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凭证的作用_关于购物凭证的法律问题
购物凭证的作用
按商业惯例,并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都要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如理发、修鞋类的服务,农贸市场上的蔬菜、水果的销售等。但是,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否则,消费者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强制其履行,并予以相应的制裁。
当然,经营者出具票据时,必须真实,不得在数额和日期上作假,或在票据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一定要增强取得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权利意识,并妥善保存手中的票据,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明确索赔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注意购物发票填写内容应与购物时的明示担保一致。如购买羊皮夹克时,发票如只写“夹克”时,一旦发现是假冒羊皮时,该发票难以作索赔的证据。再如购物时,商家明明是优惠价销售,却在发票上写了“处理”二字,出现质量问题时,受损失的是消费者。
关于购物凭证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经营者有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但事实上,许多消费者却形成一个思维惯性,除非是作为报销凭证,否则自己不会主动索取购物凭证。一旦发觉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才因手头上没有证据而追悔莫及。
一张小小的发票或者单据,在消费维权的过程里面会发挥什么作用呢?开具购物凭证,我们应当注意什么细节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谁提出的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证明,举个简单的例子,甲说乙欠他一百块钱,那么甲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偿还他一百块钱的时候,就要提供证据证明乙欠他一百块钱的事实,这些证据可能是乙写的一张欠条或借据,也可能是其他证明甲、乙之间存在这个一百块钱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甲没有证据证明乙欠他一百块钱,就要承担因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甲要求乙偿还一百块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甲的债务得不到清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购物纠纷也是如此。消费者无论到消委会投诉还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当提供服务凭证:如发货票、购物票、发票等等,证明自己和被投诉人或被告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关系。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因怕麻烦、不用于报销或者因轻信销售者对质量的口头承诺等原因不索取发票或其他购物和消费凭证,一旦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因证据缺失而有理说不清。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保留消费凭据,消费凭据在纠纷发生、主张权利时是非常重要的。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在购物时没有索要发票等相关购物凭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产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往往因拿不出相关证据而导致不利于投诉。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个人生活需要,因购买量少,一般都不会与商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发票、购物凭证、消费凭证往往便成为唯一能证明“消费”行为存在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这种买卖或服务关系存在。比如某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同时索取了一张发票或发货票,这张小小的票据包含了这样一些信息:(1)从发票可以看到电视机销售者是谁,知道销售者是谁就可以知道在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可以向谁主张权利;(2)还可以看到电视机是什么时间购买的,购买时间就是商家承担三包责任的起算日期,从而把握电视机是否在“三包”期内;(3)发票中标明的电视机的品牌可以看到其生产者是谁,生产者系除了销售者以外承担责任的另一个主体;(4)另外还有电视机是什么规格,对质量有何说明和描述;电视机的价款是多少等等信息。也就是说有了这样一张票据,消费者才可能理直气壮的要求商家承担修、退、换的三包责任。
经营者拒开购货凭证的行为、消费者不索要购货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当怎么办?
目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拒开购货凭证的经营者也愈来愈多,这是因为拒开购货凭证可减少纳税,可减少售后服务之忧,甚至可以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毁灭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经营者拒开购货凭证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拒绝购物或接受服务,并可向当地消委会投诉,消委会查实商家存在类似行为可根据情况报请相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购买贵重物品、大件商品时,注意索要凭证。
发票或信誉卡等购物凭证是民事财产关系中重要的法律凭证,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有效的购物凭证向商家退换或索赔。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