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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见习期工作总结_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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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工作总结_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见习期工作总结


回顾我的见习期生活,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学习和钻研,我很快掌握了现场施工技术,同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我在公司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技术相关工作,把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际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努力快速积累现场工作中的经验,让自己更快更好的融入到工作中去。


现场思想政治的学习让我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不断的提高,我认为勤勉的的精神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所以在见习期间,我工作积极努力,吃苦耐劳,能很快适应现场的艰苦环境,与同事相处和谐,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在业余时间,我努力学习工程造价、现场管理,为后期能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成绩是对我一年来所有努力的肯定。我努力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在一年的时间里为公司经济效益达三十万余元,得到领导的一致好评。



一年的见习期即将结束,我深深地了解,我今天的成绩和进步与领导的指导和帮助是分不开的。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技术学习,扎实工作,充分发挥个人所长,为公司再创佳绩作出贡献!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见习期”与“试用期”都是国家允许和在实际中普遍使用的。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为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而“见习期”则出自计划体制时期的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原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部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二十五条、原国家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十四条等,都对见习期作了明文规定。见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可以安排应届毕业生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年。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转正手续,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级别;表现特别不好的,可退回由学校重新分配。


  随着国家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种双轨并行的情况,可以说是由新旧体制的变化,以及某些部门还没有及时对此作出调整造成的。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劳动者;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等多种不同情况。



  对此,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如果企业对见习期作了特别约定,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试用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假如劳动者在见习期内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于这类纠纷从性质上说,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而产生的,因此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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