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无事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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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错在哪里(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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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7-7 17:45:31
he_zr 发表于 2015-7-7 17:40
请你先证明劳资之间是怎么个“无偿交换”。
劳资之间是无偿交换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7306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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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5-7-7 17:56:37
1993108 发表于 2015-7-7 17:45
劳资之间是无偿交换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730644-1-1.html
我在你那文中8楼回复了你,可没见你什么动静,只顾自己说。此处再问一次:

你是怎么知道劳方给资方干活大于资方给劳方的东西?如你的例子,劳方得10元,资方得15元,多出的5元是谁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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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7-7 17:59:51
he_zr 发表于 2015-7-7 17:56
我在你那文中8楼回复了你,可没见你什么动静,只顾自己说。此处再问一次:

你是怎么知道劳方给资方干活 ...
劳动价值的正比反比等问题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73066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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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5-7-7 18:11:10
1993108 发表于 2015-7-7 17:59
劳动价值的正比反比等问题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730661-1-1.html
对劳动力耗费的活动啰啰嗦嗦说了一大通,看似恢宏无比,可没有一句面对实质性问题,即你那些各式各样的劳动力耗费活动,其物质能量来源是什么?从哪里来的?劳动力与再生物质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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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7-7 18:13:49
he_zr 发表于 2015-7-7 18:11
对劳动力耗费的活动啰啰嗦嗦说了一大通,看似恢宏无比,可没有一句面对实质性问题,即你那些各式各样的劳 ...
Nothing for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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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5-7-7 18:17:25
1993108 发表于 2015-7-7 18:13
Nothing for nothing.
也是,通篇nothing,谁会指望从nothing中得出some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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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8-10 09:13:16
3、社会环境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3.1、商品产量对价格的影响
人们常说,市场价格的变化是由供需情况决定的,供需情况之一就是商品供应量的大小。
商品供应量的大小是相对于需求量而言。当商品供应量过大,供大于求时,商品会滞销。为了促销,卖方往往会降低价格。2010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载:《葱姜蒜批发价齐跳水 零售价未跟跌》,文中说: “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必然下跌。”
商品供应量过小,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消费需求时,买方会竞购。此时,物价会上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物以稀为贵”。
商品供应量过大或过小,都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波动,只有在供需相对平衡的情况下,价格才比较稳定。
3.2、流通环节对价格的影响
3.2.1、经手太多对价格的影响
2010年11月16日《洛阳日报》载:“农产品价格猛涨,市民叫苦,农民也没有明显获利。究其原因,就是中间环节过多。”“10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破五’。其中,作为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涨幅很大。如小白菜、萝卜等蔬菜价格,从地头到餐桌,涨了四五倍,中间流通环节造成的涨价因素让人咂舌。”提出“要减少流通环节的倒手次数”。
3.2.2交通不便对价格的影响
2010年11月24日《洛阳日报》载:《我市蜂窝煤价格居历史高位》,文中说:“目前山西的原煤价格已高达每吨850元……若遇到雨雪天气导致运输道路受阻,蜂窝煤价格可能还会走高。”
交通不便对价格的影响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大山深处的物资因交通不便而销售困难,因此难卖高价。
3.3、货币发行量对价格的影响
商品的价值是用货币来表示的。货币发行总量应当就是全社会商品的总价值量。它与商品的总量具有对应的关系。用算式来表示:
货币发行总量=全社会商品的总价值量=全社会各种商品的总价值量之和=各种商品的总量与其价格的乘积之和。      
在正常的、价格比较稳定的情况下,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商品的总量越大,全社会商品的总价值量也越大,货币发行总量也应越大。
如果生产没有发展,商品的数量没有增加,而货币发行量增大,则原有的货币与商品总量的对应关系就会被破坏,货币与商品数量的比值就会相应增大,商品的价格就会相应升高。货币发行总量过大,货币就会贬值,价格就会上涨。
3.4、商品的计量方法、计量工具和计量精度对价格的影响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人类对商品的计量是个从无到有、时常变化、逐渐完善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出现过很多不同的计量方法,采用过很多不同的计量工具,它们无不影响着商品计量的单位和商品计量的精度,从而影响着商品的价格。
粮食曾用石、斗、升等器具来计量体积的,价格单位是几两银/石、几文钱/升,计量精度自然受到石、斗、升这些容器的精度的影响。现在改用磅、称、天平计量重量,价格单位是多少万元/吨、多少元/公斤或多少元/斤,计量精度又受到磅、称、天平的精度的影响。
布匹的计量曾用过各种各样的尺子,虽然它们的价格单位可能都是几元钱/尺,但因尺子的长短不同,而实际的价格不同。
3.5、政府对价格的影响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自然也是市场以及价格的管理者。政府要保护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正常的经济秩序、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
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直接是商品价格的制定者;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对价格的监管。政府职能合不合适,到位不到位,对价格的影响明显不同。
2010年11月24日《洛阳日报》载:国家发改委要求《审慎出台水电气涨价措施》。文中说:“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但仍有少数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制定。”
2010年3月24日《洛阳日报》《不同凡响》栏目载:“有一家药品企业生产了一种治咳中药,去做价格申报,成本只有3元,‘使劲’报了9.8元,价格被批了30多元。”
2010年6月2日《洛阳日报》载:“湖南爆出出厂价每瓶15.5元的芦笋片,到了医院卖到每瓶213元,利润率高达1300%。”“出厂价每瓶15.5元卖到185元是物价局定的供货价……185元的供货价基础上顺加15%的差价是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的。”
2010年5月21日《洛阳日报》载:“湖南省物价局副巡视员郭志球17日下午在通报会上表示,当初没有及时了解到15.5元/盒的出厂价和30~40元/盒的医药公司购进价等重要信息,导致制发的136元/盒的投标报价指导价偏高。(5月18日新华网)”
2010年5月17日《洛阳日报》的评论说:“当前我国对粮食有最低价格保护,但对大蒜等还没有相应的保护价,这是大蒜价格过山车般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5月11日《洛阳日报》的评论说:“政府部分监管明显滞后,跟不上农产品市场的变化特点,对农产品炒作行为的监管几乎是空白,急需探索和出台新的调控和监管制度。”
3.6、市场价的影响
市场上,一般都由卖方首先提出要价,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卖方的要价往往是参照现有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有些就直接把现有的市场价格作为自己的要价。
买卖是一种社会行为,它要受到社会行为规则的制约。市场价对实际商品价格的影响就是社会规则对人们买卖行为的制约。不仅卖方,而且还有买方,往往都愿意接受现有的市场价,都会把现有的市场价作为确定自己卖价或买价的依据。
但是,市场价的影响也不是无限的。
第一,市场价不是一个定值,而是变化的,浮动的,有些变化幅度还非常大。这使人们在参照现有的市场价确定自己的卖价或买价时仍有变化的空间。
一般卖方都希望自己的商品能卖得现有市场的最高价格。而买方的理想则是现有市场的最低价。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买卖心不同”。

第二,不是所有的买卖人都清楚现有的市场价,有大量的交易是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懂行、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从中央电视台的《寻宝》节目和河南台的《华豫之门》节目里可以看到,在文物市场上,有人捡漏得了便宜,也经常有人买了赝品吃了大亏。
第三、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现成的市场价可供参考。许多新的价格是在没有现成的市场价可作参照的情况下确定的。而实际上,交换初期的所有商品几乎全无现有的市场价格可以参照。
第四、对于自己急切想得到的商品,买方会完全不顾市场价而自己抬价,有些买价会高出市场价很多。
上述中国富豪用5亿人民币的天价抢购海外流失文物的行为就是不顾市场价而自己抬价的典型例子。

3.7、气候环境对价格的影响
白居易的《卖炭翁》里说:“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
2010.12.1《西亳新讯》载:《天气暖和翟镇针织品滞销》。文中说:“入冬以来,翟镇许多针织户都盼望天气快点转冷,御寒的帽子、围巾能好卖一些。……一家针织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帽子和围巾这东西,天越冷卖的价钱越大。”
2010年11月29日《洛阳日报》载:《葱姜蒜批发价齐跳水 零售价未跟跌》,文中说: “吃大蒜、生姜的旺季已经过去,价格下跌是必然的。”

3.8、天灾人祸、社会动乱对价格的影响
天灾人祸、社会动乱都会打破正常的社会秩序,打破正常的生产和商品供应秩序。一般都是商品量的短缺,从而引起价格的上涨。
十  商品的使用价值和社会的消费需求
是决定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在前面所说的影响商品价格的诸多因素中,自始至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社会的消费需求。
不同品种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那是因为商品的品种决定着商品的使用功能,不同品种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决定着商品价格的不同。
商品的品质和数量能够影响商品的价格,那是因为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影响着商品的使用效果,商品的使用效果影响着商品的价格。
商品自身的各种条件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商品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也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商品价格的影响。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本质上便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商品的交换能力的影响。
人们所说的两种商品交换时的值与不值,实质上是说两种商品的交换能力相当不相当,或说是两种相互交换的使用价值相当不相当。
我们前面说过,商品的价值实质上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价值,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得到的另一种使用价值。所以,商品的交换能力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用货币表现的商品的价值是人们对商品的交换能力所作出的证明,是人们用货币数量的多少来表示的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衡量。对于任何消费者来说,任何事物,有用才值钱,无用便不值钱;用处小,值钱就少,用处大值钱才多。
但是,使用价值不完全是由商品自身的条件决定的。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商品的使用价值既有自然属性的成分,也有社会属性的成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使用价值是人类的消费行为赋予的,是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开发的。没有人类的消费行为,谈论任何事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都毫无意义。没有人类的发明创造、开发利用,任何事物的使用价值(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都不存在。
事物的使用价值是事物的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相结合的产物。自身条件是决定事物使用价值的基础,而社会条件即人类的消费行为和人类的发明创造、开发利用,在决定事物的使用价值中起主导作用。事物的自身条件一般是固定不变的,而社会条件即人类的消费行为和人类的发明创造、开发利用则是可变的。而且,人与人的消费需求不同,同一个人的消费需求也会发生变化,正是人类的消费行为及其变化和人类的发明创造、开发利用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呈现出可变性,进而引起商品交换能力的变化。
中国古代有神农尝百草的故事;几百年前,李时珍编写有《本草纲目》。那是古人认识和利用客观事物的典范。现在的科学实验则是人类认识和利用客观事物的继续。
开拓者以自己的初次尝试取得了经验,后来者则把前人的经验作为自己的借鉴,进一步体验,进一步总结。人们的认识在逐步加深,这个过程,永无止境。
随着人类认识和利用能力的提高,事物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原来被认为无用的,可能会变得有用;原来用处小的,可能会变得用处很大;原来只有一种用途的,可能会变得有多种用途。
中国历史上有一块著名的美玉——和氏璧。当初,有人把它看做是一块顽石,献宝者还因此受到惩罚。后来,人们才发现,这竟是一件无价之宝。
2010年10月11日晚9点35分,中央电视台7套报导,大连有位企业家,名叫王晓芹,卖海参的。原来,他们把海参肠子、海参卵都当做废物倒掉。后来,有一家日本客商专门来买他们的海参肠子和海参卵,价格比活参还高。他们一化验,才发现,海参肠子和海参卵的营养价值不比海参皮低,有一项的含量竟是海参皮的三倍。从此,他们也把海参肠子和海参卵收集起来,加工上市,原来的废物变成了宝贝。
垃圾曾是废弃物,被当做无用的代名词。现在已在开始回收利用,用途很多,成为再生资源。
2010年9月2日《洛阳日报》载:“被誉为现代经济‘血液’的石油最早是被当药使用的。”“一位叫基尔的商人这样描述道:‘这是一种自然药物,取自宾州阿勒尼格县的一口井中,在地面下四百英尺!’可以治疗风湿病、长期咳嗽、疟疾、牙痛、鸡眼、神经痛、痔疮、泌尿疾病、消化不良和肝病等‘疗效神奇’”。“当美国人从英国殖民者手中争取到独立权后,一些有胆识的商人就接受了当地被黑油污染的盐井,成立了美国药用石油公司,将黑油装瓶出售,还命名为‘美国油’。”“然而,作为药用的石油毕竟需求有限,当美国人学会钻探取油后,石油开始供大于求,投资者纷纷破产倒闭。这时,洛克菲勒来到了阿勒尼格,立刻发现了这种神奇黑油下隐藏的商机。1865年,他以75200美元买下一家炼油厂,把原油提炼成适合市场销售的机械润滑油和灯用煤油,并运往全国各地。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石油的用途也越来越广阔,终于成就了几代石油大王的辉煌历程。”
有一则民间故事说,一场大水把一个财主和一个穷人困在了同一棵大树上。财主背了一袋金银财宝,穷人揣了一兜糠窝窝。饥饿来临了,穷人开始享用自己的糠窝窝,财主只能干咽唾沫。实在饿得受不了,财主提出要用自己的金银财宝换穷人的糠窝窝。
故事没有说财主要用多少金银财宝换多少糠窝窝,而只是说穷人不同意交换。
穷人不同意交换,不要财主的金银财宝,说明此时的金银财宝对穷人没用,因此没有价值。财主要用自己的金银财宝换穷人的糠窝窝,说明此时的糠窝窝比金银财宝有用,所以更有价值。
美国有一部电影名叫《小上校》。小上校的爸爸想开金矿,谁知上当受骗,把一块贫矿地当做富矿地买下来,因此倾家荡产。后来,修建铁路从此经过,地价陡涨,小上校的爸爸转眼又成了富翁。
中国有个成语叫《洛阳纸贵》,说的是西晋时的文学家左思所作的《三都赋》,在京都洛阳引起轰动,人们竞相传抄,致使纸张供不应求,纸价因此上涨了好几倍。
猪肝被称作杂碎,原本比猪肉的价格低。后来研究说,猪肝的营养价值比猪肉高,猪肝的价格一下超过了猪肉。
一枚邮票被当做邮资证明时,它的价值就是它的票面价值。当它被集邮爱好者收藏时,其价值可能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地上翻。
一个树根,有人只能把它当柴烧,有人却可把它做成工艺品;一把秸秆,有人会把它烧毁,有人会用来沤粪,有人当做牲畜饲料,有人当做造纸原料,还有人用来制作工艺品、用品。把它卖给不同的人,会得到不同的价钱。
一件衣服,一双鞋,一件用具,一般人穿用,其价值也一般;一旦名人穿用过,被当做纪念品来拍卖时,其价值就会飙升。
前面说到的气候、季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实质上是人们的消费需求随着气候、季节的变化发生了变化,是人们的消费需求的变化引起商品使用价值的变化,商品使用价值的变化引起了商品的交换能力的变化,表现出来就是商品价格的变化。
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们对商品的消费需求总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它的数值会相对稳定在某个范围内。因此,商品生产、供应的总量也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应当相对稳定在相应范围内,使供与需达到平衡,从而使商品价格也相对稳定在一定范围内。
但是,人们的消费需求总量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仍然是个变量,而且还有很大的伸缩性。一方面,是人口的总量在不断变化,它自然要引起社会消费需求总量的变化。另一方面,在信息技术还不充分发达的时候,人们对社会消费需求总量的统计还不能准确及时。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生产、供应仍处于无政府状态,商品总量忽高忽低,与需求总量不符便是难免的。还有,随着新产品、代用品的出现,人们对新产品、代用品的需求总量会上升,而对老产品的需求总量会减少。因此,供需的平衡只能是相对的,它会不断被打破,价格的波动便是难免的。商品价格的波动反映出商品的交换能力是变化的,它没有一个定值。因此,人们理想中的符合商品交换能力的价格的定值也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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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8-10 09:17:29
十一  利润从哪里来
1、利润的概念
所谓利润,就是人们在交换中收入大于付出的部分。对于卖方来说,利润就是卖价高出成本价的部分。
有人认为,交换是交换双方的互动行为,一方的收入和付出便是对方的付出和收入。一方的收入大于付出时,对方的收入便必然小于付出。一方的获利必然以对方的受损为前提;资本家的获利必然以工人的受损为前提。事实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2、买卖可以双赢
2010年3月4日《洛阳日报》刊载一篇题为《马未都的还价原则》的文章。文中说:“马未都是我国著名的收藏家,……有位记者在采访马未都时,提了一个很实际且有趣的问题:您是行家,买了这么多宝贝,是如何跟卖家还价的呢?马未都回答说:我跟卖家还价的原则是让做生意的人都有钱赚。……买古董的时候,要让人家多挣一点钱。……谁坚持让人家有钱赚的原则,人家就会想着谁,谁的进货机会自然就会多。双赢比起单赢有个大好处,就是双方都能赢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马未都的还价原则,让做生意的人都有钱赚,具有普遍的意义。不仅马未都一人坚持这样做,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卖主都在赚钱,说明广大消费者都在这样做。
让卖主有钱赚,使他获得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从长远看,对消费者会更有利。这是就社会整体而言。马未都所说的“双赢”,意义还不仅如此。马未都所说的“双赢”是每一次交换的结果都要“双赢”。那么,买方会赢在哪里呢?
我们看看市场上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在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中,批发商是卖方,零售商是买方。批发商都以低于零售价的批发价把商品卖给零售商。
假设,某一商品的成本价值是1000元,批发价是1050元,则批发商在此批发买卖中获利为50元。批发商获利50元,当然来自零售商,那么,零售商是否因此吃亏了呢?如果再看看这一商品的零售价,假设是1200元,比批发价高出150元,这150元显然归零售商所有。零售商付出的是1050元的批发价,而得到的却是可以卖到1200元的商品。那么,在此次批发买卖中,买方也即零售商不是也赚了吗?这样的买卖还不算“双赢”吗?
我们再看看市场上商品房的买卖。
假设,一套房屋的成本价值(也即造价)是40万元,实际卖价是45万元,那么,卖方在此次交易中赢利为5万元。
卖方赢利所得的5万元,显然是来自买方。买方是否因此吃亏了呢?没有。买方有另外一种算法(不管买房是自己住还是用于出租,都可以这样算):把买房价与租房用租金总额作比较。租金总额的估算方法是:用类似房屋的月租金乘以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假设类似房屋的月租金是1000元,合理使用年限是50年,那么这套房屋的估算租金总额即为60万元。把买价45万元与租金总额60万元作比较,买房者自己住时节省了15万元的开支;用于出租时,则可能赢利15万元(买房价低于租房用租金总额是普遍的现象,不然,人们就没有必要买房)。这样的买卖不也是“双赢”的吗?
3、利润从哪里来
在以上例子中可以看出,商品有三种价值:成本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上述的批发买卖中,商品的成本价值是1000元,由批发商付出;1050元的批发价则是此次的交换价值,由零售商付出,为批发商所得;而1200元钱的零售价对于零售商来说,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在商品房的买卖中,房屋的成本价值(也即造价)是40万元;交换价值也即成交价是45万元;而60万元的房屋的租金总额对于买房者来说,就是房屋的使用价值。
    商品的交换价值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高出的部分,就是卖方得到的利润。用算式表示,即
          卖方利润=交换价值(成交价)-商品的成本价值              (6)
商品的使用价值高于商品的交换价值,高出的部分,就是买方得到的利润。用算式表示,即
          买方利润=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成交价)              (7)
把以上两式相加得
       卖方利润+买方利润=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成本价值=总利润     (8)
以上三个式子可以叫做利润公式。从这三个式子中可以看出:
1)卖方付出的是商品的成本价值,得到的是交换价值(成交价)。而买方付出的是交换价值(成交价),得到的却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买方的付出——交换价值(成交价)确实就是卖方的收入。但买方的收入却不是卖方付出,买方的收入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的成本价值。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购买商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才是买方的真正收入。
2)只要交换价值(成交价)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卖方就赚到了利润。只要商品的使用价值高于其交换价值(成交价),买方的收入也就大于他的付出,买方也就赚到了利润。而商品的交换价值(成交价)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高于其交换价值(成交价)的现象是普遍的。只要使商品的交换价值(成交价)介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它的成本价值之间,或说,只要使商品的交换价值(成交价)高于它的成本价值,而低于它的使用价值,交换双方就可以同时获利。
3)总利润来自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其成本价值之间的价差。商品的成本价值越低、使用价值越高,其获得利润的空间就越大。
4)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其成本价值之间的价差完全来自使用价值。所以,使用价值在决定商品的总利润时起主导作用。

4、使用价值为什么会高出成本价值
利润来自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其成本价值之间的价差。一般的交换都有利润发生,说明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都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为什么会高出其成本价值呢?
对于劳动产品来说,其使用价值的形成需要成本价值的逐渐积累,积累达不到足够的程度,使用价值就不会产生。当积累达到足够程度后,成本积累由量变引起质变,产品形成,使用价值才出现。
比如建商品房,虽然已经打了地基,砌了墙,开发商已经付出了成本,但只要房屋没有建成,就不会使用,就没有使用价值。只有建房的全部工序完成以后,房屋才能投入使用,才有了使用价值。此时,开发商已经付出了建房的全部成本。房屋的使用价值是在建房的全部成本积累完成以后突变产生的,是由建房成本的量的积累引起的质变。这种质变是突破、是超越。它与成本的量的积累已完全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
商品的使用价值包含了成本的量的全部积累,又发生了突破、发生了超越,这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的秘密所在。
这种现象可以用1+1>2的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规律性。
还有大量的不完全是人类劳动形成的商品,其成本价值仅包括人类的劳动,而使用价值的获得还包括形成商品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的力量)。这也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高于商品的成本价值的重要因素。
至于完全不含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其成本价值为零,其使用价值高于成本价值则是绝对的。
5、人们对使用价值的评估对商品价格和利润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归卖方所有,而属于买方、属于消费者。对于不同的买主、不同的消费者,商品的使用价值会不同。同一间房屋,有人买来自己居住,有人用于出租,有人用于办公,有人开商店,还可能有人办工厂。
这些不同的使用价值,有些能够近似地用货币的多少来评估,如上述商品的零售价和商品房的租金总额。所以,这些商品的利润总额可以大概地算出来,这些商品的价格也可以大概地有个范围。
而多数商品的使用价值无法用货币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因此,它们的利润到底有多大,它们的价格到底该定到多高,往往无法说清楚。
2010年4月4日《参考消息》报导,美国《华尔街日报》4月2日文章说:美压人民币升值,以缩小双边贸易逆差。他们预计,人民币升值将导致中国商品提价,美国人会因此减少购买中国产品。“但实际上美国从中国的进口2005年到2008年大幅增加了943亿美元,增幅达到39%。”“美国人在应对人民币升值中根本没有减少消费中国产品。这表明,对于那些被认为无可替代的中国产品,美国消费者将忍受它们的提价。”
    美国消费者能忍受中国产品的提价,中国的消费者情况怎么样呢?
中国的消费者更是普遍在忍受中国产品的提价。中国的哪一种产品没有提价呢?除了吵得沸沸扬扬的房价、药价、油价、旅游门票以外,现在农产品的价格也在普遍上涨。
2010年5月11日《洛阳日报》载:“大蒜收购价每公斤常年在1元左右,低的年份每公斤只能卖到0.6元,2008年底创了历史低点,每公斤甚至卖到0.1元。”“去年年底,在全国主要大蒜产地山东,零售价同比上涨40多倍,每公斤达到9元左右。在北京等部分大城市,一些超市的蒜价甚至每公斤高达20多元。”“近期,除了蒜价大涨,鲜菜、毛豆、绿豆等农产品价格也出现明显上涨,部分菜价甚至直逼肉价,背离供求规律,引发公众关注。”
2010年5月28日《洛阳日报》又载:“继大蒜价格暴涨后,近段时间以来,以绿豆为代表的杂粮、玉米等也开始在农产品市场上屡创‘天价’”
价格涨了,中国的老百姓不是还在买吗?
消费者能忍受产品的提价,说明消费者心中没有确定的价格标准。
药价奇高,患者却很少还价;保健品价格奇高,消费者却趋之若鹜。人们称此为花钱买健康、花钱买命。没有人不希望健康,没有人不要命。但是,谁能说清楚,健康值多少钱?命值多少钱?治好一个人的病值多少钱?
常见人们说“无价之宝”,正是表明人们对某件宝物的价值知道极大,但无法具体确定。
不仅消费者,连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商品价格的制定者都没有确定的价格标准。
上述成本只有3元的治咳中药,‘使劲’报了9.8元,价格被批了30多元;出厂价每瓶15.5元卖到185元是物价局定的供货价……185元的供货价基础上顺加15%的差价是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的。”
5月11日《洛阳日报》的评论说:“政府部分监管明显滞后,跟不上农产品市场的变化特点,对农产品炒作行为的监管几乎是空白,急需探索和出台新的调控和监管制度。”
5月17日《洛阳日报》的评论又说:“当前我国对粮食有最低价格保护,但对大蒜等还没有相应的保护价,这是大蒜价格过山车般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些评论、建议应代表一部分人的看法。但有无必要为所有的商品都制定一个保护价?还很需商榷。是否能够为所有的商品都制定一个保护价?恐怕很难。
对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对商品价格的监管。但是,人们并没有一个价格合理的统一标准,叫人怎么监管?
人们对卖方为谋取暴利而哄抬市价的行为深恶痛绝,要求政府予以严打。但究竟多大的利润叫暴利,谁能说清楚呢?
从根本上说,单纯用货币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从来就不是科学的,因而也不可能是精确的。所以,对于许多商品,人们不知道它到底值多少钱,利润到底有多大。
6、交换双方的争利与让利
从式(8)中,我们还可看出: 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成本价值都一定,也即利润总额一定时,买卖一方利润的增多必然造成对方利润的减少。市场上经常发生的讨价还价,商讨成交价的高低,实质上是确定总利润的分配方案。
我们仍以商品房为例:假设它的成本价值是40万元,估算使用价值(租金总额)是60万元,可能产生的总利润就是20万元。那么,这20万元的总利润应该怎样分配呢?也即,成交价该如何定呢?
可能有人会说,应该完全归开发商。因为使用价值是商品所具有的属性,没有商品,就没有使用价值。既然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于开发商,那么商品房的使用价值也应该属于开发商。由使用价值产生的利润自然也该归开发商。
如果利润完全归开发商,那么,这套商品房的售价就应该是60万元,与租房的费用相当,这时,人们还有必要买房吗?
我们要说,对于开发商来说,商品房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出售,而不是自己居住,也不是用于出租,也不是办公,也不是开商店,也不是办工厂。这些具体的使用价值必须通过购房者的使用实践才能实现。在购房者实际使用以前,这些使用价值还只是假设,而不是真实存在,它怎么会归开发商所有呢?假设购房者的使用方法就是出租,租金总额就是60万元,请问,这60万元的租金是该归开发商呢?还是该归购房者呢?答案应该是明确的,应该归购房者。这就是说,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应该属于购房者。没有购房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就不存在。
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归购房者,是不是利润也该完全归购房者呢?
如果利润完全归购房者,这套商品房的售价就应该是40万元,与成本价值相当,这时,还有人愿意再建房卖房吗?
市场上的实际情况是,商品房的售价一般介于商品房的成本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它高于商品房的成本价值,而低于其使用价值。
假设,一套房屋的造价就是40万元,估算使用价值就是60万元,那么它的售价在正常情况下应高于40万元,而低于60万元。而且,由于60万元是估算值、是待确定值,具有一定的风险,而40万元的成本价值是比较有根据的,比较确定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售价会比较靠近40万元,即比较靠近成本价值。
这样的交换,买卖双方都会接受,这样的交换,能够使交换双方同时获利,这样的买卖就是公平的买卖,尽管它不是等价交换。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人们需要买卖,人们离不开买卖。买卖双方是相互协作的,相互依存的。买卖总在成交,只能归结为买卖是双赢的,是互利的。谁要独占利润,只顾自己,不管他人,他就做不成买卖,他就无法生活在当今这个社会中。

7、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错误所在
7.1、马克思没有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和成本价值区分开来,而是把成本价值当成了交换价值。
马克思说: “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我们计算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必须把预先用在这个商品原料中的劳动量以及消耗在实现这种劳动所必需的装备、工具、机器和房屋的劳动,加到生产的最后阶段所费得劳动量上去。”马克思举例说:“假定1小时的平均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或12小时的平均劳动体现为6先令。……如果商品生产过程中所耗去的原料和所损耗的机器等等体现了24小时的平均劳动,那末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就等于12先令。此外,如果资本家所雇的工人再把12小时自己的劳动加到这些生产资料上去,这12小时就创造出6先令的附加价值。所以产品的价值总额共为36小时的物化劳动,即等于18先令。”
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显然是指商品的成本价值。
可能是马克思看到了市场上商品的标价都是由卖方作出的,卖方的标价都会考虑自己的成本费用,所以,便以为商品价格是由卖方决定的,而与买方无关。而且,卖价就等于成本费用。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市场上商品的标价。这些标价确实全部是由卖方标出的。在确定标价时,卖方也确实都会考虑自己的成本费用。但是,这些标价就等于卖方的成本费用吗?商品房的标价等于它的建造成本吗?药价等于它的成本价吗?如果商品都按它的成本价出售,生意还能越做越大吗?生产厂家还能够扩大再生产吗?实际情况是,市场上商品的标价一般都高于它的成本价。而且,卖方的目标是高得尽量多。标价绝对不是商品的成本价。
其次,标价不等于成交价。成交价才是商品真正的交换价值。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讨价还价的现象,正是商品真正的交换价值也即成交价产生的过程。买卖是发生在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一种经济合同关系。买卖能否成交,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态度,而不是仅由卖方单方说了算。卖方的标价仅是合同一方的要价,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协商的基础,能否成交,还取决于买方的态度。
7.2、马克思把使用价值这一最主要的因素完全排除在交换价值的成因之外。
马克思说:“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0页)
把使用价值排除在交换价值的成因之外,实质上是把消费者、把买方对商品价格的决定作用排除在了交换价值的成因之外。这是马克思最大的失误。
交换的本质就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交换价值的本质就是一种使用价值交换得来的另一种使用价值。“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何谈交换?又何来交换价值?不把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它的使用价值有机地联系起来,而是完全割裂开来,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出现了偏差,因而引起结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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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8-10 09:18:30
十二  人类劳动的价格与劳资关系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认为:在资本家同工人的买卖关系中,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资本家所付的工资“不过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按:见《常识》25页);劳动力和劳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出卖,因而具有价值;而劳动根本上就不能成为商品,因此它没有价值或价格。
马克思说:“作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就其通常意义来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还说:“实际上,劳动的价值无非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须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来测量的劳动力的价值。”
我们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的这些观点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就来深入讨论这些观点。
1、首先,我们来讨论,什么是劳动力,什么是劳动力的价值。
对于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能够参加劳动的人,即指劳动者;另一种说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主张后一种说法,《原理》77页说:“劳动力是潜藏在人身体内的劳动能力。”马克思更把人的劳动能力解释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本人理解,这里所说的“总和”是指内容所包含,而不是指量的累计。人的劳动能力的涵义既包含着人的体力,也包含着人的脑力。而人的体力和脑力如何计量,人的劳动能力如何计量,可能还没有人发明出来。
具有劳动能力、能够参加劳动的人即劳动者与人的劳动能力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存在、密不可分的。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必备要素,没有劳动能力,就不能成为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能力的载体,没有劳动者,就不存在劳动能力。但两者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原理》77页的说法:在出卖之前不独立存在的东西就不能成为商品。那么, “潜藏在人身体内的劳动能力”,“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始终不会独立。那么,它也始终不能成为商品,始终不能出卖,也就始终没有交换价值。
其实,马克思对劳动力的解释与他在论述劳动力的价值时所说的劳动力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的价值时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实际上是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者也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里所说的劳动力实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如果我们把劳动力理解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则劳动力确实是事先独立存在的。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当做商品来买卖的现象,历史上也确实发生过,现在仍有拐卖人口的现象。
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的劳动力,也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具有成本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马克思所说的“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显然只是劳动力的成本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全部是把商品的成本价值当做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商品的价值)。
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也即劳动者的身价,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劳动力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强有弱,不同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不同,其交换价值自然也不同。
另外,还有交换者的影响:
对于人贩子来说,出售劳动力的卖价,除了他自己花费的成本价值以外,还必定包括他所要得的利润。成交价即交换价值高于成本价值,这也和一般的商品买卖相同。因为有利可图,甚至有暴利可图,所以人贩子会无视道德法律,铤而走险。
而对于自卖自身者来说,只要交换价值能够满足他需要急切实现的某种愿望,就会接受,而可以不顾自己的成本价值。自卖自身者所要的交换价值与人贩子所要的交换价值明显会有区别。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则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和具体的劳动效果。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一般要远远高出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也即高出劳动力的身价。购买者付出的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也即劳动力的身价,得到的是劳动者的人身隶属权、劳动者终身的使用权和他全部的使用价值。这与一般商品的买卖完全相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远远大于他的身价,所以,购买者的收入远远大于他的付出,这正是奴隶制存在的根本原因。
奴隶的身价正是奴隶这种劳动力的交换价值。
现在我们再看看,在资本家同工人的交换中,工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人身吗?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是购买工人的人身所付的身价吗?
马克思认为是。马克思说:“工人所出卖的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暂时转让给资本家支配的他的劳动力。……如果允许无限期地出卖劳动力,那就会使奴隶制立刻恢复起来。如果这种出卖包括一个工人的一生,那就会立刻把他变成他的雇主的终身奴隶。”马克思显然是把资本家同工人的交换当做了人身买卖,当做了出卖劳动者。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同工人的买卖与奴隶买卖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暂时”出卖,后者是“无限期地出卖”。
“暂时”出卖和“无限期地出卖”显然不同,“暂时”出卖和“无限期地出卖”所需的费用也即工资和身价也显然不同。那么,我们要问,这两种费用到底哪个是劳动力的价值呢?难道都是吗?那么价值的概念还统一吗?还都等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吗?
2、另一种交换方式——租赁
市场上不同的商品,会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和不同的使用过程。有些可以长期使用、重复使用,有些则只能使用一次。只能使用一次的商品在经过这一次使用以后,其使用功能已经丧失,其使用效果也不会再出现。如食品。而能够重复使用的商品在经过一次甚至多次使用以后,其使用功能仍在,其使用效果还会再出现。如房屋、工具。
只能使用一次的商品、易耗品,在市场上一般都采取一次性交易的方法,购买者把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买归己有,商品的使用效果则在自己的使用过程中实现。
能够重复使用的商品,却有多种交换方式:其中既有采用一次性交易的方法,也即买卖的方法,也有采用租赁的方法。
所谓租赁,就是“以归还原物并付给一定代价为条件而使用别人的东西”(《词典》1677页)。其中所付的代价叫租金。市场上,有许多商品是用来出租的,还有专门的租赁行业、租赁公司。土地、房屋、汽车、生产工具以及许多生活用品都可以用来出租。
租赁与买卖不同。两种交换方式相比较:
买卖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买方付出的是商品的卖价,它等于商品的成本价值加卖方利润。买方得到的是商品的所有权,从而得到了商品的全部的使用价值。
租赁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租赁者付出的是租金,一次租金的数额往往远远低于这一商品的卖价。租赁者没有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也没有得到商品的全部使用价值,而只是获得了商品的暂时的使用权、从而获得了商品的部分的使用价值。
因为一次租金的数额低于这一商品的卖价,所以对于资金不足或不需要长期使用的消费者来说,租赁是可取的。对于出租者来说,虽然一次租金的数额低于商品的卖价,但商品仍归自己所有,还可以继续出租,而经过多次出租所得到的租金总额却比商品一次性的卖价要高。这也是出租者乐意经营出租业务的原因。
租金总额比商品一次性的卖价要高,出租比出卖获得的利润更多。假设出租的是房屋,租金总额实际上就是房屋的全部使用价值。
诚然,租金总额是待确定值,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往往还需要投入新的附加成本,比如房屋的修缮费等。所以租金总额比商品一次性的卖价要高,是应该的,人们不难理解也容易接受。总的看,出租比出卖利润大。
市场上有大量的租赁业务:有明显的,公开打着租赁的招牌;也有不打租赁招牌而实际是做租赁业务的。人们知道打的就是租用出租车,显然,打的是一种租赁业务。由此可知,坐公交、坐火车、坐飞机、坐轮船都是租赁业务,它们与打的并无本质区别。开办旅社、澡堂、体育场、游泳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也是租赁业务。看电影也是租赁业务。凡经过缴费而获得商品的暂时使用权(享用权)的交换形式都属于租赁。
我们前面说过,购买商品是为了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即得到商品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效果。而最终的目的是得到商品的使用效果。其实,租赁这种交换方式更反映交换的本质。交换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商品的使用权、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只要能够得到商品的使用权、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可以不要商品的所有权。
不要商品的所有权,而只要商品的使用权,只要商品的使用价值,那么,租金的交换对象便不是商品本身,不是商品的所有权,而直接是商品的(暂时的)使用权,是商品的(部分的)使用价值。可见,有些商品的使用权和使用价值可以直接作为商品单独进行交换。租金便是这种交换方式中出现的又一种交换价值。

3、劳动力的另一种交换方式——雇用或聘用
劳动力显然不是仅能使用一次的易耗品。所以劳动力的交换方式也不只一种。劳动力的交换方式,除了上述的人身买卖以外,还有雇用或聘用。雇用或聘用与租赁非常相似。
所谓雇用,就是“出钱让人为自己做事”或“出钱请人替自己做事”(《词典》456页)。市场上,雇用临时工、雇用保姆的现象非常普遍。雇人者叫雇主,被雇者叫雇工,在农村还有雇农。雇主所出的钱叫佣金。
市场上还有聘用,如聘用律师、聘用技术员、聘用家庭教师、招聘工人等。
聘用与雇用的叫法不同,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出钱让人为自己做事”或“出钱请人替自己做事”。聘用人的费用叫聘金。聘金与佣金的实质也是相同的。
出钱让人或请人为自己做事显然不是让人或请人卖身,佣金或聘金绝非人的身价。
雇用或聘用劳动者与买卖劳动力、买卖奴隶显然不同。两种交换方式相比较:
奴隶买卖是劳动者人身所有权的转移。买方付出的是劳动者的身价,得到的是劳动者人身的所有权,从而得到劳动者的全部的使用价值。
雇用或聘用不发生人身所有权的转移。雇人者或聘人者付出的是佣金或聘金,得到的是劳动者的部分的使用价值。
身价交换的对象是劳动者、是劳动者的全部的使用价值。身价是劳动者人身的交换价值,或说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是劳动力的全部的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
佣金或聘金交换的对象是劳动者的部分的使用价值,佣金或聘金是劳动者的部分的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
在雇用或聘用这种交换方式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直接作为商品单独进行交换的。可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可以直接用于交换,可以成为商品,因而具有交换价值。

4、劳动的价格与价值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的劳动和劳动效果。其中,劳动是劳动力特有的使用功能,劳动效果就是劳动力的使用效果。把劳动和劳动效果综合起来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可以直接用于交换,可以成为商品,因而具有交换价值,就等于是说,劳动和劳动效果可以直接用于交换,可以成为商品,因而具有交换价值。
在雇用或聘用这种交换方式中,佣金或聘金的交换对象正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和劳动效果,佣金或聘金正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和劳动效果的交换价值,人们通常称它为劳动报酬。
社会上有专门的劳务市场,人们又叫它劳动力市场。还有专门为聘用技术人才开设的人才市场。
劳务市场是个巨大的市场,既有有形的、专门的市场,又有散落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无形的市场。社会上所有需要用人的人和所有需要寻找工作的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这个市场中。
在这个市场里,不是出卖劳动力,不是出卖人才,用人方与应聘方商谈的价格不是劳动力的身价,而是劳动的报酬或劳动的价格,是劳务费。
所谓劳务,就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提供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就叫劳务费(《词典》756页)。

劳动有各种各样的劳动,既有脑力劳动,又有体力劳动;既有生产性劳动,又有服务性劳动。服务性劳动又分生产性服务劳动、生活性服务劳动和其它社会性服务劳动。其中,有些劳动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享用,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交通运输、旅游、住宿、理发、洗浴、治安保卫、法律援助等。而还有大量的劳动则是消费在各种生产过程中。
各种各样的劳动有各种各样的成本价值,有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有各种各样的交换方式,有各种各样的计价方式和各种各样的价格。
在建筑市场上,建筑工人每砌一块砖0.15元,每粉刷1平方米墙面12.5元;普工每天的工资是100元,技工每天的工资是180元;施工员每月的工资是7000元;项目经理的年薪是25万;承包工程的价格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工程设计费是工程总造价的2.5%;预算费是工程总造价的0.1%。
每理一次发5元,每烫一次发50元;剪裁一件衣服80元;加工一个鞋帮0.1元;打的起价5元,每超过1公里加1.5元;货物运输每吨公里15元。演员每唱一首歌200元,每一场演出3000元;……
我们把所有这些具体劳动的共性抽出来,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可以成为商品,劳动具有价值和价格。这就是劳动的抽象。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观点完全不同。
5、劳动的成本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有些劳动需要劳动者自备工具、设备、仪器以至劳动场所,如看病、理发、出租车、产品加工等。还有些劳动不需要劳动者自备这些东西,而由雇主提供。
不需要劳动者自备而由雇主提供各种条件的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成本价值就只是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与劳动力的成本价值并不相同。
劳动力的成本价值是指形成劳动力所需的全部成本。劳动力的形成不仅是劳动者身体的长成,还需要劳动技能的培训。身体的长成需要消费各种必须的生活物资;技能的培训还需要付出一定的培训代价。培训不同的技能需要不同的培训费:考取一个汽车驾驶执照仅需要3000元,培训一名飞机驾驶员却需要几十万元。所以不同的劳动力其成本价值也不同。劳动力的成本价值可以大概地算出来,马克思已有所论述。
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是指在每一次交换中发生的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每一次交换中发生的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的大小与交换中劳动的计量方式有关。计件工的每一件产品中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与计时工的每一个工时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不同,计时工的每一个工时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与天天工的每一天、与月工资者的每一月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也不同。
需要劳动者自备工具、设备、仪器以至劳动场所的劳动,其成本价值除了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以外,还有工具、设备、仪器以至劳动场所的损耗或折旧。依据自备工具、设备、仪器以至劳动场所的具体内容不同,其成本价值也不同。例如,理发与烫发所用的工具不同,与剪裁衣服、与机械加工所用的工具也不同,因而它们的成本价值也不同。
劳动的使用价值则是劳动的效果。劳动的使用效果不是事先就存在的,它必须通过实际的劳动行为才能实现。生产性劳动的效果是把原材料改变成为产品,从而为人类的某种消费需求创造条件,它是人类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服务性劳动的效果许多没有物质产品,而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行为直接为消费者服务,它是人类劳动直接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所以,劳动的使用价值也像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一般要大于它的成本价值。
劳动的使用价值也像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它不属于供应方,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消费者。医生的劳动效果是给患者带来健康,健康属于前来就诊的患者而不属于医生;理发师的劳动效果是美容,美容属于他的服务对象而不属于理发师。
在劳动市场上,劳动者应该得到劳动的交换价值,也即得到劳动的报酬,而不应该得到劳动的使用价值。劳动的交换价值即劳动的价格也像一般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应该高于其成本价值而低于其使用价值。
假设一个工人完全用自己的设备承包加工发包方的某种商品。发包方供给的原材料价值6000元,加工完成后,商品的总价值是10000元,出现了4000元的增值。这4000元的增值显然就是这个工人劳动的效果,也即是这个工人劳动的使用价值(严格地说,这4000元的增值还含有原材料的使用价值与它的成本价值之间的价差)。再假设,这个工人的劳动成本是1000元,则此次交易(或说是协作)产生的利润总额就是3000元。
那么,这次承包加工的劳动报酬或说是加工费应该是多少呢?
对于这个工人来说,劳动成本是1000元,劳动的使用价值是4000元,那么,这次承包加工的劳动报酬或说是加工费就应该高于1000元而低于4000元。
假设发包方付给承包方2000元的加工费即劳动报酬,那么,这个工人在此次交换中就得到了1000元的利润。
我们再来看看发包方:发包方付给承包方6000元的原材料和2000元的加工费,却得了价值10000元的商品。扣除原材料价和付给承包方的加工费,发包方得到了2000元的利润。
发包方和承包方能够同时获利,正是因为1+1>2,10000元的商品价值大于6000元+1000元的成本价值。
此次交换(协作)产生的利润归承包方和发包方共有,交换双方是互利的,是共赢的。这样的交换会使双方都乐意接受。
如果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加工费仅有1000元甚至少于1000元,仅够甚至低于工人的劳动成本,工人肯定不干。
反过来,如果工人非要4000元的加工费不可,除了要回自己的劳动成本1000元以外,还要得到全部的利润3000元,发包方不能得到半点利润,那么,发包方也肯定不干。
协作不成,谁也得不到好处。显然,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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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翁 发表于 2015-8-10 09:19:04
6、马克思所说的劳资关系
劳动的使用价值也像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一般都要大于其成本价值。马克思也承认这一点。
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或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按:显然是指劳动力的成本价值),而对劳动力的使用则只受工人工作能力和体力的限制(按:显然是指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一天或一周的价值同劳动力的每天或每周的消耗全然不同,犹如一匹马所需要的饲料(按:指马的成本价值)同它能供人骑的时间(按:指马的使用价值)完全不是一回事一样。……我们以我们的纺纱工人为例来说吧。我们已经知道。为要保证自己劳动力每天的再生产,他必须每天再生产3先令的价值,而这是他每天工作6小时就可以作到的(按:这是劳动力的成本价值)。但是这并不妨碍他每天能工作10小时,12小时或更多的小时(按:这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样,资本家就迫使这个纺纱工人,例如说,一天工作12小时。……假如我们这个纺纱工人每天工作6小时就在棉花上加3先令的价值,即加构成他所得工资的确切等价的价值,那么,他在12小时内就要在棉花上加6先令的价值,生产出相应数量的棉纱。既然他已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于是他所创作的全部价值或他所创作的全部产品,便都属于资本家,属于他的劳动力的暂时所有者。于是资本家预付3先令,结果却实现出6先令的价值,……资本家每天重复这一过程,他每天都预付3先令和每天取得6先令,这6先令中有一半又拿去支付工资,另一半则构成资本家不付任何等价而白白获得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生产或雇佣劳动制度,正是以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为基础”。
在马克思所说的这场交换中,资本家付出的3先令是这场交换的交换价值,它等于工人一天劳动的成本价值;资本家得到的则是6先令,是工人一天劳动的使用价值。劳动的使用价值大于劳动的成本价值是明显的。
在这场交换中,劳动的使用价值与劳动的成本价值之间的价差等于3先令,即是此次交换产生的利润总额。
在一般的商品交换中,利润应由交换双方共享,交换价值应大于商品的成本价值而小于它的使用价值,这样才能使交换双方实现互利、实现共赢。这样的交换才是公平的。
而在马克思所说的这场交换中,资本家付出的3先令即交换价值仅等于工人一天劳动的成本价值,而另外的3先令的利润完全被资本家所得,工人没有得到一点利润,当然是不合理的。工人提出抗议、举行罢工、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当然是合理的。
马克思所说的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在奴隶制的影响还存在的时候,可能是存在的。但到后来,到劳动市场渐趋成熟以后,劳动者的利益开始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得到法律的保证。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可以平等地协商工资待遇或劳动报酬。就像一般商品买卖中的讨价还价一样,双方是在协商交换所产生的利润的分配办法,以便实现协作的双赢。
但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切归劳动者所有,不仅不让资本家获利,而且要消灭资本家,那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剥夺资本家,消灭资产阶级,一切归劳动者所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是交换双方中的一方要独占利益。它破坏的是劳资之间的交换关系,破坏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协作关系。它不仅损害了资本家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工人自己的利益。所有实行了无产阶级专政,剥夺并消灭了资本家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尝到了这种两败俱伤的滋味。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工人运动高涨时期的产物,它明显带着时代打上的烙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应该“一切归劳动者所有”。资本家利用资本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资本家是剥削者、是寄生虫,是工人阶级的敌人。资产阶级应该被剥夺、应该被消灭。无产阶级应该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只许他们老老实实,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这就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迎合了工人运动的需要,它助长了工人运动的发展,更促成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这些国家普遍实行了无产阶级专政,剥夺并消灭了资本家。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更是要彻底消灭一切资产阶级法权。毛泽东说:“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但这一切到底给工人阶级、给广大人民、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什么,人们不是已经亲身感受到了吗?
一个充满仇恨、充满敌对情绪、充满争斗、因而时刻发生动荡的社会,人民能过上好日子吗?这样的社会还会向前发展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生了大批的资本家,外国的资本家也大批涌入进来。招商引资,我们是制定着优惠政策、举着双手欢迎人家进来的。为什么?只因为,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相互依存的、是互利的。劳动与资本、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

7、奴隶劳动与雇用劳动的比较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与其他任何雇主与他的雇工之间的交换关系并无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雇用劳动。而雇用劳动与奴隶劳动相比,则有很大的不同。
在奴隶买卖中,劳动者丧失了人身自主权。而在雇用或聘用制度下,劳动者的人格始终是独立的,人身是自由的。
奴隶买卖是一次性交易,奴隶的身价要一次付清。
而在雇用或聘用制度下,一个劳动力可以多次受雇或受聘,佣金或聘金有待分期商定、分期收取。每一次收取的佣金或聘金一般要远远低于他的身价,而佣金或聘金的总收入一般又高于他一次性卖身的身价。

和奴隶制相比,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比奴隶都要高,所以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也比奴隶要高,社会生产效率自然也高。
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和奴隶制相比,其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是明显的,因而是先进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生活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这些。已为我们的亲身经历所证明。
十三    篇后语
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把人类劳动当做价值的实体,是试图在货币以外再找出一个衡量商品价值的统一尺度来。但这样的统一尺度没有任何实际根据,连马克思自己都说不清楚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不能得到社会实践的验证,更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
2、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所得,它是商品的交换能力的表现。商品的交换能力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交换所得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交换所得,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价值。
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是人们对商品的交换能力作出的证明,实质上是人们用货币数量的多少来表示的对商品的使用价值作出的评价。
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完全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它不仅取决于商品自身的条件,它还受到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消费水平是变化的,因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交换能力也是变化的。那么,人们对商品的交换能力作出的证明也即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值也应该是变化的,而不应该是固定的、唯一的。
商品的价值是个变量而不是个常量,是个有多个自变量的函数,而不是仅有一个自变量的函数,它的变化轨迹是条曲线而不是一条直线。至于怎样准确地描绘出这样的曲线,可能至今还没有一个人能作到。
单纯用货币数量的多少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价,虽然这种办法在被人们广泛采用,但把它放在科学发展的进程中看,它与古人的“结绳记事”异曲同工。这种做法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因此,用这种做法得到结果也即人们确定的商品价值和价格也不会是准确的、精密的。
3、商品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所得,它是人类的交换行为赋予的。没有人类的交换行为,就没有交换所得,就没有价值。不用于交换的物品,只能是用品或说是消费品,而不是商品。不用于交换的用品或说是消费品,没有交换所得,所以没有价值。只有用于交换的商品才有交换所得,才有价值。
交换的过程,是价值发生的过程,是商品从未用或无用转化为有用的过程,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实现的过程。前述换客用自己的闲置物品去换取心爱之物,具有普遍的意义。
交换双方通过交换,用对自己无用或用处不大或不急需的东西换得对自己有用或用处更大或更急需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交换能够互利、能够共赢、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
4、交换是发生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为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消费需求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在当今世界,交换仍然是普遍的、极其重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交换以生产能力有限、消费品的数量有限并且以私人占有为前提。既然生产能力有限、消费品的数量有限,那么,交换就不能够同时充分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消费需求。既然为私人占有,那么,交换就难免会受到私利的影响,就难免会偏离社会公德。再加上商品的价格本身就不是精确的,而是可伸可缩的,这就为交换双方的争利、为不公平交换、为欺诈行为提供了表现的舞台。
所以,交换不是最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消费需求的手段。
如果有一天,所有的消费品都由社会来统一分配,或可避免交换双方的争利、欺诈和不公平。
如果有一天,生产能力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取所需,交换或可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但在现阶段,交换仍然是必须的,雇用劳动仍然是必须的,协作需要这样的方式。
是否可以不与他人交换,是否可以既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不受他人雇用或聘用呢?可以,那就请你回到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的社会里去。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酱醋茶,一切都自给自足,不与他人交往,免得吃亏。“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早有这种主张。
可是,社会没有停留在那个时代,而是走向了社会化大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里,谁不学会与他人交流、与他人协作、与他人共利,他就无法生存。资本家是如此,工人也是如此。独乐乐与人乐乐,其孰乐乐?
5、消费是人类生存的本能,是与生俱来的本领。消费是生产的原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军事活动等,无一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
但不是所有的消费需求都是正当的、合理的,不是所有的满足消费需求的做法都是正当的、公平的。吸毒、酗酒、纵欲都不是正当的、合理的消费需求。为了满足个人、满足少数人的消费需求,而不顾他人利益、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做法是不正当、不公平的。
在任何社会里,在任何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人们都不应该容许不正当、不合理的消费需求,都不应该不顾他人利益、甚至损害他人利益。而需要加以约束,加强教育,提高文化素养,提高道德素养,科学地看待人生,公平地、友善地对待他人,人类才有美好的明天。

6、本人不是一个专业的政治经济理论研究者,所学极其有限。但本人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的错误是明显的,只要诚实地去探讨它,就不难发现。所以,本人敢不揣寡陋,布诚于天下。
也正因为所学极其有限,自知难以把问题完全说透,而且差错难免,所以只愿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看到更深入的讨论,希望得到批评指正,愿在深入的讨论中、在批评指正中,修正错误,发扬光大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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