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各位朋友的回复,我感觉还需要对我的几个观点更清晰的说明一下:
1、市场竞争提高的是资源配置效率,而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当然不是说,效率和质量是绝对矛盾的,如果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能够迅速传递到每个参与者,
质量作为产品和服务的属性,将被有效的推进。
这一点不是很赞同猫大大的话,服务和产品的质量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比如银行在没有竞争之前服务质量是很差,而有了竞争后服务质量提高很多。就一般产品和服务而言服务和质量是由竞争可以推进的。但是由于中介一般而言它的业务来源与利润来源间接来自于参与者,所以质量才不会以参与者无目标,但是对于他直接服务的对象,他的服务和质量一定是很OK的。
2、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者使用评估者生产出的信息,而被投资者付账。
理论上,投资者的走向将促使被投资者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但实践中,直接影响评估者的行为,
要更为廉价和高效。
这个是个问题,事实上将评估的委托人和付款方分开,只有限制了中介的评估倾向才能做得公正。比如在国内估价师的业务一般是由融资机构委托的,但是付款人是被投资者。这样中介就不会倾向于其中一方。但是在另外一边政府投资的中介,往往委托方是下级部门,而付款人也是下级部门,所以中介很被动。无法做到公正。
3、作为投资者,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只能依靠对评估机构的业绩(评估准确度)和声誉的含糊掌握上。
投资者无法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必须要融资机构来进行监督才可以。当融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损失有着完全连带责任时,才可以制约中介的行为,比如一次违规操作,该融资机构将该评估机构列入黑名单。所以投资者要监督好融资机构更为重要,区分是否不可以抗拒力造成的损失尤为重要。
4、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数量和力量方面的区别,是作为“中介”的评估机构“从宽掌握”的根本原因。

猫爪 魅力 +20 经验 +20 合理质疑,完善逻辑 2008-10-25 2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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