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了几天觉得还是没有把价值(效用)事实与价(效用)值判断、“个人(体)的效用”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效用”区分开来!而且,感到你的效用的概念是好像越来越混沌不清了,一会儿说“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即效用包括绝对价值;一会儿又说:“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主体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正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效用。从抽象的哲学层面来讲,它是客体具有的可以对主体产生效用的一种属性,即有用性。当然,它也反映出了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客体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它的形成既依赖于客体对主体产生的作用,又离不开主体对该作用的认识、判断和评价,是一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了客体的作用,就没有了进行价值判断的内容,也就失去了价值的基础;而没有了主体的认可,就失去了价值的尺度,也就没有了价值的标准。它具有着主观的形式和客观的内容,是客体作用与主体认可相结合的产物。”即效用是离不开主体对该作用的认识、判断、认可和评价的。可见,你一时陷入了不知道效用究竟是需不需要判断的困境!本来你把人的效用分为两种:一、是需要判断的心理效用;二、是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者说不需要判断的效用),我是没有什么意见的,但是,你说著说著就陷入了只需要判断的心理效用出不来,否定了自己的“绝对价值”即客观的非人的主观意志所效用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这是什么逻辑?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b4i382789s10p2.html
现在,你为了圆自己的说法,竟然修改从而放弃自己原先的类似我上面所说的两种效用的分法,进而选择“个人(体)的效用”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效用”这两种效用的分法。
其实,这四种效用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效用,从价值判断与价值事实的区分可以分为心理效用与客观效用;从个人(体)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区分可以分为“个人(体)的效用”与“社会(即你说的‘类’)的效用”。
希望我的说法有有益于先生的认识!当然,我的说法科学与否也请先生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3 22:43:17编辑过]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