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品与使用价值、价值
我始终坚持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劳动产品的商品属性。
劳动产品并不等同于商品,这个无需讨论。同样商品也不能等同于劳动产品。
商品指的是买卖的标的物,而这种买卖的标的物从来就不限于劳动产品。自然经济时代的奴隶买卖、土地买卖、战俘的赎买,这里的买卖都不是劳动产品。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买卖更多的表现为所有权部分或全部的让渡,即交易的目的不是消费者为满足消费目的的活动。股票、债券、期权、期货、银行票据、提单、合同等等,这些非劳动产品的现代买卖标的物的活动程度,远远高于劳动产品的交易。最特殊的例子是海事活动中造船合同及其买卖关系。造船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根本不存在的船。造船合同订立之后的合同买卖,标的物依然是这个不存在的船。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
但无论多么复杂的商事活动,总有一个中心,那就是劳动产品(产出)。机器、资源、资本品等等的买卖,都是为生产服务的。非劳动产品的交易,无论经过多少轮的转手,其最终价值的实现是需要劳动者的劳动的。造船合同的转售,根本是需要一艘建造中的船舶的。假若造船厂被证明是皮包公司,不存在所谓的造船,那么这个造船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价值”。
五、为什么不能乱用“使用价值”与“价值”这两个概念
越是完善的理论,其概念的确立和在运用的概念的逻辑上,越严密。作为马克思理论的基础概念,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个两个概念自然有着严格的指代。在我看来,他确立这个两个概念,其严格程度是令人发指的,不存在丝毫扩大或缩小内涵的可行性。
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出发,严格使用概念,是理解、掌握和运用一门理论的基础。某些可笑的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的人,为了证明马克思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乱用马克思的理论概念,在我看来简直是胡扯八道。更有甚者,无限扩大“使用价值和价值”概念,认为“使用价值和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和效用,从希望把西方经济学理论纳入马克思理论中,并把这称为“发展马克思”,极其的令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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