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非科学、扭曲的说法,与价值概念有冲突
根据马克思的价值说法,价值是人类无差别劳动时间的凝结,价值量是劳动时间。可是,这样去定义价值会将价值说法陷于两难境地:劳动时间大好还是劳动时间小好呢?劳动时间越大,商品所含有的工人成本越高,商品的价格就会越高。显然,劳动时间越大,价值越大的说法与现实社会不相符。是不是劳动时间越小越好呢?也不能这样说,这等于变相的说工人失业越多越好,也不符合马克思的愿意。
所以,单从马克思的价值定义,是无法用价值作判断和价值比较的。这样定义的价值概念就失去了价值的主要作用。价值的一个主要作用是用于价值判断和价值比较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后面的章节中对这个定义进行了修补,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
马克思的这个修补是成功的或是可行的吗?
那我们进行一下分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法的引入首先解决了人越懒(劳动时间越长)价值越大的问题,这是从价值定义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但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会产生更大的问题,这是马克思没有料到的。问题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机理是什么?是商品优胜劣汰运动规律的结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引入就是将社会优胜劣汰运动规律引入到价值概念中去。那问题就来了:马克思的价值定义与优胜劣汰规律兼容吗?
商品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竞争运动。这种竞争主要发生在资本家之间。与工人关系不大。商品的优胜劣汰将导致部分资本家破产倒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把一个与工人劳动时间不相关的东西杂揉在一起,就不伦不类了。
说它不伦不类还在于,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是工人之间在优胜劣汰吗?是工人们之间在相互竞争吗?
所以,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非科学的,道理在于此。这个说法是无法形成自己的概念的。马克思的价值定义与优胜劣汰规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只能折衷的得出一个说法,却无法获得一个抽象概念。若真要形成一个抽象概念,那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就不能那样进行定义了。一个不能形成自己概念的说法也是谈不上科学的。只能是硬性扭曲在一起的一个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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