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斑竹曾在一个跟帖中提到这个事情:劳动价值论不是劳动论。这是非常正确的判断,可惜没有展开论述。
劳动价值论,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是仅仅从字面上就能简单了解的。
而大多数望文生义之辈,从来就没有入门,却下车伊始哇啦哇啦。那个龚民就是一例。
劳动价值论的始作俑者是斯密,尽管他从来没有声称他自己是劳动价值论者。
斯密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在他的第六章,是这样说的:
“一种物品通常应可换购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的劳动量来决定。”
这句话里,似乎没有“价值”一词,但是你只要把前面的文字联系起来看,就知道它就是指“价值”了。
斯密在第四章中谈到了“价值”,他说:
“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
之后,斯密否定了使用价值(即“特定物品的效用”)能够决定交换价值(即“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的命题,也就是按斯密的话说,否定了使用价值大小是“支配交换价值”大还是小的因素。在排除了使用价值之后,斯密就要阐明“支配交换价值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他要说明“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
显然,斯密在这一章当中所说的“价值”,并非他要在后两章要说的“价值”,他的“价值”,既非指使用价值,也非指交换价值,而是指“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或“商品真实价格”,也就是在第五章中他定义的“价值”以及在第六章中的引伸。
斯密的“价值”概念,在第五章中横空出世。他说:
“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来说,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斯密在这里所说的“货物的价值”,只是说明,一种货物能够购买多少他物(即一物的交换价值,即一物对他物的购买力),同一物能够购买多少他人他种劳动(即斯密在此章中的“货物的价值”定义,我称之为“斯密第一个定义”),是正相关关系(当然斯密把相关关系看成因果关系了)。因为,一物能够购买的他人他种劳动的量越多,该物能够购买的他种物品的数量就越多,反之反是;反过来说也没问题,一物能够购买的他种物品的数量约多,则该物能够购买的他人他种劳动量也越多,反之反是。这是典型的相关关系。
最关键的是,斯密在第五章里的“价值”定义,包含了“交换”的含义,或者说,他的“价值”概念以交换为前提。这是他正确的地方。斯密错误的地方在于,把本是同一回事的不同表述,当做了因果关系。说一物的交换价值是指该物能够购买的他种物品数量,同说一物的价值是该物能够购买的生产他物的他人他种劳动量,本来就是一回事。这章中,斯密只犯了一个错误,就是编造了一个因果关系。
到了第六章,斯密犯了第二个错误。他说的“一种物品通常应可换购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的劳动量来决定。”这里虽然没有”价值“字样,但是他在前面一章定义了:”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那么合起来看,斯密就定义了他的第二个”价值“:这货物的价值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精炼地说,就是,商品价值是生产此商品的劳动量。
这第二个”价值“定义非同小可。在这个定义里,已经同”能购买或能支配“脱钩了,同交易对象物即该货物主人所需要的他种物品脱钩了,同生产他种物品的他人劳动脱钩了。一句话,一物品的价值大小,不以交换为前提,而是以生产该物的劳动量为前提,进而成为了交换及交换价值的前提。这是双重的错误。一种物品能够购买的他人他种劳动越多,该物品主人能够购买的他种物品数量越多,这本来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只要不硬加上因果关系,就没什么问题。现在,斯密把交换偷换掉了,编造了一个没有相关关系的因果关系。这就是人们诟病斯密的开始,因为斯密的第二个定义,将推导出一件商品的”价值“越大,也就是生产一定量商品的劳动量越多,它能够换回的其他商品数量也越少,交换价值变小了,”价值“同交换价值成了反比了。本来按他的第一个定义是正比的相关关系,现在成了反比的相关关系,多么得黑色幽默啊!(在这个问题上,劳动价值论者无论打多少个补丁,都是无济于事的)斯密犯了两个错误,而且是缠绕在一起的复合错误。
斯密只有这两个错误复合在一起的错误吗?不止如此。
斯密把劳动分工中的劳动,分了三六九等,只强调制造物质产品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其实是指创造效用),污蔑纯劳务是非生产性的,不能在社会分工中创造更多的效用。在他的第二篇第三章,满嘴胡喷,俺懒得引原文了,有心人自己去看。他说,仆人的劳动(他居然还承认这是劳动),“随生随灭”,没有提供物品,因而“价值”无处贮存,因此,是“非生产性劳动”,连工程师、科学家、艺术家、海陆军、立法司法机构的劳务,都成了“非生产性劳动”,似乎这些纯劳务是“无价值”的,即是“不劳动的”。斯密就这样把“非生产性劳动”偷换成了“不劳动”,而局限于物质生产的体力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进而偷换成“劳动”。这里,斯密的第三个错误是致命的,他的“劳动”论,是瘸腿的,是基于他的劳动价值论的“劳动论”,把人类社会普遍的多种劳动形式的劳动分工限制在制造产品的体力劳动的分工这样一个狭隘的圈子里,把人类多种多样的效用的生产限制在仅仅是物质生产这样一个狭隘的圈子里。当然,谁坚持斯密错误的劳动价值论,谁就会死不认账,不承认劳动的多种形式(某些劳动可以表现为制造物品的劳动这种形式,但人类劳动却不仅仅局限于这一种形式,人类劳动可以体现为纯劳务,如科学家、工程师的工作;还可以体现为管理、组织者的劳务;还可以体现为物质资本即机器设备厂房材料等等;还可以体现为货币资本、金融资本),不承认纯劳务也是生产性劳动,但是,事实是,在分工中,专业化的纯劳务生产,在效率上的作用往往更大,如专利、技术诀窍的生产,怎么就成了“非生产性”的了?就是在斯密的年代,瓦特改进蒸汽机的技术发明,做为一种纯劳务,难道是“非生产性”的?斯密就是在捣糨糊,他这个第三个错误,是基于他的前两个错误复合的错误上,就是基于错误的劳动价值论而产生的错误,把他认为是劳动的当做劳动,把他认为不是劳动的打入十八层地狱,从“非生产性劳动”变成了“不劳动”。
睁开眼睛看看劳动价值论是什么货色吧。它对劳动的含义,极尽歪曲之能事,它算哪门子劳动论呢?
做为本文终结,我引一段巴斯夏先生对斯密的批评。
巴斯夏先生这样说道:
“严格地说,斯密的定义有两大缺陷。第一个缺陷是他的定义没有没有看到交换,而没有交换,价值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设想;第二个缺陷是他的定义用劳动这词含义太窄,除非以不常用的含义扩充该词词义,加进不仅指强度和时间,而且指技能、精干,甚至机遇好坏等意思。”
注:巴斯夏先生在一百多年前就直言不讳地指出斯密及其门生们的“价值”论的死穴。本文且可看做是对巴斯夏先生的纪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