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入口关”(山西发展党员工作)》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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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入口关”,山西从严治党迈出啥关键一步?
(作者蝶梦流年 2015-07-03)
正文:对违规发展党员的,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七一前夕,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违规发展党员行为实行责任倒查,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山西日报 7月2日)
(点评:问题的当事人是党员,“谁培养谁负责”的责任人也是党员,“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追究人也是党员,有什么理由相信第三位与前二位不同,他某个时候会公正办事,公正追究,过了这个时候以后总是公正办事,公正追究,而且不会发生、他人也不会发生利用公权谋私利、滥用公权搞腐败?没有。只不过时间没到。产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是一定会生长腐败的,只不过问题程度不同罢了,不承认这一点,认为现实社会有“圣人”存在,是不符合实际的观点)
正文:《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山西省新任省委常委班子通过的第一个党内惩戒性规定,旨在从源头上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点评:通过惩戒性规定,能够“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从来没有过,以后,也不会有。现没有这样的一个制度,能够经常督促产生公正办事的动力.而不会失去公正办事的动力.没有代表会议代表问责制度的督促,就不能建立一个有经常督促、普遍督促的监督体系来达到预想的结果,包括对党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正文:纵观《责任追究办法》,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突出从严要求。那就是“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强化了规矩意识。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逐条列出了“人情党员”、利益交换、“近亲繁殖”、弄虚作假、故意包庇隐瞒发展对象问题、不按程序或突击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等8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发展党员具体情形,提出了明确处理措施。三是突出责任意识。明确界定了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责任人、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等5类责任对象、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问责和追究有依据、有力度。四是突出可操作性。明确了38种具体违规情形,并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分别给予对应处分,有效防止了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点评:都是在权力的作用下,根据权力责任人的决心如何决定其工作状况如何。或许一个人可以保证长期公正办事,不谋私利,长期远离不正之风与腐败,不能够保证许多人长期公正办事,不谋私利,长期远离不正之风与腐败,只有普遍建立健全制度、有代表会代表经常的监督、督促可以保证。那么,就没有理由相信人治,不相信制度治。因为,只有制度治才能产生积极工作、廉洁从政的主观动力)。
正文:从《责任追究办法》这4个特点来看,放眼全国,也是一个创新。创新之处在于它从源头上对发展新党员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操作性、执行性更强的政策和制度依据,把好了党员“入口关”,减少了发展党员的随意性,将一些企图借党员身份装点门面或者借党员身份掩饰从事违法活动的别有用心者拒之门外,保证了党员的质量。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探索与实践。
(点评:所谓“创新之处在于它从源头上对发展新党员进行了明确规范,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操作性、、、”总是在人治的管理下,而不是在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工作,总会因责任追究员决心的改变而改变,因责任追究员换人而不同。对于责任追究员自己的政治合格不合格、怎样保证合格不会变,不应凭现象力,口号试地语言带过,也应该是有根据的,有不会变的理由)
正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全国各省市来说,在发展党员时,都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借鉴山西的这个《责任追究办法》出台适合自己的办法,如此,才能保证为我们党注入的新鲜血液不会变质,才能永葆我们党的青春和活力。
(点评:这里讲“对全国各省市来说,在发展党员时,都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借鉴山西的这个《责任追究办法》出台适合自己的办法”。那么,这就是说“这个《责任追究办法》不能够保证别的地方产生想要的效果”,需要当地“出台适合自己的办法”,又要让别的地方“借鉴”,这不是在浪费时间?既然《责任追究办法》被讲的那么好,怎么就没有信心成为“对全国各省市来说,在发展党员时”是“典范”、是“楷模”、是“样本”呢?其实,这里讲的“责任追究办法”,就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也是“官员监督官员”办法,早已经证明不灵、不科学、无效果,真实的效果是让存在着的腐败条件和土壤继续继续生长着腐败,是不是?长期以来“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也是“官员监督官员”没有一次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