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行业与娱乐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越来越频繁的采取分成模式,比如,迅雷的“迅雷看看”是个免费的在线视频网站,以前从电影发行商那买版权,靠视频中的广告收入盈利。现在,他们改变了这个模式,而是采取分成制,和发行商共享迅雷看看的广告收入,比如某个电影,点了1次广告商给一元钱,然后迅雷和发行商分享这个收入。迅雷公司声称,他们要做到零采购。再比如,手机原是单卖的,但Iphone手机却发明了一种新的模式,他们与通讯公司合作,将手机与通讯公司SIM卡以低于手机成本的价格捆绑销售(甚至赠送),然后与通讯公司分享话费收入。再比如,当当网,它从每比交易中提取佣金,这其实是一种分成模式。当当并未购买书籍,而是作为中介。但是,中介并不是分成形式的全部,中介的特殊性在于,书籍卖家和当当作为合作者,当当并未改变书本身,或者说,它不参与生产,我们把这种特殊的合作者,叫中介。但是,更普遍的情况是合作者双方都参与生产,并分成,比如说彩铃提供者(cp,内容提供商),运营商(sp,服务提供商),中移动三者的分成,显然,“让来电者听到彩铃”这种产品,彩铃提供者与中移动都参与生产。
在更早之前,分成模式就出现在电影产业,制作一部电影,需要投资商,制片人,发行商。电影的票房是事前不能预测的,所以这三者采用分成的模式。同样的模式也出现在娱乐公司和艺人之间。再比如,媒体产业,独立节目制作公司和电视台之间也是分成模式。有时候,就算产业链非常长,仍沿用分成模式,比如刚才说的投资商,制片人,发行商,在线视频网站。
在实体产业,企业与企业的“合作”是通过买卖方式进行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将零件卖与丰田汽车公车,汽车零部件企业收入就已确定,和汽车销售情况无关。但是对于娱乐和IT产品产业链,分成模式确取代了买卖模式。分成原是企业内部的形式,现在,却大规模出现企业之间。
我的问题是,1为什么是娱乐与IT产业?2为什么不是一般实体制造业
winston1986 金钱 +50 奖励 2008-10-7 17: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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