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承包方承担劳动者受伤的赔偿责任情况分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
一、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二、工伤劳动关系的赔偿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直接要求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认定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工牌、工作证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就会遇到障碍。如何解决,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通常说的包工头)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争取获得赔偿呢?
属于工伤范围的,是不能按照其他赔偿标准处理的。工伤赔偿的优点是无须证明单位过错,工伤发生、就必须赔偿;如果单位事先办理工伤保险,伤者可以直接从社保机关获得工伤待遇,不存在单位无力赔偿的问题。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或者不能认定工伤的,为了尽可能使伤者获得赔偿,可以考虑通过雇佣法律关系、寻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优点是不需要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程序,可以直接协商或者诉讼赔偿。
具体案例分析:
2010年2月,甲建设有限公司将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包工头乙。乙雇佣丙等人入场施工。3月20日,丙施工时站立的脚手架倒塌,丙摔到地面,造成椎体骨折,躯体部分瘫痪。丙遂即找到包工头乙和甲建设公司,要求他们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丙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某区劳动局依据调查证据认为,包工头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甲建设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丙在为甲建设公司工作中受伤,丙的伤害属于工伤。甲建设公司认为,甲建设没有雇佣丙为其工作,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依法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认定。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经过劳动仲裁,甲建设向丙赔偿工伤待遇203000元。
牛律师点评: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建设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乙,乙又雇佣丙,故甲建设公司和丙形成了劳动关系,丙发生工伤,甲建设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提醒发包企业外包业务或工程时,务必仔细审核承包方的资质,同时提醒民工朋友,因公负伤,可以找发包企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