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复习破产法撤销权时,有点晕了: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前(即,不是危机期间),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为啥一定是有效的?见轻一《个别清偿的处理原则》图表。
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啊,提前清偿到期债务(受理前到期)是有效的,清偿未到期债务(受理后到期)是无效的。请大牛牛们给解答一下!!谢谢!
楼主: SAG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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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 (疑问求解)破产法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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