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 美国337条款 337条款名词解释
1.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2.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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