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是指什么_询证函的法律作用_询证函的分类
询证函是指什么
询证函是由审计师(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人)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
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询证函必需由审计师亲自寄发,不可由被审计者代为寄发。被审计者可以帮助填写询证函的内容并提供被询证人的地址等信息,但是审计师必须对上述信息进行检查核对。询证函是审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
寄发询证函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称为函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审计期间内销户的账户都应当进行函证,对于重要的往来对象应当予以函证。
询证函的法律作用
首先,询证函表明“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原因,笔者认为,询证函通常只对大额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可能不只存在一个合同,往往存在多个合同。即使只存在一个合同,这个合同的金额也相对较大,大额合同的付款往往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一方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另一方,另一方也收到了货物,那么双方都会在财务上记账。由于每份合同的付款期限并不一致,在发送询证函时,有的款项已到付款期限,而有的款项尚未到付款期限,对未到付款期限的合同是无法主张债权的。所以判断询证函是否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看询证函的表面陈述,更需要结合合同来进行确认,对已到付款期限的合同,则既有对账的意思表示又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
其次,从询证函的作用来看,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进行了确认。之后又以债权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那么审计的结果就不能保证真实客观,询证函的将无法起到对应收帐款进行确认的作用。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的规定: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综上所述,询证函经债务人盖章确认后,在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的能使时效中断,虽然河川公司在发送询证函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是神通公司仍然进行了盖章确认,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重新进行了确认。所以河川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询证函重新向神通公司主张债权。
询证函的分类
根据被询证人的不同,询证函可以分为:
1、银行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存款银行及借款银行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一般为资产负债表日,下同)银行存款的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的余额、完整性和估价。完整的银行询证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销户情况、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担保、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托收票据、信用证、外汇合约、存托证券及其他重大事项。
2、企业询证函: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企业询证函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
3、律师询证函: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
4、其他询证函:向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发出的询证函,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的保险合同条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回函要求的不同,企业询证函可以分为:
1、积极式询证函(Positive Confirmation):无论询证函记录如何,都要求被询证人回函。
2、消极式询证函(Negative Confirmation):当询证函记录与被询证人记录一致时不回函,仅当询证函记录与被询证人记录不一致时回函。消极式询证函应在下列情况同时满足时才应当使用:
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报;
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人不认真对待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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