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enz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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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娱乐与IT产业喜欢分成模式,而不是买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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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2008 发表于 2008-10-9 22:50: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8-10-9 17:25:00的发言:

采用分成模式,是不是可以概括为二个因素:一个是各方利润相关性程度高,另一个是考核未来各方利润的信息成本大。

第二个可以讲详细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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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jingliang11 发表于 2008-10-10 00:39:00
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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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204990 发表于 2008-10-11 20:43:00
以下是引用zenziyang在2008-10-8 14:28:00的发言:

你说的这条很有道理,就是合作一方的贡献和销量有关,而另一方和销量无关。比如唱片是歌曲+光盘,用哪个厂商的光盘似乎不影响销量,而谁唱的,和谁宣传的,则会影响销量。所以唱片公司是购买光盘,而不是和光盘公司分成。

但反过来说,一种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光盘厂商也可以购买歌曲产权。退而求其次,它会选择做卖光盘,做卖家,也就是现实中的情况,最优的策略恐怕是分成,但这个策略又是娱乐公司不可接受的。

合作双方都有三种策略,卖,买,分成。哪种是最优的呢,则和四,五个因素有关(比如一方贡献是否影响销量,比如一方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是否可采用订购模式,一方产品是否可单独面向消费者(渠道商的渠道对消费者是无用的,但空白光盘和歌曲都是能分开卖的),已经整个产业链的长度)。但是双方选择的最优策略可能不一样,那么怎么去协同,则又是一个问题。

光盘厂商也可以购买歌曲产权后,虽然公司的业务品种增加,规模增大,其实歌曲的好坏就会影响到该光盘厂商的利益,增加了公司的成本(开发成品本,渠道建设成本等),同时也增加了风险,有可能产生规模效应递减。现在有这么多公司做光盘与歌曲,如果公司不是很强大,很难在这两种产业中取得成功。因此用分销成,可以将低公司的交易成本,也可以将低公司的风险,将资金该用的方面,增强公司的实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11 20:52: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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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2055 发表于 2008-10-13 15:01:00

实行分成制是为了降低经营中的风险,娱乐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的运作需要媒体的大量配合,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盈利,所以需要与媒体来共同承担风险,或者说与媒介合作共同完成整合营销传播,以使传播效果最好。Iphone实际上把自己的产品当作了一个时尚或概念,而忽略了其内在的实际用途。

 而实业经济则不是如此,实业经济的发展通常是长期的,它的品牌培育需要很长的时间和长期投入,不是如娱乐产业这些服务业一次就完成了消费,这个买卖过程就结束了。实体经济的产品在销售之后还需要售后服务的一系列的活动,利用分成制不会起到及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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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qgly04 发表于 2008-10-15 09:14:00

1986的死猫说的说法,个人最为拥护,首先这肯定是信息分布和风险匹配的问题,楼主说边际成本为零我想也有道理。

电影分成的问题,因为三方面临同一个不确定性,就是票房,于是分成制是个最好的选择,当然各自的风险不一样,分成比例就有区别;

网络供应商也好、当当网的书店也好,其实他们并没有什么实际成本,而当当网此类的平台提供者他们才承担风险,尽管边际成本为零,但有运营成本。分成制,对两方都有预期利润,于是可以取得。

另外,声明三点个人看法:

1、IT产业这个提法个人认为有点过时,因为涉及的内容过于复杂,IT不像实业可以分的那么清楚的,有时它只是实体经济的一个渠道而已;

2、IT产业的平台型的交易机构才有分成制,如果是技术类的IT还是买卖的多吧;

3、不适合把娱乐业和IT的分成制单列,其实服务业种,尤其是技术含量高(高度不确定的)的服务业,大部分都是分成制。

对政治一贯的尖锐,对人民一贯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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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531 发表于 2008-10-15 19:28:00

这类问题的答案,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已经分析透彻,斯蒂格利茨也将其模型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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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rVFR 发表于 2008-10-15 19:54:00

  我觉得更最重要的是风险问题.

  娱乐产业是明星这劳方处于优势地位.我们可以假设若娱乐产业采取固定薪水时,明星的一场演出收入在事先已经固定,自然对演出不会尽全力,毕竟这是理性的选择.

  IT产业是被委托方处于优势地位.软件程序现在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需要大量程序人员的合作.现在盛行的行业模式是通过软件工程学将程序分解成不同部分(这称为包).将部分包的设计承包出去,这就是外包.但是程序的编写是充满风险的,就如我们所知,任何大型程序的编译都晚于日程表,最近的比如ATI的新显卡,微软的Vista.这种都似乎成了行业惯例了.

  这两产业的资方都处于劣势地位,故需要通过分成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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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8-10-15 21:25:00
以下是引用geme2008在2008-10-9 22:50:00的发言:
第二个可以讲详细点吗

这个主要是一个信息对称和 时间久度的问题. 

比如一个很极端的例子吧.

钢材的供应商,对于 汽车制造商,或者建筑商.

他们供应的是同质的材料.  比如 给钢铁供应商供应 钢板.   给建筑商供应建筑材料.

但是对于原材料供应商, 去考察汽车制造企业的利润,就困难了. 比如我一块  钢板, 可能用到A车型, 可能用到B车型, 还有用到不同的部件加工. 而且 更重要, 你这个钢铁,对于 这些 汽车 的未来销量, 技术水平等等,都并不清楚, 要去考察 则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而且这些 也不是 刚才的供应商 能够去阻止 或者影响的.

而且一块钢板, 从 供应商出厂, 到整车装好, 再到销售. 起码 要超过半年的时间.   这样就非常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而假如换到 钢铁供应商,给建筑商 供应钢材, 那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更大了.  比如 给你一批  R335---- 42号钢筋. 之后送到建筑商手里面, 你很难去考察说 建筑商 会用到哪个项目??  而你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水平这些 钢材供应商也没有办法去影响.

更重要的就是考察利润的时间. 一个2年的工程, 加上普遍规则, 要扣5%的工程费用作为 保证金, 在 完整的验收和应用一段时间之后 才会给的.   这样时间就超过3年.

这样的考察成本 是多大?

在这样的情况. 你是选择 把货一交  就 把帐给结了. 还是你等上 一年 以上才能拿到钱, 还要承担一个巨大的风险?

而对比另外一个. 比如说电器制造商,  把电器 给了卖场. 有产品记录, 卖一台 我就立刻知道的, 等到每个月 就按照利润结算分钱?

至于说模型.  类似的模型,好象有了,忘记 是什么时候看到的,和这个情况比较类似.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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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2008 发表于 2008-10-15 23:01:00
以下是引用winston1986在2008-10-15 21:25:00的发言:

这个主要是一个信息对称和 时间久度的问题. 

比如一个很极端的例子吧.

钢材的供应商,对于 汽车制造商,或者建筑商.

他们供应的是同质的材料.  比如 给钢铁供应商供应 钢板.   给建筑商供应建筑材料.

但是对于原材料供应商, 去考察汽车制造企业的利润,就困难了. 比如我一块  钢板, 可能用到A车型, 可能用到B车型, 还有用到不同的部件加工. 而且 更重要, 你这个钢铁,对于 这些 汽车 的未来销量, 技术水平等等,都并不清楚, 要去考察 则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而且这些 也不是 刚才的供应商 能够去阻止 或者影响的.

而且一块钢板, 从 供应商出厂, 到整车装好, 再到销售. 起码 要超过半年的时间.   这样就非常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而假如换到 钢铁供应商,给建筑商 供应钢材, 那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更大了.  比如 给你一批  R335---- 42号钢筋. 之后送到建筑商手里面, 你很难去考察说 建筑商 会用到哪个项目??  而你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水平这些 钢材供应商也没有办法去影响.

更重要的就是考察利润的时间. 一个2年的工程, 加上普遍规则, 要扣5%的工程费用作为 保证金, 在 完整的验收和应用一段时间之后 才会给的.   这样时间就超过3年.

这样的考察成本 是多大?

在这样的情况. 你是选择 把货一交  就 把帐给结了. 还是你等上 一年 以上才能拿到钱, 还要承担一个巨大的风险?

而对比另外一个. 比如说电器制造商,  把电器 给了卖场. 有产品记录, 卖一台 我就立刻知道的, 等到每个月 就按照利润结算分钱?

至于说模型.  类似的模型,好象有了,忘记 是什么时候看到的,和这个情况比较类似.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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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ziyang 发表于 2008-10-16 19:02:00

实际上,只可能有三种状况:1甲卖乙买 2甲买乙卖 3分成。我们不光要弄清是分成还是买卖,弄清谁买谁卖是同一个问题。也就是谁是上游企业,谁是下游,同样不是外生决定的。选择那种模式,我用道德风险来做排除(但不一定能确定)

 

 双方存在道德风险

一般说来,电影制作和宣传是同时进行的,如果一方是以购买方式完成,可能导致售方的道德风险。比如说,假如制片商购买发行商服务(事前拟定一个固定的钱,或者事后以市场价格),那么发行商会失去宣传的激励;如果是发行商购买电影,必然导致制片商不愿追加投资(宣传和制作一般同时进行)。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存在道德风险,一定用分成。

二 单方存在道德风险

如果电影已经制作完成,再寻求发行商,那么就只是发行商单方具有道德风险了。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可能的方案是发行商事先购买,而不是分成。在中国电影市场,发行商(中影和华夏)从美国制片商引进电影常采取两种模式,70%的影片买断放映权,30%的电影采用分账模式。买断的可行性在于,中国引进大片在美国公映之后,1此时制片商已不存在道德风险,2国外票房的数据是风险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如过单方道德风险,两种模式都可采用,具体采用哪种,暂时没想清楚。但确定的是,如果采取购买模式,谁买谁卖是确定的,也就是谁是上游企业,谁是下游,不应该是外生决定的。补充一下,一个很重要的道德风险是电影的可复制性。如果发行人,复制之后将电影倒卖给其它发行人,那么制片人这么收入将被倒卖者攫取。而中国的国外电影发行市场是被垄断的,只有华夏和中影两家,也就是不存在倒卖的问题,因为即使不倒卖,制作人也不能将影片卖给其它发行商,这块收入本来就不属于他。这也是中国会采用“购买”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分成的另一作用就是把上方利益绑定,防止出现“复制”的现象发生,由于娱乐市场和IT市场存在大量可复制的东西,这也是在娱乐产业卖家不愿“售”的原因之一。

 

三 双方均无道德风险

我们来考虑一种情况,狂热的电影制做人(不记收入,只想一鸣惊人),与竞争激烈发行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在一个多次委托代理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就消失了),那么双方都尽力做好,没有道德风险。是否采用分成模式就取决与其它原因,如果采用购买模式,谁卖谁买也确定不了。可以消除道德风险的原因很多,如果可变动的范围很小,或者即使变动了,也对产品影响不大,比如汽车上的某个小饰件,他产生的道德风险的影响可忽略不记。

仅用道德风险,我们暂时可排除1甲卖乙买 2甲买乙卖 3分成,中的一种或两种选择,或者一种都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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