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党章规定,应制定详细的选举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有文章写道:目前,山西空缺实职省管干部300多人,不少为厅处级岗位,加之经济形势严峻,改革发展任务艰巨,“补”好这批干部是当务之急,也会成为“风向标”。(人民日报2015年5月13日)其中有个细节很值得寻味。“县委书记这么重要的职位,不用送票子、找关系,符合条件、有能力就可以上,这是多好的机遇啊!”这是一位领导在打消一名符合条件的副处级干部疑虑,鼓励他参加县委书记选拔时说的话。
《当县委书记不用送票子找关系是怎样的机遇?》(作者:碧翰烽 2015-05-15) :“、、而在这位领导口中所说的‘不用送票子、找关系’,更会留给我们无限的深思”。个别地方、某个时候做做样子才可以做到,可是,解决用人上的种种问题不是变戏法图短期效应。
学习《党章》可知,对于县委书记的选拔问题,应该明确是选举产生县委书记,不是“选拔”这一模糊不清的、可以另定办法的过程、也是上级意志可以占居主要因素的过程,与《党章》“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选举与选拔的区别,选举是参加代表会议的代表相互之间进行平等选举,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级意志不可以干预。如果是"选拔",上级官员就有可能通过“考核”、“测评”、“考察”等关节做手脚来达到按他们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用人,这里也就无平等权利可言有了。
《党章是党内彻底民主的指南》一文提到仇和,如今仇和落马了,证明我当时的看法是正确的。如今又把违反党章规定的用人办法说的天花乱坠,还要再让人们经历一个漫长的时期来期待一些本来就违反党章规定的用人办法可能会出现“奇迹”。错误的、不科学的、没有民主监督、只对上级负责的用人办法,终究是错误的,因为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围绕《党章》“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应该制定详细周全的选举制度。如,选举制度应该有的内容是:
一、组织选举活动的过程规定由哪方面负责。二、非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三、非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与代表(选举人)会见时间、关于怎样发表口头的或书面承诺的规定。四、得到的选举票多少符合当选的要求。由哪方面在什么时间确认选举有效、当选人正式当选。五、明确选举过程,一切以选举大会选举人的意志为意志,不受上级官员主观愿意的干预或变相干预。等等。
没有预先制定有关选举的规则就讲选举,是不慎重的。参加选举的于会者人人有一份有关选举规则,可以相互监督共同执行。20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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