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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复旦投毒案凶手亲笔信曝光:确向黄洋投毒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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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凶手亲笔信曝光:确向黄洋投毒

林森浩亲笔信:确向黄洋投毒,不换律师,不同意无罪辩护

7月21日,澎湃新闻者获得两封林森浩的亲笔信,一封信写给父亲林尊耀,另一封信写给律师斯伟江。

林森浩在亲笔信中告诉父亲,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并坦承,“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林森浩在另一份信中邀请律师斯伟江重新作自己的辩护律师。

斯伟江在当日下午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透露,林森浩写给自己的信由林委托上海法院转交,而林森浩写给父亲的信则从律师唐志坚处获得。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上海警方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同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5月6日,该案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发表声明,称与林尊耀解除了《委托协议》,而律师唐志坚继续跟进该案死刑辩护工作。

2015年7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获得了由林森浩父亲林尊耀亲笔书写的《撤销委托通知书(撤销委托声明书)》。

根据该声明书,林尊耀正式决定撤销与唐志坚的委托关系和授权委托。他决心更换律师主要是不认同辩护策略,不满意二审律师放过关于林森浩到底有没有投毒行为中的疑点,仅凭口供就确认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林尊耀决定另外聘用专业代理死刑复核业务的律师谢通祥,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

对此,唐志坚于7月8日发表声明称,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后,林森浩本人委托其作为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林尊耀并非委托人。“若林森浩同意其父亲的意见,我即刻退出;若林森浩拒绝其父亲意见,仍要求我为之代理,我将继续担任其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捍卫其合法权利。”唐志坚在声明中表示,他本着对林森浩负责的态度,目前暂不退出此案,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官征求林森浩个人意见后再作决定。

7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获得了林森浩的两封亲笔信。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在给斯伟江的亲笔信中,林森浩回顾了此前撤换律师的经过,并请求斯伟江重新担任自己的辩护律师。

对于两封信件的内容,斯伟江认为,从信中可以看出林森浩还是很有担当的。“他自己做了错事,他能勇于承认,说明他的悔罪态度非常坚决,也很诚恳。”斯伟江说,两封信件也反映出林森浩在看守所的日子里确实看了不少书籍,“生命有了厚度”。

此外,斯伟江还透露,他已从上海法院了解到,林森浩已经解除了对北京律师谢通祥的委托代理关系,“林森浩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声明,表示解除对谢通祥律师的委托。最高法约谈林森浩后,了解了他本人的想法,表示愿意尊重林森浩自己的意见。”

此前,谢通祥的委托代理协议由林森浩父亲和其签订;如今,林森浩本人决定,解除和谢通祥的委托关系,这是否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不过,由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资格需要经过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同意才能生效。

业内人士指出,在林森浩更换律师的风波中,林森浩已向最高法书面表达了解除对谢通祥的委托关系,则表明谢通祥已经没有对该案的代理权,而法院没有义务向社会作特别告知,“为谁辩护,由谁决定。让谁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最终还是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对于林森浩希望自己重新担任其辩护律师的想法,斯伟江表示目前还在考虑中,暂时还未作出决定。(记者 陈伊萍)

附:林森浩亲笔信两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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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父亲林尊耀

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我想对我尊敬的父亲,阐述我的几点理由:

您在给律师发的短信中写到现在有人强调说不换肯定不行,我对这句话的份量表示质疑,甚至我认为这句话缺乏详实牢固的根据。现在有部分人认为我应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中国有句话: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巧舌如簧只能是信口雌黄。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我理应承担掉法律规定下的我的那部分责任,至于执法程序以及结果是否清濯,我管不到,但我能管好自己的那份责任。

这场司法历程,就像一次战斗。援引历来战场的经验,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斯、唐两位律师就是我这次历时已经一年多的战斗的统帅,他们的人品、能力以及责任心是我绝对信任的。

在我们国家,谣言是非常可怕的,因为人云亦云的非常多,我们的人民太缺乏一种公正客观地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或发言的品质了。在这种氛围里,作为这场战斗的负责人员,我们必须有“出淤泥而不染”的心态,必须清醒并时刻地警惕着,坚定已经作过深思熟虑之后所形成的信念。

“对现状预感不踏实”让您惶惶不知所终,这种心情我非常能够理解,因为我也有过。但就像我向您推荐《心理控制术》这本书一样,我非常希望您能够控制住自己的心绪,让理智带着您的身体。在现在的这种被动的时刻让“老庄”的道家思想来温润自己的心灵,或者能让心里变得踏实起来吧。顺其自然。

用老家的话来说,这就是“命理”。该我得的,逃不掉,不该我得的,强求也得不到。

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林森浩

2015-06-05
1.jpg
2.jpg
致律师斯伟江

斯伟江律师:

您好!好久不见啦。

此刻向您写信,是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我能够想到您会因此面临着一个抉择上的难题,以及一系列的压力,我也能够想到,您从内心是愿意接受我的邀请以及请求的。在此,我郑重地、真切地恳求,请您一定要接受我的请求。我记得,《论语》里有一句话:“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我们不应该过分地关注外界对我们的看法,而应该听从我们内心的声音,为着自己的信念与追求坚定不移、义无反顾地走下去。您的信念与追求中,便有“司法公正”这一项,您为着它已经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在我的这个案子上,您也投入过极其多的精力与时间,并且已经使案子的真实情况得以凸显,媒体人们谓之为“惊天大逆转”。如果您现在退出,那您之前的努力不就打了水漂,付诸东流了吗?因此,我再次地请求您:一定要回来啊!

生活中,唯其有困难,与困难搏斗并击倒它,才能算真正的快乐。这次我案子的变换辩护人风波便是一次生活的困难。我那年老孤苦的父亲,因为爱子心切、救子心急,由周围人的言语中失去了主见,心忧如焚下做出了一个撤换律师的艰难的决定,这个事情在6月5日我从唐志坚律师处得知。当时我做出了不撤换律师的决定,亲笔书写下来并由唐志坚律师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我心遑遑,一直在等待着外面的消息。您基于对法律的极度忠诚,由我父亲的不信任而毅然地遵从契约精神,果断地退出了我这个案子。当我于6月8日从法官的口中得知这一消息时,我犹如被敲了一棍,顿时觉得失了魂散了魄,尔后回想起来,被您的敬业精神以及高风亮节所深深地感动着。由于信息的闭塞、经验的缺乏、以及对我父亲的深深的负疚感,我在万般的矛盾挣扎后委托了北京的谢通祥律师,但我始终并没有在我父亲的撤销声明中签字,因为我还想着您能回来,那是我朦朦胧胧中的苍茫的希望之光!我又在6月26日第一时间知晓信息后撤除了对他的委托,并通过唐志坚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声明,同时向您初次发出了请求。此刻,我再次地向您发出请求,因为我还未见到您,我的心还一直悬着,我衷心地希望您能够重新地回来帮助我。如果说我是一个迷路的小孩,那您就是一座明亮的灯塔;如果说我是一棵幼小的树苗,那您就是温暖的阳光和滋润的雨露……您助我前行,您伴我成长!我非常需要您的帮助。

我这个案子中,牵涉到了许多非常专业的化学、医学知识,没有长时间的钻研与挖掘,是很难把握好整个的来龙去脉的。而您,正是您,在二审阶段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基本上吃透了这个案件,您是这个案件的不可代替的最佳辩护人!同时,您的高尚的人品、极强的责任心所透射出来的人格魅力,已经深深地打动了我,您的言行一直在影响着我,让我的精神越来越饱满,越来越充实,我已经从一个原本很“空”的人一跃成为了一个很踏实的人,我甚至觉得现在的我已经有了一定的“厚度”了。三十而立,假若我能活到三十岁,我已经能“立”了,事实上,我觉得此刻的我已经“立”了!这些都有着您极大的功劳!

我恳求请您接受我的请求!

学生:林森浩

2015年7月10日

(注:该信件有部分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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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复旦投毒案凶手 复旦投毒案 亲笔信 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胜于雄辩 复旦偷毒案

沙发
学术小牛犊 发表于 2015-7-22 09:58: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那么优秀的人,确错的那么大,是天作孽还是人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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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小黄鸭 发表于 2015-7-22 09:58: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复旦大学的投毒案,揭开了盖子。令人不禁回忆起类似性质的清华大学的投毒案。
清华大学投毒案的盖子,何时打开?
清华大学,在你热火朝天的举办女生“快速戴避孕套技术”大赛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加快一点速度向社会交代一下清华女生被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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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意呆利 发表于 2015-7-22 09:58: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样的精神毒瘤,在90年代后就开始了大量的社会性滋养,到发展到台面上的问题时,已经到了颠覆正常的社会道德底线的层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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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a15962085626 发表于 2015-7-22 11:24: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意呆利 发表于 2015-7-22 09:58
这样的精神毒瘤,在90年代后就开始了大量的社会性滋养,到发展到台面上的问题时,已经到了颠覆正常的社会道德底 ...
看着语句,觉得不想能下如此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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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graylens 发表于 2015-7-22 12:28:45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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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15962085626 发表于 2015-7-22 13:10: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graylens 发表于 2015-7-22 12:28
没有回头路
世上没有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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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yuyike 发表于 2015-7-23 06:58:03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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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7-23 10:15: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设有某人,身患肝脏疾病,很严重,无论治疗或者不治疗,顶多活1个月--------要么30天,要么活20天,要么活10天,要么活1天。

设有另外一人,对他投毒,结果他马上死掉了。


那么,投毒者是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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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7-23 10:19: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993108 发表于 2015-7-23 10:15
设有某人,身患肝脏疾病,很严重,无论治疗或者不治疗,顶多活1个月--------要么30天,要么活20天,要么活1 ...
再换一个情况


设有某人,他熟悉某毒品,他投放了足够剂量的某毒品,意图伤害张三,或者,意图杀死张三。
--------但,偶然的是,他投放的某毒品,恰巧是假冒伪劣的,他事先不知此假冒伪劣。结果上,对张三并没有造成任何伤害。

那么,某人是杀人犯吗?是故意伤害犯吗?

那么,罪行足够严重的话,可能判处死刑等等重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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