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8-12-18 10:06:00的发言:“我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认为人的行为操作结果往往达不到相对接近事实的理性认识。而你好像把行为操作结果与事实的理性认识等同一致看待了。所以,认为行为操作结果总是符合认识的,因此,没有必要去检验行为操作结果,也就是说在你的理论中不存在人对其行为的事后“后悔”两字了?”
你误会我的意思了,我的价值观是变化的,即价值会随认识变化而变化,价值受认识决定是绝对的,但认识在实践中是不断变化的。
以糖尿病者为例,在他不知糖有害之前,他认为吃糖是有价值的。在他知道糖有害后,糖则是没价值的。如果从客观的标准来看,不管他是否认识到糖有害,糖对他都是没价值的,但是,这样就无法解释他在不知糖有害时吃糖的行为。
这么说,你的价值概念应该与我的认知价值概念基本一致。但是,我们在表达时角度的差异导致了理论的差异,也就是你的价值(使用价值)参照系始终是糖尿病者的神经中枢系统即主观的,而我的价值(使用价值)参照系则是包括糖尿病者的神经中枢系统即主观的,同时也包括糖尿病者主观意识没有认识的生理系统的使用价值与社会系统的使用价值。
你这样表达还使人容易误解,因为“(使用)价值观是变化的,即(使用)价值会随认识变化而变化,(使用)价值受认识决定是绝对的,但认识在实践中是不断变化的。”中“价值受认识决定是绝对的”使人以为没有认识就没有(使用)价值,事实上是相对于糖尿病者主观意识来说就没有(使用)价值,但是相对于糖尿病者的生理与社会系统来说还是可能有(使用)价值的。
这就是说pengleigz兄没有区分相对于糖尿病人认识上的主观(使用)价值与客观(使用)价值,或者只是承认认知价值,不承认生理与社会意义上的客观(使用)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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