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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居然说利润不能分割,居然还说工人应该保护资本家,无语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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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
头规律就是人类社会的一个自然律。如果砸烂私有制,利润同样归少数人占有,这是没有反例的。如果有反例,请你指出。
虽然文中更很多是使用资本家这个概念,但是阁下应该明确我陈述中真正主语是“少数人”,资本家是少数人,奴隶主是少数人,地主是少数人,G党同样是少数人,他们都在我的陈述范围内。
怎么没有反例呢?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就不归少数人占有。你能指出少数人怎样占有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吗?
学术权威
反驳是不敢的。
我给你拉来了很好的注脚:
《圣经·创世记》记载,亚伯拉罕把所得的十分之一献给撒冷城的麦基洗德,摩西律法将其具体化:以色列人将此献给上帝耶和华及支持利未支派的事奉工作。
摩西律法下的十一奉献:“ 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人若要赎这十分之一的什么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从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要归给耶和华为圣。不可问是好是坏、也不可更换、若定要更换、所更换的与本来的牲畜都要成为圣、不可赎回。这就是耶和华在西乃山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 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上帝。……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
不过,你的“头理论”档次太低,看看人家摩西律法多伟大啊,直接搬来上帝。
有理。
首先,我们是谈学术,这里不宜将实际的法律关系当作学术关系。头规律说社会财富的利润少数人占有,本来就是这个意思:利润在学术关系(或者血缘关系)是大家共有的,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关系中它只能归少数占有。
其次,阁下说公有制企业的利润也是共有的,这也是从没有出现过的事实。企业利润从来就是少数领导支配的,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比如规定厂长一支笔,比如规定厂长责任制。工人同样只是得到工资,不曾将利润拿回家自己花了。
至于理论说财富是大家共有的,这点我与马克思没有区别,只是我指出利润部分只能归少数人所有(掌管和支配),这是客观规定。
少数领导支配企业利润与少数领导占有利润是一回事吗?毛泽东可以支配整个中国的利润,难道中国的利润也是毛泽东占有吗?倘若如此,毛泽东的后人怎么都不是富可敌国的大款呢?
难道公有制企业的少数领导不是只得到工资吗?他们敢将利润拿回家自己花了?
毛主席之后谁继承他的遗产,这是选拔体制的问题,与头规律没有关系。头规律只是肯定毛主席之后还一定是少人当头,至于那些少数人当头这是由选拔制度决定的。
共有企业领导对利润的消费在实际上与私有企业(资本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公司消费与个人消费不分(私有制下老板权力略大,老板下的马仔的权力又与共有领导略小),这些不需要细说。但是在继承权上共有和私有有明显区别,私有由于继承人是自己的子女,所以效率高些。
有一点得承认,共有领导将利润拿回家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但是老板将企业的利润拿回家法律却是承认的。但是在总体上看,共有和私有在利润的支配和使用上大致是差不多的(一切清算后,私有制下的用于再生产的积累率略高)。
在利润的归属上,马克思的错误在于简单地将学术关系(血缘关系)与实际法律关系等同起来,在他看来子女是父母共同生产的,所以子女的法律归属权就一定是父母各有一半。
在学术关系(血缘关系)上财富是大家的没有错,这点马克思是对的,但是有此关系确定财富的法律关系也一定是大家共有,马克思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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