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hh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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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类] 关于新准则中收入计量的疑惑,恳请各位答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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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要按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果是企业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合同价格过低明显不公允,那么企业收到的银行存款与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应该记入哪个会计科目呢,后续又怎么处理呢?理论依据是什么?各位知道的帮帮忙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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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准则 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会计科目 收入 准则 计量

沙发
yuanxin82 发表于 2008-11-28 16:5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根据你所言“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有差额”,应该是增值税额。

确认增值税就可以。

当然,关联交易金额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税务局是要求补税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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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afengtop 发表于 2008-11-29 21: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新准则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解释,这方面可参见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关联方间所售资产售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不能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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