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激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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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发现:"资本价值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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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6-27 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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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6-27 15: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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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6-27 16: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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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6-27 17: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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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6-27 1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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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5-6-27 19:08:20
龚民 发表于 2015-6-27 15:08
当生产条件都具备,劳动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和决定者,此话毫不虚张而非常实在!
劳动能决定的是价值,请问,什么是价值!你龚民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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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6-27 21:15:06
就这么回事。
如果活劳动“创造”“价值‘,则”死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如果”死劳动“不能”创造“”价值“,那么活劳动也不”创造“”价值“。
楼主所说的”资本价值论“与马氏的”活劳动价值论“要成立必须同时成立,要不成立必须同时都不成立。
黄佶认定两者都成立,其实这也不新鲜,这是价值论中的多要素成本价值论而已,但这也就攻破了劳动价值论及活劳动单独创造价值论,也就是攻破了劳动单一要素成本价值论。
而我的观点是认定这两者都不成立,问题就在于”创造“价值这个说法上。”创造“”价值“的”创造“根本是无厘头的。不同的人,经过劳动的分工合作,在这里,具体就是资本物所代表的过去劳动者与受雇使用资本的现在劳动者之间的”跨时分工“,产生了1+1>2的效果,而所谓价值,就是在这两类劳动者之间分割他们跨时劳动分工产生的劳动成果的比例而已,工资和利润就是各自所得价值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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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6-27 21:30:50
劳动是价值之源泉,这个命题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荒诞的。因为在交换中,人们做出交换的决策,就是比较各自的劳动生产率后做出的,这是由人类为取得一定劳动成果而努力节约付出的代价的原则有关,劳动成果是好的,而劳动则是一种痛苦。在货币经济下,人们有一个更加便捷的交换决策工具,就是自己的成本,当A认为目前价格高于自己的成本,他就卖出;当另一人B认为目前价格低于自己的成本,他就买入;但这两人在一个范围内遵循自己多得的原则,互相协商价格高点儿或低点儿,属于很正常的事情,两方各自的成本都不能单独决定所谓价值;进而,双方议定了价格,这个成交价格,并不必然等于卖者的成本,当然更不会等于买者的效用(这种说法是混乱的,价格与效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情),这时候,我所说的价值也就定了。
价格对应交换价值,由价格表现的价值就是斯密所说的”一货物的价值是该货物可换购或可支配的他人他种商品的劳动量“,即斯密在他的第五章中的价值定义。而这个”价值“并不决定价格,相反由成交价格所决定。这就是既非劳动价值论也非效用价值论的”劳务价值论“或”成交价值论“。这里,劳动是”成交价值“之源泉,当然卖者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并非是该商品的”价值“,也没有什么”劳动凝结“之类的火星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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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6-27 22:02:26
当一种自然物品的所有者同另一个劳动产品的所有者进行交换时,按照成交价值论,就不会存在不可解释的地方。
设A是自然物品X的所有者,B是劳动产品Y的所有者。
A兜售他的自然物品时,B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产品购买的前提就是自然物品对于B是稀缺的,转换成术语,就是B若要获得对自己稀缺的自然物品,他要付出代价(这是任何初学经济学必须弄明白的最最基本的原理:资源稀缺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在零代价到B要付出的正代价之间,就有了协商价格的余地。
一旦A与B认定一个成交价格,比如一吨尚未开采出来的原煤交换500个人工种植的苹果,按照成交价值论,我们可以说:一吨原煤的价值是生产500个苹果的劳动;同时也可以说,500个苹果的价值是一吨原煤的分摊到的勘探劳动(不是A的勘探劳动,而是B找到原煤的可能代价或机会成本)。
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不能解释自然物品进入交换领域并拥有价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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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5-6-28 07: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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