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考察 发表于 2009-12-8 11:49 
pupil 发表于 2009-12-7 22:06 
逻辑考察 发表于 2009-12-6 21:19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指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的“时、分和秒”。
另,你说得“抽象的劳动时间”是什么概念?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e=3&from^^uid=1118941
第一句是应该这样理解,当时只是根据你的回答来提问,没细考虑,发帖后发现了,也没去纠正它,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
请先生考虑:“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和“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能是一个内涵吗?这里是关键。
至于“抽象的劳动时间”当然就是指“劳动时间”了。拿“一个人搬了1小时砖后,又搬了1小时石头”来说,他“抽象的劳动时间”就是2小时或者说他劳动了2小时,他“具体的劳动时间”是两个1小时或者说他搬砖1小时和搬石头1小时。
能看明白就可以了,如果连这样的问题也能看乱,恐怕讨论起来要难得多,希望不要再有这样的误会。
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一个抽象概念,这种劳动,需要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对这种劳动的衡量。
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并不等说这个劳动时间就是价值,当然不是一个概念。
至于“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是一个很不妥的概念,我们衡量的是,生产这些产品,在社会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要付出之少劳动时间,而不是说存在一个“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更不是把这种劳动当成是“价值”。
对“无差别”进行衡量时,使用的是“商品”这个“权数”,只要生产的产品是一样的,就认为它付出了等量的无差别的劳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而不是形而上学地提出一个“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把它当成是“价值”,如果这样来理解“无差别”,那这种“无差别”真的是成为“抽象”、“无法操作”的概念了。
即使我有疏忽的地方,但你也不能怨我呀!我是顺着你的表达来提问的,先生为什么不在自己的表达上找找原因呢?
请问先生:1、为什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对这种劳动的衡量呢?
2、有没有产生“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的可能?如果没有“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这个概念,那么能不能有“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要付出的劳动时间”这个表达?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劳动,怎么产生的这样的劳动时间?
3、为什么在对“无差别”进行衡量时,要使用“商品”这个“权数”?而不是根据劳动本身来做判断?为什么只要生产的产品是一样的,我们就要认为它付出了等量的无差别的劳动呢?这和事实相符吗?一个人用铁锹来装了一车煤和另一个人用铲车来装了一车煤,他们付出的能是等量的无差别的劳动吗?或者说他们付出的是等量的无差别的体力和脑力吗?这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吗?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吗?
衡量劳动的是劳动时间,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如果连这个也需要我再解释你才会不出错,那么,我需要找的原因是,讨论的对象到底是不是合适。
另,你已经完全偏离了我的题目,看清楚,这里是我在提出我的疑问,你自己看看你都偏离到哪儿去了??
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价值,这是马克思的理论原本的观点,到底这个观点对与否,你可以谈谈你的看法,我在这里想知道的是,大家对这种衡量,是如何理解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看来,你现在反而要让我给你讲讲为什么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量!
==我只能说,你有跑题了,如果你认为,这个观点不对,可以拿出你的质疑和反驳,当然,最好是另立一个帖子。
当然,鉴于你参与我的帖子,三个问题我再回答一遍:
1、为什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对这种劳动的衡量呢?
答:价值的意义在于对价格决定,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运行规律,衡量个别劳动量的时候,当然可以用个别劳动时间,如果是衡量一个劳动的社会意义,那么必须赋予这个劳动以相同数量的社会劳动意义,也就是说,要符合“同质性”,在用“劳动时间”衡量劳动的量的时候,只要满足了这个“同质性”条件,才能体现社会劳动的“无差别”。
2、有没有产生“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的可能?如果没有“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劳动”这个概念,那么能不能有“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要付出的劳动时间”这个表达?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劳动,怎么产生的这样的劳动时间?
答: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是一个技术标准是劳动强度上的一种“质”的水平,不同的劳动要换算成这样一个劳动强度,才来换算它到底相当于多少劳动量,而不是宣布被衡量的劳动是“社会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这是一个低级的形而上学上的错误:任何一个劳动,无论其强度是高于还是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都有“价值”,都可以折算出它的量相当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宣布,价值所指的劳动是这样一种“社会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
即使社会上所有的劳动都不是在平均劳动强度上进行的,也不妨碍,所有的劳动都可以折算为相应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这些劳动的量的差别。
3、为什么在对“无差别”进行衡量时,要使用“商品”这个“权数”?而不是根据劳动本身来做判断?为什么只要生产的产品是一样的,我们就要认为它付出了等量的无差别的劳动呢?这和事实相符吗?一个人用铁锹来装了一车煤和另一个人用铲车来装了一车煤,他们付出的能是等量的无差别的劳动吗?或者说他们付出的是等量的无差别的体力和脑力吗?这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吗?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吗?
答:哈哈,这个观点是非常荒唐的,任何一个人的具体劳动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不通过“商品”这个权数来比较,根本不具有比较的可能和意义。这种理解是对劳动价值论最为庸俗的理解了:劳动价值论所承认的“无差别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可不是某个人费了多少劲,流了多少汗--非常荒唐的是,这恰恰是个别劳动而不是社会必要劳动。如果整个社会都只具备流汗干活的技术,那么,这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确非常高,如果整个社会的平均技术水平已经非常高了,那么,不管某个人自己到底是流了多少汗,在无差别的社会劳动层次上,他的那些劳动只能按商品量折算为极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就是“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
另一个荒唐的想法是,用劳动自己来衡量劳动--哈哈,每个人的劳动都完全不同,你如何用劳动本身来衡量这些劳动的“无差别”和“一般性”????
再说一遍,你自己看看,这是你在帮我解答我的疑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