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17日电
今天,有媒体爆料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今后将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的使用费,以表达对音乐艺术家的敬重。对此记者致电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对方澄清说:“这是子虚乌有的事,再次拿《哀乐》炒作很无聊。”
7月12日,北京著名音乐艺术家罗浪因病救治无效在北京逝世。17日,他的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举办,不少战友冒雨前来送别。
罗浪音乐作品中影响最广的就是《哀乐》。1949年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仪式,中央就批准将《哀乐》正式作为国家葬礼乐曲。后成为中国的葬礼乐曲,国家领导人如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的殡葬仪式都采用这首音乐。
至今,在全国各大殡仪馆内,每天约200万逝者家属免费使用《哀乐》。
《哀乐》可以收取使用费
根据音乐著作权使用规定,各殡仪馆使用《哀乐》应支付每次一元人民币的版权费,但罗浪拒收版权费。他生前曾说过:“《哀乐》是土生土长的民间音乐,谁也不能把名字挂在这样的作品上。我们要做的是从民间发现这样的作品,记谱、编曲和推广。我也用不着收什么音乐使用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哀乐》收取使用费实际上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对于作品的有偿使用和支付报酬,应当是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事情。既然《哀乐》的作者在生前就拒绝收取《哀乐》的使用费,那是否应当理解为其作者默许《哀乐》可以被大家一直的无偿使用呢!
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的延续
在罗浪逝世后,有媒体爆料称,音著协未来将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的使用费,以表达对音乐艺术家的敬重。文章称收取的《哀乐》使用费,将如数交给有继承权的罗浪的三个女儿。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著作人身权,因为保护是终身的,所以即便作者死亡,其权利及权利的保护仍将继续延续。但是对于著作财产权,作者死后发生继承,其保护期限则只至延续致作者死后的50年;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也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网络传言,“《哀乐》收费,并将收取的费用交给罗浪的子女”,虽然最终也是利归其主,但是这种连死者都不放过的无孔不入的商业行为,确实难免太过伤害人们的感情!而关于这场闹剧,最终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对此事进行了澄清,否认称:“是子虚乌有的事,再次拿《哀乐》炒作很无聊。”可是如果《哀乐》真的要收费,那么请让我安静的死去;我不是掏不起一块钱,而是真接受不了赚一个死者的钱,伤害一群活人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