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中全会对农地流转的突破只有两点:
1.决议指出,农地经营权流转应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原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改平等协商为依法。
2.关于流转形式。决议提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形式。承包法没有股份合作形式。这是第二个突破。
其他所谓的突破都是扯淡。
二、对于农地流转,比较感兴趣的是三个问题:农地流转能不能产生绩效,农民是否分享到了大部分的绩效,怎样让农民分享到大部分的绩效。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农地流转促成的土地集中经营确实产生了很好的绩效,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北京顺义的集体农场,广东的返租倒包,珠江三角洲的股份合作制等。所以政府和学者们才这么热衷于推动这个农地流转。
很可惜的是,上述的几个适合于当地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只是孤例而已,很难得到推广。国家试过大规模的推广,没有收到效果,反而引发了混乱与纠纷。原因何在?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侵占果实,另一方面是那些农地流转方式有着多种约束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约束条件,某方式才能在某地区实行。农地流转在1985年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流转不起来。若农民没有分享到农地流转的绩效的话,他是不会同意流转的,而是要守着那几分地,作为自己的生存保障。
实在很奇怪,中国地形广袤多样,为什么政府非要用一刀切的方式来推动这个农地流转。因为各地区的地形地貌不同,耕作方式也有差异,那适于各地区的土地流转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何不在保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大前提下,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让地方政府与当地农民互动,运用或创造出适于自己的农地流转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