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upil在2008-11-2 13:03:00的发言:雷先生,“在我们看来”,这个语句,不是论证,也不是论据,更不是你可以用于批评别人的理由,马克思的“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而且,任何一种理解都缺乏将其他理解否定的证据,我不想否定你的“在我们看来”,因为,我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是,你却在否定掉别人的理解,所以,你需要举出更有力的,可以否定掉别人的理解的证据,而不是“在我们看来”。
--你真的做过律师吗?
--你否定掉别人的观点的时候,用的是证据还是“在我们看来”呢?
--同时,马克思的所使用的概念,如果与传统概念不同,那么,马克思必然会有交待,否则,谁也不能宣布他指的这个东西,跟传统的概念不同,这是对传统语言习惯的尊重,更是对马克思的尊重,因为,马克思不是一个不加交待,就随便把人家用来指这个东西的“概念”用于指另一种东西
--这样做,也不是马克思主义行为,而是赵高的“指鹿为马”术。
--你机枪扫射式的批判了一大批人,最终你的依据,就仅仅是一个“在我们看来”吗????
我的天哪,你真的做过律师吗?????????
雷先生,我们的讨论进行到了这里,这里的发言,你没有回答我,你对别人的批评,还没有结论呢,我不希望讨论在此结束。
--当然,不能说你没有回答,你的回答是:“你没有做过律师”,而是民间研究者
--我想,不会是以此为由,认为,没做过律师,作为民间的研究者,就可以,用“在我们看来”作为支持你的理论的理由,作为你批评别人的依据吧?
--这不应该是民间研究者的状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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