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的定义_空白支票遗失的处理方法
空白支票的定义
空白支票又称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是指: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付款日期,没有付款金额,而已经加盖了印鉴的支票,有时也包括未经签章的支票。该种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该支票一旦丢失会给单位造成损失(谁拣到了都可以在上边无限制的填写使用金额),因此,财务上一般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遗失的处理方法
空白支票是出票人有意将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持票人以后去补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规定,支票上的记载事项,仅收款人名称、金额可以授权他人补记。空白支票遗失,失票人可否办理挂失止付或申请公示催告来防止可能遭受的损失呢这是票据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空白支票的遗失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出票人作成空白支票,尚未填写收款人和金额就遗失,或者是支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在补记金额前遗失。第二种情况是,支票填写了金额,还没有填写或补记收款人名称前遗失。在第一种情况下,票据欠缺“确定的金额”这一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无效,故不能进行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止付令,强制付款银行停止付款。在得知第三人拾得空白支票不予返还的情况下,失票人也有权就返还票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因票据被偷盗遗失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向付款银行发出协助防范通知书,防止票款被冒领。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收款人名称不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未记载,票据有效,可以进行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在上述空白支票遗失的两种情形下,出票人不得以撤销付款委托的方式要求付款银行止付票款。
除了以上情况的空白支票遗失外,在实务中,还有未签章、未记载任何事项的空白支票凭证以及仅签章的支票遗失的情况。对于这一种情况,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况的补救措施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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