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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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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转帖]德姆塞茨批评科斯定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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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zh 发表于 2008-12-7 23:19: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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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13和14日回到他的母校西北大学,在法学院参加会议,并在晚餐上作主题发言。发言是细心准备的。开始是开玩笑和搞气氛,转入正题后德姆塞茨说:



最早是庇古(A. C. Pigou)说,两条公路,一条是窄的近路,一条是宽的远路,在自由进出的情况下,第一条路会过份拥挤,所以分流安排不是最优的。然后是奈特(Frank Knight)。奈特在1924年的 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 里作回应。奈特说如果那两条路是有主的,庇古所说的情况就不会发生。然后到了科斯(Ronald Coase)。科斯写了FCC(联邦贸易委员会)那篇文章,说无线电频谱如果有主的话,也不会发生拥挤的现象。科斯文章完全是奈特文章的另一个应用例子而已。
 
接下来是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不赞同科斯,请科斯到戴维德(A. Director)家,一个晚上把十几个经济学家说服了的故事。然后,科斯从英国陆续给戴维德寄了好几章新的论说,就成了他的看上去并不连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科斯完全离开了原来奈特的方向。


那就是,科斯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他说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会用在最有价值的用途上;但在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如果两方就产权发生了纠纷,到法院那里拿到判决,而法官没有把资源正确地判给用途价值较高的一方,那么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双方就可能不能通过协商,扭转法官的判决,把资源转向价值较高的用途,而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败。问题就是,人们从科斯这篇文章开始,就认为交易费用是市场失败和外部效用的根源。我要强调的是,那错误的判决明明是法官的错误判决,怎么会是市场的失败?如果政府做错了什么,是不是也叫做市场失败?法官判错了就错了,而如果交易费用太高不能扭转,那就不扭转好了。有人说无法建立市场,是市场失败。但如果成本太高,那不建立市场才是有效的。我要强调的是,交易费用不是导致所谓外部效用的根源。如果他跟我商量过再写这篇文章,他就不会这么写了……


德姆塞茨所指的,是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的这段话,正是这段话使得人们普遍地误以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说明了市场有时是低效的:



In these conditions [of positive transaction] the initial delimitation of legal rights does have an effect on the efficiency with which the economic system operates. One arrangement of rights may bring about a greater value of production than any other. But unless this is the arrangement of rights established by the legal system, the costs of reaching the same result by altering and combining rights through the market may be so great that this optimal arrangement of rights, and the greater value of production which it would bring, may never be achieved.  


在这种 [交易费用为正的——德姆塞茨注] 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科斯问为什么有企业,他自己的答案是当市场的交易费用大于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时,就会有企业。这样的答案差不多等于没答。我曾经问过“吃荔枝为什么会上火?”我的一位朋友自以为找到答案地回答:“可能是因为荔枝里面含有某种物质使人产生各种上火的症状。”——那几乎是肯定对的,但我还是不知道为什么吃荔枝会上火。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文章里是这样写的:



要进一步完善 [科斯的]理论,就必须知道企业究竟是指什么,并解释在什么情况下,“管理”资源的成本,比通过市场交易来分配资源的成本较低。……对结队生产的考虑,计量产出带来的困难,还有偷懒的问题,都是我们对问题的解释中的要素,但就我们所知道,科斯的理论都没有包含这些要素。科斯的理论发展到目前的阶段为止,也只是提出说需要因地制宜地签订合约,此外就似乎别无它物了——它既没有谈及剩余索取权的状态,也没有对雇员和次级承包者的状态(以及以下列出的各种含义)作出区别。而且,雇员按长期合同受雇的情况一般都比按多次短期合同受雇的情况多的说法,也并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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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斯定律 德姆塞茨 姆塞茨 arrangement Transaction 科斯 定律 批评 德姆塞茨

xjljjgl 发表于 2008-12-8 18:28: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当“管理”资源的成本,比通过市场交易来分配资源的成本要低的时候,

人们就会以企业来替代市场。

至于什么情况下,企业管理的成本比市场交易更低?

这个问题问得没有道理。

就好比问:什么情况下萝卜比白菜价格低?

有许多外部条件都可能导致萝卜比白菜价格低,

科斯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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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对科斯定理的理解:

三个层次:

1、不存在交易费用、产权明晰、自由协商下最终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第一层次)

2、存在交易费用、产权明晰、自由协商,交易费用将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第二层次)

3、因此为了资源配置最终向最优“靠近”,要尽可能减少交易费用(第三层次),并且尽可做到产权明晰

所以科斯定理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市场经济产生的原因,虽然传统讲市场经济存在外部性,但当分工不断强化、产权不断明晰,进而原来不能交易的资源达成资源交易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功劳。

当然如果计划经济也能保证产权明晰,也是可以达成交易的。。

经济学-艺术和现实的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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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发表于 2008-12-15 19:49: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言以蔽之,科斯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交易费用会发生变化。是威廉姆斯深化了这个问题。
Shleifer: Oliver, you look so funny!
Hart: What funny?
Shleifer: Ever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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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满珠江 发表于 2008-12-17 15:21: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法官的判决依照法律,而法律不能因时因地改变,因而不一定是从社会层面来说使伤害最小,也就是资源最佳配置,但是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法律摆平也是资源配置的好办法,谈不上什么市场失败或政府失败。

第二,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科斯指明价格体系的交易成本和科层管理的交易成本相等是企业和市场的边界,这已经够了,威廉姆森证明签约过程因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属性,决定经济组织有各种不同的形式,那是一个方面的扩展性研究,还可以有其他的扩展形式,不能据此说,科斯没有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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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qiu 发表于 2010-6-22 03:35:19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明白德姆塞茨为什么这样说:
我要强调的是,交易费用不是导致所谓外部效应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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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9-6-1 19:13:5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很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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