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常的市场交易,即能起到帕类托改善的交易,是能使交易双方效用都增加的交易,这里的必要条件是交易物品确实对使用者有正的效用。但是实际的交易并不能自动达到这个条件。因为商品越来越复杂,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复杂,使得最终使用者不能凭自己的知识判断交易物品效用是否为正。交易者的自利性至少不能保证在每一次交易中都提供效用都为正的物品。即信息不对称与自利的局限两个原因使得效用为正这个双赢的交易必要条件不能落实。所以,委托第三方提供这种保证是使交易实现良好效果(PLT改善)的最有效(可能不唯一)手段。这样的第三方必须满足几个要求(想到的):1)具有专业知识水平,能对所交易的物品的效用提出专业的判断;2)严格利益中立,不与交易双方任何一方有利益关联;3)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4)有限制或停止继续生产和销售负效用物品的执行力。缺一不能完成交易第三方使命。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由于消费者付出的是一般等价物金钱,排除假币,不存在对企业效用为负的可能;而企业提供的是商品,效用可能为负;所以,第三方的责任更多的(可能是全部)是为消费者获得正效用物品负责。这个第三方相当于与消费者之间有一个契约关系,纳税人(=消费者)提供资金成本,获取交易物品效用为正的保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如果物品的效用出现了问题,当然是第三方出现了问题,可能是上述4个条件之一,也可能是多选。
第三方担保方式最可操作的是最终由政府担保,因为只有政府有执行力,和利益中立的特点。但是如果政府做不到利益中立(如石家庄政府那样),或执行力不够(在中国如果想执行绝对世界第一),或玩忽职守(如质检局),或专业水准低(如称不能检测三聚氰胺但实际技术已经达到)都是一种违约行为,要负违约责任。
自利性不能自动解决效用为负的问题,市场本身也没有这个机制,不承认市场的局限性,是把科学的市场当成了宗教;标准是第三方自己使用的,是自己专业水平的表达,不是给人看的,有了标准不代表第三方就履行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