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竹林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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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米塞斯:利润和亏损的最终来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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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细语 发表于 2015-7-16 19:02:30
qi509 发表于 2015-7-16 18:35
"一些人比他人较为成功地预见到了未来情况,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未来市场情况,满足社会公众的最迫切需要, ...
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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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7-16 19:39:43
米塞斯是对的。
只是,他急于解释现实的情况,而理论准备不足。
因为现实的交换,是MXN的,即M个主体,生产和消费N种事物,另外,加上货币因素,有了买卖的区分,形成了不同产品和要素市场的概念,使得问题变得似乎扑朔迷离了。
这里,需要一个元理论,就是2X2模型,来讲清利润的最初来源,然后再将其他情况代入,看看有那些变形。
这个元理论,就是比较优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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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7-16 19:48:57
虽然我同q509网友在一些基本面相同,比如批评马氏方面,但在这里,就米塞斯的方面,不能赞同他的看法。
一人之所得必有且等于另一人之所失(零和博弈),这只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的结果,比如米塞斯正确地指出的”战争和掠夺“(严格说,战争和掠夺的人际关系中,不会仅仅是零和的,而是负和的)。我们不能把特称判断用于全称判断,也就是不能将以上论断运用于全部的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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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7-16 20:15:36
在人际关系中,无非三种情况,互利、互损或无关。互损又有零和和负和的区别。
所谓零和就是二人关系中,一人之所得等于另一人之所失;所谓负和,就是一人之所得小于另一人之所失。
如果将人们自愿基础上的交往关系,看成互损,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是一种不对的看法,即,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人们交易之前的状态,可以看成无关的状态;进入交易的关系状态,就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协商成功,双方同意交易,我们只能认为是互利的,因为,没有人强迫对方必须交易,反之,协商不成,那么双方就不交易,这里也没有人强迫对方继续交易,那么,人们是不是因为交易不成而”吃亏“了?不是,只是退回到交易之前的无关状态罢了。
人们经常混淆自愿的交易中双方都不得不接受某种条款的事实和互相强迫对方接受单方有利条款的事实,也就是混淆交易和掠夺。
比如马氏门徒们常说的,工人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给投资者,因为工人”一无所有“,这就是混淆交易和掠夺了。首先,工人一无所有这说法就是在歪曲事实,先不说这个;其次,工人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并不存在某个明确的主体施加了强迫,工人的处境,完全不同于战俘奴隶,后者的”不得不“为奴,是有明确的主体施加强迫的结果。这两者是不能混淆的,混淆了,就是在研究伪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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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k123 发表于 2015-7-17 08:23:28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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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509 发表于 2015-7-17 09:03:01
罗鹏 发表于 2015-7-16 19:48
虽然我同q509网友在一些基本面相同,比如批评马氏方面,但在这里,就米塞斯的方面,不能赞同他的看法。
一 ...
我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认为,战争与掠夺,自然灾害等不属于经济活动之常态。


一个人的利润是另一个人的亏损;没有人亏损,就不可能有人盈利。”————说的是在常态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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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b8848 发表于 2015-7-17 0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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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7-17 12:14:25
qi509 发表于 2015-7-16 11:01
不敢苟同。

无论对未来预见的正确与否。利润来自于亏损方仍然是正确的。
本人不敢与上面三位网友(楼主,qi509,罗鹏)苟同。
本人鄙见:"利润来自于哪里",就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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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7-17 20:49:13 来自手机
clm0600 发表于 2015-7-17 20:39
你的鄙见翻译过来就是:利润是无缘无故从天上掉下来的。
利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分配出来的。

20
hhj 发表于 2015-7-19 09:14:32
利润,均衡利润,是对各人劳动耗费的补偿。因此,利润就存在于等价交换中,从而交易各方都能够获得自己的利润,因为那不过是他们劳动的补偿而已。如果一个人获得的利润大于其耗费,那么,这个则有可能是会使另外一些人亏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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