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操纵股价_如何操纵股价_操纵股价处罚标准
一听操纵股价这名字,我们就知道这肯定是犯法的事情。但这世上很多胃口非常大的人就来逆法而行,企图钻法律漏洞来挣取不义之财。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觉得非常可耻。不过说到操纵股价,首先还要对一些刚刚涉世的讲讲什么是操纵股价,以及那些违法知法犯法的人是如何操纵股价的,操纵股价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下面就跟我来好好了解操纵股价,同时也一起抵触这种操纵股价的行为。
什么是操纵股价
机构一般控制N个股票帐户,操纵股价其实就是庄家通过对倒形式,自己卖给自己的打压行为或者自己高位挂单自己高位买进的拉升行为。
机构操纵股价一般会利用媒体舆论以及上市公司发布虚假(或者鲜为人知)的信息配合其股价其完成股价操纵,以达到他们的目的。总之,人为因素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基本就属于操纵股价了。
操纵股价的目的是是获得利益。只要市场传递信息的渠道通畅,股价不怕被操纵。操纵股价只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托高股价,那么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就是解套的机会;另一个是股价低于市场的预期,那么按照比例折算,流通股股东手中持有的股权增加。因此,操纵股价不会对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
看看庄家都是如何操纵股价
(1)自买自卖行为
我们考察了19只股票1999-2000年参与交易股东的自买自卖交易次数和交易股数,统计结果见表1和表2。
从表1来看,仅发生一次自买自卖交易的接近50%,发生2-3次的接近20%,发生4次以上的接近30%。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交易属于庄家行为。
从表2来看,部分自买自卖交易股数很少,交易数量在100股以下的大约占10%;部分自卖自卖交易股数很多,交易量在10000股以上的大约占25%。从自买自卖这种非理性的交易中可以发现庄家的踪迹。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股东自买自卖的行为应有所收敛,图1给出了1999-2000年每月发生的自买自卖的次数。
我们从图1来看,《证券法》实施后,自买自卖行为并没有马上收敛,2000年6约更是创纪录地达到4650次,交易股数2162万。2000年7月以后,自买自卖现象大幅降低,交易次数大多在100次以下,交易股数大多在1万股以下。
我们计算了每只股票涉及自买自卖行为的股东数量和成交的股票数量,股东数量的平均值是29,中位数是25,最大值是138,最小值是10;成交的股票数量的平均值是59.7万股,中位数是38.9万股,最大值是362.5万股,最小值是4.0万股。
(2)反复交易
由于自买自卖交易很容易暴露,庄家更多地采用多帐户交易来操纵股价,表3给出帐户之间交易次数在2次以上的统计结果。
从表3来看,在423701次反复交易中,有近70%反复了2次,反复3-4次的占20%,反复5次以上的占10%。两个没有关联的股东之间可能发生反复交易,但数量不会太多。两个股东之间的反复交易次数越多,则关联度越大。我们计算了每只股票反复交易6次以上的股东数量,平均值是1046,中位数是990,最大值是2128,最小值是234。从已披露的案例来看,庄家操纵一只股票所动用的股东帐户大约为数百个,如果帐户数量太少则股票相对集中,容易暴露;如果帐户数量太多则操作麻烦,必要性不大。我们以6次为临界值,超过6次的帐户有可能是庄家。
(3)日内非理性交易
我们计算了每只股票日内采取低卖、高买帐户的数量,平均值是2495,中位数是1977,最大值是6148,最小值是269,由此可见,采取低卖、高买这种非理性交易的帐户大量存在。但进行这种交易的并不一定就是庄家,例如:某个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发现股价继续上涨,由此产生后悔心理,于是进行反向操作,以更高的价格买进股票。但庄家为了操纵股价往往蓄意采取这种非理性交易,因此,采取这种行为的有可能是庄家。
(4)转托管行为
反复转托管是庄家常用手段之一。我们计算了每只股票转托管的帐户数量,平均值是4499,中位数是3177,最大值是13135,最小值是1173。
(5)庄家的判定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将庄家的特征归结为:自买自卖、帐户之间的反复交易6次以上、日内非理性交易、转托管两次以上、累计交易量前1000名和最大持仓量前1000名。我们把具备2项以上上述特征的看作庄家,庄家数量的平均值是920,中位数是959,最大值是1285,最小值是563。一般来说,庄家操纵一只股票所使用的帐户数为数百个,上述结果符合常识。
操纵股价处罚标准
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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