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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实现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疑问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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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8-11-4 17:35: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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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部门A与另一个部门B的交换中,A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比B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少,这种情况下:

A:是A产品实现更高的价值。

B:是B产品实现更低的价值。

C:两种产品的价值都还是一样的,只是交换成为了不等价值的交换。

--如果答案是A或B,那么问题就是:一种产品的价值高低取决于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数量,还是取决于这种产品交换中获得到的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数量。

--如果答案是C,那么问题就是:价值实现问题与价格偏离价值问题,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怎么划分?
也就是说,当A产品在交换中获得到的B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比A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多的时候,这是出现了不等价值的交换呢?还是A产品实现更高的价值呢?
--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呢,即如何判定这种“不等量劳动时间的交换”是“价格偏离了价值”的“不等价值交换”,还是“某一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价值”。

--另外,我们在判断一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价值的时候,还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是这种产品实现了更高的价值,还是与之相交换的产品实现了更低的价值?
--即回到第一个问题,到底由哪种产品消耗的简单劳动时间来确定,交换双方产品的价值量呢?

如果有兴趣,希望能够看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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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 必要劳动时间 价值实现 必要劳动 时间 价值 疑问 社会必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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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pupil 发表于 2008-11-5 10:46:00

欢迎大家谈谈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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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pupil 发表于 2008-11-6 20:29:00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板凳
pengleigz 发表于 2008-11-7 17:04:00

pupil兄:

既然没人顶,我顶一下。希望你有时间讨论一下。

请教:简单劳动量和价值是什么关系?简单劳动量应该如何计算?如能计算,请给出计算方法?如不能计算,请说明你根据什么来判断简单劳动量在两个部门的大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7 18:51: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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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berni 发表于 2008-11-8 02:21:00
答案是C,这是不等价交换。A获得的超额价值来自于B失去的。你问的就是价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价值规律已经解答了,这是受供求关系所影响。A之所以能够无偿占有B的一部分价值,之所以能够实现不等价交换,是因为市场地位上两者关系的不平等。也就是说,物的不平等来自于人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公平交换的外衣下依然存在,例如交易的迫切程度,市场的垄断程度等等。

地板
pupil 发表于 2008-11-8 11:17:00
以下是引用berni在2008-11-8 2:21:00的发言:
答案是C,这是不等价交换。A获得的超额价值来自于B失去的。你问的就是价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价值规律已经解答了,这是受供求关系所影响。A之所以能够无偿占有B的一部分价值,之所以能够实现不等价交换,是因为市场地位上两者关系的不平等。也就是说,物的不平等来自于人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公平交换的外衣下依然存在,例如交易的迫切程度,市场的垄断程度等等。

同意你的分析,当然,还是有进一步的疑问:

既然是A部门占有了B部门一部分价值,那么,能不能说,B部门的生产的产品的劳动耗费量多,就说明B部门产品的价值量就多,而不需要管,B部门这些产品能够在市场上换得多少其他部门的劳动量?不知这样一个观念是否成立呢?

--如果说,这个观念不成立,那么,就不能断定B部门产品的价值量比A部门高,相应的,也就不能再说,A部门占有了一部分B部门的价值量。

--如果说这个观念成立,那么,同样会有点问题:产品价值量的多少,不取决于交换中这些产品获得了多少其他部门的劳动量,而是取决于这些产品耗费了多少劳动量

--如此一来,会引这样的问题,只要产品能卖出去,不管是不是超出了正常价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价位)下社会的需求量量,都可以认定,生产这个部门的产品的劳动都获得了“社会劳动”的实现,产品的价值量,只取决于生产中劳动的耗费量,而不管需需求的影响。

--如果是这样,这肯定跟马克思所讲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要领中强调的,超出了社会需求的劳动不是必要劳动的观念,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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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ngleigz 发表于 2008-11-8 13:37:00

1楼:

“一个部门A与另一个部门B的交换中,A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比B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少”

如果我们不知道a、b两种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如何计算,是不能作出以上判断的,哪怕只是假设都是不合逻辑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8 13:38: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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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upil 发表于 2008-11-8 14:26: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8-11-8 13:37:00的发言:

1楼:

“一个部门A与另一个部门B的交换中,A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比B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少”

如果我们不知道a、b两种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如何计算,是不能作出以上判断的,哪怕只是假设都是不合逻辑的。


看来,对于你所推崇“效用论”,你是知道,效用的量如何计算了?

--不然怎么得出不同消费者对于任意两种消费品消费的“边际效用”之比相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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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ngleigz 发表于 2008-11-8 15:09:00

8楼:

呵呵,你根本没有看明白我文章的意思。既然证明了价格决定边际效用,则自然可以得出“不同消费者对于任意两种消费品消费的“边际效用”之比相等”的结论。

退一万步说,即使我在效用论上错了,也不能证明你在劳动论上对了啊?

你的逻辑,或者真有其独特的地方吧?

至于边际效用如何计量,可看我《边际效用的测量》的帖子,欢迎置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8 15:15: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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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ngleigz 发表于 2008-11-8 16:31:00
另外,我要补充一下,我不仅是效用论者,也是劳动论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8 16:31: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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