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f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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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平——从数学角度严密证明资本家该拿大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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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fear 发表于 2008-11-18 01:28:00
以下是引用uefa在2008-11-18 0:51:00的发言:

你是在说,你在用一个你不知道的什么东西在上网?,您能区别你现在使用的东西和梳子或者茶杯有什么不同吗?为什么不用梳子去上网?

至于任何比方都是缺陷的,是老黑说的,您可以找老黑谈谈

举列子不是打比方?

那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么说: 打个比方说 。某人很漂亮 我们这里换成 ,举个列子说,某人就很漂亮

您能告诉我。这里的打比方与举列子有区别吗?

在你看来,打比方和举列子是对立的一对矛盾

可是事实是如此的?

打比方,有时候指比喻句,有时候指举例子。举例子,则肯定不是比喻句。

举例子,就是举出一个现象。这个现象,可能是真实存在的,可能是杜撰的。对于杜撰的例子,如果要有效,那么就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类似的现象。如果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现象,那当然无效。

一个人做了一把锄头,从无到有地做出来,类似这样的现象现实中你认为存在吗?然后这个人说着把锄头就是他的,你认为现实中类似现象存在吗?然后这个人说别人要借他的锄头就要出钱,否则不借,你认为现实中类似现象存在吗?

如果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那么你认为,这是不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哪一步不合理?是这个人做出锄头不合理,还是这个人宣称自己做出来的锄头就是自己的不合理,还是说别人不出钱他就有权不给别人使用不合理?

我想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一个人有没有权力拥有一样东西(也就是所有权),如果有,他有没有权力不允许别人使用的他的东西,进而有没有权力允许别人出钱使用他的东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18 1:35: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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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8 09:11:00
以下是引用nofear在2008-11-17 21:44:00的发言:

这一切都基于这样的几个公平的原则:

1,報酬與名字無關,只與各人的貢獻有關。

2,利润只属于贡献者。

3,贡献多少得多少。

你是否承认以上3条是公平分配的充要条件?……只要承认这点,后面的都是数学推理。

一切原因就那么简单,就在于你是否承认以上3条为公平分配的充要条件。

必要就是极限重要,就像把“日”称为“太阳”一样,只不过是同义词,是你认为“日”不能叫“太阳”,我解释给你听而已。所以我说过,不叫极限,叫极点也是一样,你非要抓住极限这个词不放,非要往数学的极限上去靠。这只能说是玩文字游戏。

我承认这三点。但是你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如何确定贡献标准?为什么锁匠和军人应该按照你的法则计算?

要知道,你的法则和这三点并不等价。这三点是公平分配的充要条件,但是,和你的计算法则却没有什么关系。

就像你说我前面假定200一样,你的这种算法结果为什么不是假定的?你说个理由?我很容易构造一个函数,它的偏导数的取值恰好是200——因为我需要这个结果,所以我可以这样构造算法——你的结论难道不是一样:因为你需要你的结果,所以你构造了你的算法!

必要就是极限重要,这仅仅是你一厢情愿的看法——你为了你的结论,不得不这样坚持。事实上,人们在论证某事的时候,会同时对其必要性、重要性进行论述,也就是说,必要性和重要性乃至极限重要根本就是不同维度的形容词!你喜欢查词典,为什么你不去查查这两个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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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fear 发表于 2008-11-18 12:15:00

首先,这不是我的法则,是谢卜勒的法则,我还没那么高明,想不出这样的法则。

只要承认这3点,那么就能推出这个法则,顶楼的文章里已经说了:“雖然本定理的證明不長(大約二頁,高中代數程度),我們不在此重複,有興趣的讀者一定可以從本文的參考資料中找到。”我想如果有人能推翻这个证明,那么可能离诺贝尔奖非常近了。我也希望有中国人能得一个诺贝尔奖。

我说的必要,指的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必要条件,和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实际意义不完全相同。我说的极限重要,就是指没有其他条件比这个条件更重要,至多一样重要,那么在这个范畴内,重要程度就达到了极限。这个已经重复很多次了,咬文嚼字搞文字游戏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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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8 13:17:00
以下是引用nofear在2008-11-18 12:15:00的发言:

首先,这不是我的法则,是谢卜勒的法则,我还没那么高明,想不出这样的法则。

只要承认这3点,那么就能推出这个法则,顶楼的文章里已经说了:“雖然本定理的證明不長(大約二頁,高中代數程度),我們不在此重複,有興趣的讀者一定可以從本文的參考資料中找到。”我想如果有人能推翻这个证明,那么可能离诺贝尔奖非常近了。我也希望有中国人能得一个诺贝尔奖。

我说的必要,指的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必要条件,和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实际意义不完全相同。我说的极限重要,就是指没有其他条件比这个条件更重要,至多一样重要,那么在这个范畴内,重要程度就达到了极限。这个已经重复很多次了,咬文嚼字搞文字游戏意义不大。

你又在高抬谢卜勒的法则了:推翻了该证明,就能离诺贝尔奖非常近?

从现代复杂性理论而言,贡献根本就是不可分的。你对所谓的必要的理解,正是源于这种不可分性。但是,你为了你的或者你支持的结论,竟然丝毫无视你们内在逻辑的不一致性:力图将不可分的贡献进行分割!

仅凭贡献不可分这一点,就能判断:你的或者你支持的观点,根本就是为了结论的构造结果,它是被假设的!贡献可分的观点,是传统还原论的结果。事实上,产出和投入根本就不在同一个层次,后者是前者及其结构涌现的结果,不具有还原性。产出与投入之间,已经存在“进化”或者“演化”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不可逆的。

你现在的必要又是逻辑学意义上的了,但是你先前的极限重要却与数学无关!你不至于说,数学与逻辑没有关系吧?究竟谁在咬文嚼字搞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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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fear 发表于 2008-11-18 14:04:00

难得你能用系统论观点看这个问题。

无论贡献是否可分,利润都必须可分。如果分配利润的依据是贡献的多少,那么贡献也必须可分。

你所说的不可分,只是说,贡献不具加和性,是非线性的,是1+1>2的。但这不等于不能算出谁做了多少贡献。在现实中,到了必须分利润的时候,最简单的就是看威胁,当别人威胁退出合作,你愿意花多少代价留住他。如果局内人都是理性人,最终的结果必然和谢卜勒一致。

我说的必要一直是指逻辑学意义上的,你可以去翻我之前的帖子,我一直说的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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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8 14:21:00

呵呵,你又偷换概念了:利润可分怎么就成了贡献可分?

如果分配的依据是贡献多少,你这个“如果”是怎样成立的?按照你的逻辑,所有的分配都是按照贡献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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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fear 发表于 2008-11-18 18:13:00

如果说,利润应该根据贡献的多少来分,那怎么可能不分一下贡献?所谓“贡献的多少”本身就已经有了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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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9 09:08:00
以下是引用nofear在2008-11-18 18:13:00的发言:

如果说,利润应该根据贡献的多少来分,那怎么可能不分一下贡献?所谓“贡献的多少”本身就已经有了分的概念。

看来你的逻辑能力真的很成问题:

首先:“利润应该根据贡献的多少来分”,这是一个价值判断;

其次,复杂性表明,贡献不可分,这是事实基础;你关于必要即极限重要的说法,其实也深受这一事实的影响。你没有意识到贡献不可分是问题的症结,仅仅借助于必要或者极限重要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来支持你的观点。

结果:根据贡献分配不可行!

结论:任何试图证明根据贡献进行分配的理论,不过是自欺欺人!其证明的结论只能是假设的,而不是被证明的。

最后,你的或者你支持的理论都试图表明:你们证明了按照贡献分配!你自己说说,该怎样评价这种证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19 9:09: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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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1:10:00

贡献可不可分依赖于贡献的定义。我想nofear的把贡献定义为边际利润了,因此可分。不知萧瑟秋心里的贡献是什么含义?

其实贡献是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直接提边际利润比提贡献好些。

欢迎光临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641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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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1:19:00

sharpley的三个公理的确是假设的。不过其sharpley值的确是根据三个公理严格推导出来的,而不是如萧瑟秋说其结论只能是假设的,而不是被证明的。

sharpley值因其简单性和唯一性在合作博弈里应用非常广,但不是没有缺陷。有许多文章对sharpley值进行了拓展。

欢迎光临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641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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