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透明工作范围很广,涉及到业务、财务、治理方方面面。近年来公益组织也开始从单纯的结果透明,跨越到了过程的透明,这就要求信息透明工作要做到更加的专业、更加的易得,这些都对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配备更加专业的人才才能完成。有些机构甚至需要聘请专门的第三方帮助开发专门的系统来完成复杂的信息传递工作。比如项目申请流程系统,在线捐赠和实时披露系统。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大部分草根公益组织还无法做到由专门的专业的人员来完成这些工作,通常都是由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合作来完成定期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年报、财报、内部通讯等形式呈现。
民办非企业、社团和基金会其登记注册文件中分别有对信息透明提出的原则性要求。从具体法规上看,针对基金会透明的制度更加完备些,包括有《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这些文件对基金会应该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比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就规定了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该包括什么:(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1.发起人;2.主要捐赠人;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