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民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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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或转型的制度分析] 不应放过“可能存在的冤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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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5-8-22 13:05:5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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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放过“可能存在的冤案”

(较大事件,不应放过“可能存在的错误”)

什么是“终身追责”?终身追责的意思是说,在责任人处理较大事件或办案时当时人们没有发现问题,估计可能存在问题,或可能存在冤案,只是眼前还没有这个制度可以彻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冤案。于是就把“可能存在的问题、冤案”留给以后,以后如果发现了问题或冤案的线索再回头查过去责任人处理较大事件或办案时当时没有发现的问题,只要责任人还活着,这种回头查过去的问题、冤案就进行,并且追究责任。


表面上看这个规定对于责任人很严厉,其实草率,工作方法简单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淡化责任人的责任。从法律意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看待这个问题,既然存在“可能存在的问题、冤案”,只是眼前还没有这个制度可以彻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冤案,那么就应该弥补这个制度。不应放过可能存在的错误或冤案。这个“可以彻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有还是没有冤案”的制度是什么制度?现代人应该是知道的。20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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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在的 工作方法 责任人 简单化 现代人

是的,本应该期待有像菩萨一样慈祥仁爱的人来“解决先选好、配好保证修改立法法工作人员正义还是邪恶的问题 ...

沙发
浪诸葛 发表于 2015-8-22 13:08:01
.........
感觉说的有点没头没尾啊......

藤椅
民声123 发表于 2015-8-22 13:33:52
“终身追责”也是种“善意保护”  
  
作者: 洛洛侠  关注  于 2015-08-2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对盲目决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将被严肃追责,用新机制推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应该说,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到社会再到个人,对环境的认识和保护观念都在逐年加深,不论是车辆尾号限行政策的施行,还是污染企业的转型、垃圾分类的处理等等,都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空间变得越来越好。但生态环境的的治理和保持却一直都太尽如人意,究其原因,还是个别官员在地方发展和建设上,较少从生态环境上考虑造成的。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都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业绩考核中。可以说,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个别领导干部在地区建设上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而且给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上都上紧了弦,从思想上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树立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最终做出利于地区发展也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来。
虽然《办法》的出台,确实给各是级领导干部们套上了一个“紧箍咒”,但不得不说,这对干部来说也是一种保护。除了观念上的转变,还有就是政绩观的转变、业绩考核方向的转变,当然,最大的好处,就是从源头上让领导干部们在决策的时候就避免存在“牺牲环境”的思想,这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也是对地方发展和建设的负责。长此以往,我们的生活环境当然会越来越好,领导决策也自然越来越贴近人民生活,如此,当是多么美好的事儿啊,是吧?

板凳
chalihe 发表于 2015-8-23 11:45:59
治标不治本

报纸
民声123 发表于 2015-8-23 16:02:34
我可否申请公安撤消对我的过量处罚?

曾在87年我被公安过量处罚,起因是我在公共场所贴了一张手掌大小的纸条,内容是询问我申报的户口什么时候批下来。因此我被公安关到精神病院,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我是精神病。二年后90年释放,同时,原来已迁出的黑龙江户口回沪,93年打浦街道评残,评我是“非残疾人”,有文字记录。后来动迁,因我利益受损,起诉某公司。我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讼,法院联系了医院对我进行了鉴定。鉴定我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法院收理我起诉,允许我独立行使诉讼权可以知道。

因为我被关押过二年影响到我就业,以至长期吃低保。因经济原因,60岁前没有谈过女友。60岁退休后,经济较退休前好了一点,这时有谈女友的想法。从我在网络论坛上发出的帖子可以看得出,我的帖子讲的是许多理论方面的内容,是经过大量的理论阅读和学习的结果,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经过长期思考的结果。因为几乎全身心地学习与思考,长期以来难得与外界来往、攀谈,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也就不能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地板
民声123 发表于 2015-8-23 16:03:24
曾见到过一篇文章讲一个人有实际年龄与精神年龄二种,我感觉到我的精神年龄与我的实际年龄有很大的差距,我实际年龄已经60多岁,精神年龄很低,好象还在中学生水平,不善言词。这里的起因我知道,是早在我中学毕业时,也是“文革”后期,ZF动员我上山下乡,是通过组织一帮人到我家门口敲罗打鼓、呼喊口号,变相强迫我上山下乡造成。

那时,我想,怎么会这样“动员”?一定要我上山下乡,是因为一定要我去吃苦,不会有什么好事一定等着我去。当年毛主席有一句话讲“要弄懂弄通马克思主义”,眼前的“马克思主义”怎么会这样?当时我暗下决心,以后我一定要知道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于是,以后经常对照领袖的话思考实际问题,我本来就不活跃的性格变得更加孤僻。有一失,必有一得。如今,我知道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我的许多帖子回答了这个问题。

后来我上山下乡去了在黑龙江,后工作调到黑龙江某矿区,比我年龄大五、六岁的班长看我很少说话,问我,“你怎么不说话?你在监控领导?”答:“没有”。过后一切如故,以后他知道我就这样。

我在黑龙江工作时期,单位同事到我家看望,与我家里人讲到我:“他看书一页要看好长时间”。事后我想起,那时看的一本是《黑格尔逻辑学概论》,阅读似懂非懂,大多数不懂,不懂的地方仔细琢磨,再不懂就跳过去阅读。所以阅读速度很慢。班长说我“监控领导”,同事说“看书一页要看半天”。可作为我当时在单位状况的一个缩影。

三年前,我60岁退休后,经济较退休前好了一点,有谈女友的想法,并且有了一个小小的行动,向一女方提出约会,她大约20多岁。后此事被传出,几乎“满城风雨”,住地居民以前没有人知道我有“精神病史”,这时突然象发现新大陆一样,见到我就指指点点,更有的人说“公安局要抓他了”。到约会那天我没敢去。这事一幌约三年过去了。如今我仍然不敢与人家联系,虽然,我并没有违法,但当地公安如果认为我违法,是“在发精神病”实行抓捕关押,我有口难辩。201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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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5-8-23 16:04:53


曾在87年我被公安过量处罚,起因是我在公共场所贴了一张手掌大小的纸条,内容是询问我申报的户口什么时候批下来。因此我被公安关到精神病院,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我是精神病。二年后90年释放,同时,原来已迁出的黑龙江户口回沪,93年打浦街道评残,评我是“非残疾人”,有文字记录。后来动迁,因我利益受损,起诉某公司。我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讼,法院联系了医院对我进行了鉴定。鉴定我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法院收理我起诉,允许我独立行使诉讼权可以知道。

因为我被关押过二年影响到我就业,以至长期吃低保。因经济原因,60岁前没有谈过女友。60岁退休后,经济较退休前好了一点,这时有谈女友的想法。从我在网络论坛上发出的帖子可以看得出,我的帖子讲的是许多理论方面的内容,是经过大量的理论阅读和学习的结果,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经过长期思考的结果。因为几乎全身心地学习与思考,长期以来难得与外界来往、攀谈,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也就不能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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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5-8-23 16:05:45
我可否申请公安撤消对我的过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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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5-12-20 12:43:10
这个可以彻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有还是没有冤的制度是什么制度?现代人应该是知道的。是各地方的党内外《代表会问责法(或称制、条例、规定”。

10
民声123 发表于 2015-12-20 13:45:36
浪诸葛 发表于 2015-8-22 13:08
.........
感觉说的有点没头没尾啊......
修改了:

有疑案冤案告诉,等以后追责是懒办法

(有疑案冤案告诉,人大应立案调查、问责)

什么是“终身追责”?终身追责的意思是说,在责任人处理较大事件或办案时当时人们没有发现问题,估计可能存在问题,或可能存在冤案,只是眼前还没有这个制度可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有还是没有冤案。于是就把“可能存在的问题、冤案”留给以后,以后如果发现了问题或冤案的线索再回头查过去责任人。处理较大事件或办案时当时没有发现的问题,只要责任人还活着,这种回头查过去的问题、冤案就进行,并且追究责任。表面上看这个规定对于责任人很严厉,其实草率,简单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淡化责任人的责任。

从法律意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看待这个问题,既然存在“可能存在的问题、冤案”,只是眼前还没有这个制度可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冤案,那么就应该弥补这个制度。不应放过可能存在的错误或冤案。这个可以确定有还是没有问题,有还是没有冤案的制度是各地方的《代表会问责法》(或称“代表会监督制、条例、规定”。查与不查,以案件有无争议、有无冤案告诉,如果有,应该由人大专门机构立案调查,对相关司法单位提出问责。这就纠正了把可能存在的问题放到以后处理的懒办法。20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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