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yn
1517 0

[世界经济热点] [下载]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商品清单 [推广有奖]

  • 0关注
  • 39粉丝

已卖:2291份资源

学术权威

6%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3
论坛币
86809 个
通用积分
73.4515
学术水平
1004 点
热心指数
1381 点
信用等级
718 点
经验
59441 点
帖子
2173
精华
10
在线时间
165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6-30
最后登录
2011-5-18

楼主
tyn 发表于 2008-11-27 23:13:00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97号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2-01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A类和B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C类企业仍实行100%“实转”管理。

  二、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见附件1)开展加工贸易业务,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C类企业实行100%“实转”管理。

  三、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按44号公告规定实行“空转”管理。

  四、将家具(见附件2)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剔除。

  五、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六、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七、在相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前,海关按照手工操作予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44号公告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1 2

271156.rar (10.92 KB) 本附件包括:
  • 1227264874929(1).xls
  • 1227264835714.xls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7 23:13:32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西部地区 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 下载 商品 清单 实转 台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30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