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ry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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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种国外物权法专家没见过的担保物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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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ry369 发表于 2005-8-1 20:01: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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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之前,我先说说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例如甲借给乙一百元钱,甲为了确保乙到期后能够归还,请求乙用自己的手机或找一个保人。当乙同意后,担保物权设定成立。甲借钱给乙时,乙不归还钱的行为,还没有发生,甲推定乙有可能不还钱。这种推定是一个“有罪推定”,乙接受了有罪推定后,有罪推定原则就成立了。这是在私法领域的成立。在公法领域有罪推定原则就不成立了。例如一个公民杀人后,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不能推定他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这就是说在公法领域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

今天我要说的是计划生育五户联保。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担保物权,外国的物权法专家肯定没见过。

世界上的政府没有男女之分,也没有男政府和女政府结婚生孩子的事。但这并不妨碍政府拥有生育权。在中国生孩子并不仅仅是家庭的事,更重要的是:生孩子是政府的权力,任何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生孩子,都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办理准生证。政府的生育权不可侵犯。为了维护政府的生育权不受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政府设定了一种担保物权。这就是计划生育五户联保。对于现在没有侵犯政府生育权的重点育龄妇女,每个人都要找五个家庭,保证其将来不侵犯政府的生育权。否则这五户家庭就要负连带责任。

这里有下面的问题请物权法专家考虑:

一、生育权是人权不是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用物权担保人权是这一担保物权的特别之处。

二、计划生育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计划生育五户联保所用的原则显然是“有罪推定”原则。

三、在私法领域,担保人和担保权利人都有退出权。甲可以不借钱给乙;乙也可以拒绝提供担保。计划生育五户联保却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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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物权 物权法 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 生育能力 担保 国外 专家 物权法

一个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贫困的社会; 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知识分子地位低下的社会。

沙发
xiejunhui 发表于 2005-8-8 03:28:00

搂主要反对计划生育五户联保,用心可以理解。

但是,请不要把不同的概念乱用一气:

- 从未听说所谓的“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

- 从未听说任何文件主张“政府拥有生育权”

- 你索要讨论的“ 计划生育五户联保”跟物权八竿子打不着

结果:不仅您说的“担保物权”国外物权法专家没见过,连国内法学家也没见过,因为

它不是物权。

藤椅
hupichi 发表于 2005-8-8 10:14:00
楼主对“有罪推定”的理解有误。
我背不出电脑键盘的排列图,但这并不影响我的打字速度

板凳
lry369 发表于 2005-8-10 14:52:00

不是物权是什么?

在我们农村,每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妇女,都要和村委签订《五户连保合同》,如果将来有一天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了子女。这五户担保人都要受罚。他们被罚的钱不是物?他们对钱的所有权不是物权?

请指教!

一个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贫困的社会; 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知识分子地位低下的社会。

报纸
xiejunhui 发表于 2005-8-11 03:15:00
以下是引用lry369在2005-8-10 14:52:52的发言:

在我们农村,每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妇女,都要和村委签订《五户连保合同》,如果将来有一天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了子女。这五户担保人都要受罚。他们被罚的钱不是物?他们对钱的所有权不是物权?

请指教!

村民对钱的所有权是物权,但是村委会根据所谓的连保合同进行“罚款”的权利不是物权,而是债权,既要求相关村民交付所谓“罚款”的权利(村委会非行政机关故并无行政处罚权,也无真正意义上的罚款一说)。任何民法入门书都会解释物权和债权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即债权是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做某事(如付钱)或不作某事的权利,而物权以所有权为例则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等权利,这种权利是针对所有其他人的,即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扰。

所以就这个例子而言,并无特殊的物权或担保物权,而有可能有特殊的债权(基于特殊的所谓“连保”合同)。债权是实现物权变动流转的最基本方式,但它本身不是物权。这些老话实际上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应该都有。楼主发帖之前为何不麻烦翻翻呢?

回到楼主要谈的例子,所谓的“五户连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想这个问题在其他法律论坛讨论更为恰当。

地板
vanillaboy 发表于 2005-8-12 14:14:00
从未听说所谓的“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
一个时代的人们不是担起属他们时代的变革的重负,便是在它的压力之下死于荒野。

7
lry369 发表于 2005-8-13 10:11:00

您的回答说明您懂物权法。

我想说的是《五户联保》本身不合法。

债权是物权的延伸。没有债权,物权的边界是很小的。债权可以看成是结构性的物权。担保物权本身就是一种从属债权,我并没有说他是物权。

没有听说过并不等于不存在。

《准生证》是个啥东西?

不就是政府授权公民何时生育以及生几胎的权利吗?

没有权力如何授权?

课本上是没有说过在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但事实上它存在着。

没有这一原则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3 10:28:37编辑过]

一个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贫困的社会; 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知识分子地位低下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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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junhui 发表于 2005-8-15 00:15:00
以下是引用lry369在2005-8-13 10:11:12的发言:

债权是物权的延伸。没有债权,物权的边界是很小的。债权可以看成是结构性的物权。担保物权本身就是一种从属债权,我并没有说他是物权。

没有听说过并不等于不存在。

...

课本上是没有说过在私法领域适用“有罪推定原则”但事实上它存在着。

没有这一原则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

...

既然您回了信,那就再跟您较真一回。首先说明,咱们不讨论准生证和所谓的“五户联保”的合法性问题,因为这显然不是地方。而且,这中国的问题也不是能简单地通过“国外物权法学家”是否闻所未闻能最终断定,因为“国外物权法学家”(或其他法学家或不管什么家)没有听说过或见过某种制度,并不必然等于该制度在当前中国‘不应当’存在。

我只是结合您的回复想和您商量一下学术讨论方式的问题,尤其是使用概念的问题。因为您短短几句回话,我又被您使用一些概念的方式给卡住了。比如“担保物权本身就是一种从属债权”,我就难以理解。首先,字面上就自相矛盾,如何可能“...物权本身就是一种...债权”呢?其次,举个简单的反例:抵押权(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我没听说过是债权。因为这两个反对理由是如此简单,所以我更相信这并被您的本意。或许您是指: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经常是从属合同。当然这是否真实您的本意,得由您来确定。您没有确定之前,我不想自作多情先分析一番。又,几位朋友对您使用“有罪推定原则”概念的方式提出质疑,您用“事实上它存在”来作答,这当然无可非议,如果私法领域确实存在着“有罪推定原则”的话,而且这个原则甚至课本上都没有提到,那您就有了一个重大学术发现,为此,您更有必要跟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个理论内涵,以便我们可以分享辩驳。但是,从这个概念在您的主贴中的用法来看,这似乎又是一个“六经注我”式的使用。此外,您回复中提到的“债权是物权的延伸。没有债权,物权的边界是很小的。债权可以看成是结构性的物权”等等,也许是很有见地和深刻的看法,但是,由于您自由使用概念,所以我觉得自己没法充分理解其内涵。

我个人觉得,人与人之间有效的交流的前提之一是尽量使用共同的概念和语言,如果发言者对某个概念有特殊的用法,那也应当适当阐明,免得他人误解,这也是为您的潜在讨论对象着想。如果对某个通说有新的见解,那就更应当特别梳理分析,以明确自己的见解新在何处。愈重大的见解,愈需要有力的证明。否则,言者天马行空,绝尘而去,那听者只有瞠目其后,不知从何谈起了。当然,如果言者只是想享受一回在论坛中(人群中)天马行空的快感,而不真正期待学术性的讨论,那是不用顾忌太多的。

论坛中,搂主和被转贴的左大培先生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评论让我读后有这种“瞠目其后"的感觉。

9
lry369 发表于 2005-8-31 12:04:00

对不起,我上面的回复从逻辑上说,是不严密的。没有讲清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一会说担保物权是物权;一会又说担保物权不是物权。让人难以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物权——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因物权而产生;担保物权因债权而产生。

其他问题以后再讨论好吗?很久没上网了,今天打开邮件一看,新加坡《远东经济评论》要发表我的论文,要求我在9月3日前完成修改任务。只有三天时间了,我还不知道。

一个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贫困的社会; 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知识分子地位低下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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