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和业界向来非常关注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尽管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体制背景,股利分配问题的影响面表现出个体差异性。但是,不管是怎样的制度和法律环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必然是影响其股利政策的一个关键因素。从2005年开始,中国股市经历了体制突变,股权分置改革对市场发展逐渐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一切处于探索阶段,一方面公司股本割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另一方面,国有股比重一家独大,股权太过集中。究其原因,即改革配套缺位,制度设计不合理。为此,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分步骤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第一步到2006年底,部分非流通股陆续解禁,进入二级市场实现流通,股权分置工作基本完成;第二步,按照“锁一爬二”的政策,2011年以后,流通市值占整个市值的70%以上,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将迎来全流通阶段。
改革提高了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现了高效互动,带动了市场流通股的活性,迅速吸引了机构炒家和境外热钱的加入。
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上市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比重此消彼长,非流通股比重逐渐下降,流通股比重逐渐上升。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先占非流通股比重的2/3,通过股东送股或缩股形式支付对价,以及“大小非”解禁后的逐年减持,比重也有所下降。
国内现金股利政策
在成熟的国际资本市场上,现金股利是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股利形式,中国也在朝着现金股利的方向发展。
股权改革后,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虽有改善,但“铁公鸡”公司比比皆是,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大股东侵犯,仍然得不到保障。
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股权分置改革是否已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产生有益影响?从而解决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合理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国股票市场。
文献综述
国外公司样本的研究成果显示,股权集中度与股利支付率负相关,即,股利支付比例越高的,往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更分散些。国内上市公司样本的研究结果与国外研究结果大相径庭,即,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侵占外部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大股东与企业高管的合谋,使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支付率呈现正相关关系。
境内外研究结果大相径庭,主要原因在于中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差异,国外的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小股东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现金股利通常作为降低代理成本的方式。而中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仍较集中,导致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成为主要矛盾,其对待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持有不同的态度。
根据代理理论,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少数大股东控制了较大比重的股权,大股东作为少数几个主要投资者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立场和决策意见,职责行使成本低,按照经济人假设,有控股大股东的上市公司主动发放现金股利的意愿有限。与此相反,在缺少超级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分散,在管理上代理成本相对较高,为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周期性不间断的分派现金股利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过多现金流引起的过度投资
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影响
以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为主线,得出结论表明在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权结构状态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仍然存在。
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方面,股权集中度越高,现金支付可能性越高,金额也越大;按照经济人假设,存在超级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在既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方式下,往往支付水平较低。
该结论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股利政策的制定依然倾向于大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侵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