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填具《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凭证,向主管其增值税的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征税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款,同时将该企业的申请表、出口凭证、征税机关审核意见报送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批。退税机关应认真复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退意见,并填写《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送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在收到退税机关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即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退税予以正式确认或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则由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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