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的定义_基本建设贷款的特点_基本建设贷款的条件
基本建设贷款的定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一般来说,这类贷款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的建设,其重点支持列入。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有还能力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均可向银行申请基本建设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的特点
(一)基本建设贷款具有偿还的特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有根本的不同。
1.财政拨款是不用偿还的,而投资贷款是借了以后必须偿还的。
2.归还 贷款 是有期限规定的。到期不还,逾期部分加倍计息。提前还清本息的,可以给予奖励。使 贷款数额大小、归还迟早同贷款单位的经济利益密切洼勾。
3. 贷款 是要计息的。贷款不仅要还本,而且要付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要加倍计息。这就促使 贷款单位少花钱,用好钱。
[二)基本建设 贷款 体现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特点。我国目前试行的基本建设 贷款 同国外的投资贷款 不同。它首先受计划经济的制约,有着严格的计划性。凡是大中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拨款改为贷款以后,仍然要由国家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银行不能给予 贷款。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也要在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范围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确定的计划进行贷款。计划调节要同市场调节相结合,基本建设投资实行 贷款 办法,可以对计划起到调整、补充等作用。
(三)投资拨款同投资 贷款 并存的特点。基本建设投资 贷款 ,并不能适用于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在一个长时期内耍保持贷款和拨款同时并存的局面。这是因为:
1.由拨款改为贷款,有一个试点的过程,推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实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仍然要实行按款的办法.
2.某些基本建设项目,如文化、教育、城市建设等,没有经营利涡,没有还款能力,不能实行 贷款的办法,而只能采用拨款的方式。
3.对建设周期长、规模大、投资多的一些项目,为了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也还是以实行拨款较为适宜。对这一点,目前有不同看法。如有些同志认为,铁路建设即使建设周期长、投资多,规模大,也可以使用 贷款办法。这种拨款同 贷款 同时并存的局面,给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四)可以利用 贷款 单位自有资金的特点。投资实行财政拨款,计划列多少,财政拨款多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即使自己有资金,也不会拿出来参与计划项目,减少国家拨款。使用自有资金拍基建,一般都是通过自筹基建项目的形式。改为银行贷款以后,则为动员地方、部门、企业用自有资金参与计划项目投资,提供了可能性.实行 贷款 制度,建设单位为了少 贷款 、减轻利息负担,减轻还款压力,具有着使用自有资金抵充贷款的积极性。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集聚闲散资金使用到国家建设的急需方面去,有利于节约使用国家资金.这种动员单位自有资金参与计划项目的可能性,随着财经体制改革,财权的下放,而越来越大.
基本建设贷款的条件
1、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书已编制完毕并上报审批。
2、贷款项目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和经济政策并纳入国家中、长期计划和行业规划。
3、贷款项目经过银行评估,产品适销对路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各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并有不少于项目总投资20%~30%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
5、建设所需的土地、材料、设备、施工力量以及环保措施已基本落实。
6、贷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须先进、技术过关。
7、投资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及协作配套条件有保证。
8、能落实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单位或属己的财产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