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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服务期的订立条件_服务期的期限_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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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订立条件_服务期的期限_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服务期的订立条件


  所谓服务期的订立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必备要素,只有同时满足以下这些要素,用人单位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服务期协议来限制劳动者辞职的自由。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服务期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随意离职。这种制度和得以存在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特征,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便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来,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用人单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从属性。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来作为保障,那么,约定的服务期就没有办法找到其制度上的皈依。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的一个首要前提。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出资培训或者出资招用等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约定服务期。除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培训等。此处的额外培训是指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运用此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后,作为协议的显著特征,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前述的两个要素来同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但是,并非只要满足前述的两个要素用人单位就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与其达成服务期协议。此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


服务期的期限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方式不同,如有的可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的可能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服务期合同,因此可能导致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重叠或冲突。对此,有必要厘清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服务期的期限问题,对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不一致情形也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及时的补充规定,即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1.服务期的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的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冲突不是很明显。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违约,应适用服务期的规定。在服务期满,劳动者仍然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



  2.服务期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是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超出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则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还负有义务履行,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来说,在服务期的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此时服务期还未届满,此时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的冲突问题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还需要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前另有约定的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再履行剩下的服务期的,则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劳动者无需再履行。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情形下,那么劳动者应当在不低于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剩下的服务期。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能任意约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可以直接按培训费用总额来约定,如果员工发生实际违约的,再根据违约时间和服务期已履行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员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比如,A企业将员工王某派到国外培训3个月,共花费了5万元培训费,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但王某工作到第3年结束的时候提出辞职,那么,王某应承担多少违约金呢?答案是2万元,即将王某已履行的3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3万元扣除掉,剩下的部分2万元便是王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2.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和已履行的服务期的情况,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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