须满足相似的标准,但仍然不能否认三方专利质量要显著高于PCT专利;更为重要的是,发明创造的目的是改善生产效率、提高产品性能和创造新产品并最终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而美国、欧洲和日本是除中国之外全球最主要的市场,为此三方专利还体现了专利的市场应用前景。
此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目前专利数量的统计主要以国家地域为界,在中国地域内机构申请的USPTO专利都将计为中国的专利,实际上其中很大一部分专利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并不是中国机构,而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部分专利发明人也是中国公民,而是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研究人员。不可否认,华为和中兴这两家公司的发明创造和专利管理工作非常出色,可以称之为世界级的公司, 但是和IBM、惠普、谷歌等企业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如果再找一家在创新方面与这两家公司相当的中国公司,显然还是有一定难度。韩国可以依靠三星和现代等少数几个企业成为创新型国家,考虑到中国经济的规模,决不可能仅仅依靠华为和中兴等少数几个企业支撑,中国需要一批具有世界级水平的创新型跨国企业,才能支撑和引领成为创新型国家。
第四,科技体制“好”与“不好”关键在于是否适应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朱文中指出 ,“中国过去十年里在政治、经济和科教体制上并没有发生什么根本性的变化,却在基础科研和技术创新上取得了空前的进步。”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就以科技体制改革而言,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中国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自主创新”是不同于“跟踪模仿”的国家创新新战略,这很难说不是根本性的变化。
为了执行“自主创新”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战略举措,例如人才方面的“千人计划”、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重大专项”、自主产品的政府采购等等,这些都是重要的变化。同时,我们应该承认,我们的科技体制还存在很多的不不尽人意之处,同时这些也已经影响到了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以科研经费为例,近年来科研经费违法违纪问题频出,一方面说明中国科研经费钱多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还没有准备好如何高效配置日益增加但仍然捉襟见肘的经费。如果把科研经费真正用于科学研究,会对科技创新活动产生显著影响。
承认中国创新不足,并不意味着没有信心和勇气追赶发达工业化国家,相反,承认不足才可以更好地追赶;承认中国科技体制存在不足,并不意味着把发达国家的制度照搬到中国,而是可以更好地根据中国情景学习和利用先进经验。“好的”体制不必然导致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但是“不好”的体制必然会阻碍发展。就中国而言,结论很明显,否则国家就不需要花大力气深化科技体制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了。
中国创新不足吗?这个问题已经无需多言。既然存在不足,作为技术创新研究者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存在的问题,让创新体系更完善、创新效率更高。我们都看到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快速增长,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保障未来三十年还能持续地增长。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孙玉涛是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副教授,诺丁汉大学玛丽.居里研究员;曹聪是诺丁汉大学中国政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编辑 徐瑾 jin.xu@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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