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是指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的原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赔付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再保险人的分类
再保险人根据其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保险业务的比重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专业的再保险人。其通常以经营再保险业务为主,虽然也同时经营直接保险业务,但直接保险业务规模较小,与再保险业务相比尚未达到一定的比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二是再保险和直接保险业务共同经营的再保险人。不仅经营保险法学再保险业务,同时还经营较大规模的直接保险业务,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在组织架构上,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实现集团一体化管理,绝大多数的主营业务子公司被设为全资子公司。
再保险人的权利折叠
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再保险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收取再保险费的权利。再保险费是再保险人承担再保险责任的对价,收取的再保险费构成再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成为履行再保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如果原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缴纳再保险费,再保险人可以解除再保险合同。
(2)检查原保险人业务记录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利益,再保险人有权要求对原保险人的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原保险人有关再保险业务的相关事项,如危险单位的划分、危险单位的分配与安排、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自留额、再保险费率等。
(3)再保险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履行义务后,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是,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同于直接保险中的原保险人的代位权。因再保险的方式不同,并非所有的再保险方式,再保险人都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在合同再保险中,再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承担的比例责任,可能是原保险人自身承担限额责任之外的损失。
再保险人的义务折叠
第一,再保险人应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
第二,在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应在分保费中扣存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第三,原保险人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费用,再保险人应当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四,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再保险人应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现金摊赔;
第五,再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再保险人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第六,再保险人应分担原保险人应列入合同的业务所发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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