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资的作用在哪_联合投资协议纠纷案
联合投资的作用在哪
1.弥补单个投资在资金规模上的不足
譬如,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是l亿元人民币。按照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章程规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20%.那么,它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上限便是2000万元人民币。若是某家具有成长陆的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是5000万元,则显然超出了由该创业投资公司单独进行投资的实力。在这种情形下,显然需要与别的创业投资公司一起对其进行联合投资。
2.弥补单个企业在增值服务上的不足
投资的显著特点是通过增值服务为所投资企业创造价值,但企业的增值服务需求也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产品开发方面的,也可能是市场营销方面的,还有可能是企业管理方面的,或是融资安排方面的,所有这些往往是单独某家投资公司所难以信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明智的办法便是寻找一家能够弥补自身在增值服务上不足的投资公司,与之进行联合投资。
3.更好地主动控制投资风险
投资虽然可能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排除风险,通过特别股权安排防范风险,通过分阶段投资控制风险,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监控管理风险以及通过适度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但有时仅仅靠单家投资公司也有些力不从心;;一是受风险鉴别能力的局限,并不一定能够鉴别出所有的风险;二足受资本实力和股权比例局限,不足以在重大决策方面对所投资创业企业构成控制。而通过几家创业投资公司的联合投资,则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联合投资协议纠纷案
汉江综合开发公司诉 海南华信物业有限公司等联合投资协议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9号
原告 汉江综合开发公司,
被告 海南华信物业有限公司 海南华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汉江公司与华信物业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所签订的协议书虽为双方自愿,但协议中约定,汉江公司既不参加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不具备联营的基本特征,是假联合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对此,华信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汉江公司亦有一定责任。华信物业公司依据该无效协议所收取汉江公司的款项应予返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华信物业公司已返还汉江公司四百万元,尚欠汉江公司本金为六百万元。华信集团公司作为华信物业公司的开办单位,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故华信集团公司对华信物业公司上述付款之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信物业公司偿还汉江公司人民币六百万元及其利息损失(从资金占用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二、华信集团公司对华信物业公司上述付款之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华信集团公司认缴华信物业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元未履行部分为限)。
三、驳回汉江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万四千六百一十元,由汉江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九百二十二元;华信物业公司负担五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