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旧事重提,是因为我委托我妹出售我住闵行的居住权房屋,经过几个月,我与妹一起出售了我个人的房屋,得到的出售房屋的钱还有三分之一,有27万在她那里不给我,我因为轻度脑梗住养老院需要花钱才出售房屋,现在康复有自理能力,养老院同意我可以出院,我妹她却不同意。进养老院是因为她签字送养老院的,只有她签字同意我出院,我才可以出院。
她不让我出院的理由是因为我是老年人,对我不放心。在我进养老院前都是我一人在外居住,一年里与亲戚很少往来。现在,进了养老院几个月后就不可以独立生活了?无非她是为了不还钱。我认为再过五年我进养老院是可以的。况且,我还有一个兄弟一姐姐二妹妹,到我五年后七十岁时,也可以请他们帮助签字进养老院。
她还有一个理由讲给外人听,讲我是精神病人,她有责任监护我,她不监护我,派出所会追究她的责任。我讲我是经过93年打浦街道评残,评我是“非残疾人”,有文字记录,是正常人,是有民事权利的,她不讲这些道理,依然不让我出养老院,并且扬言,要送我到精神病院。我打算告她侵吞我出售房屋的钱。只要条件允许行动自由,后面的情况怎样,我会在这里讲到,一个星期内最少到这里有一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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