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_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_监理单位的选择
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者,也是监理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和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因此建设单位是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而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是施工单位。根据《管理学原理》中明确的“管理”的五个职能:(1)计划;(2)组织;(3)人员配备;(4)指导与领导;(5)控制。监理单位为有效实施其管理工作,就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监控”。这种以“工程项目能够更好、更快、更安全、更经济和更环保的建设”为目的的“指导和监控”,是监理单位依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为完成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对工程项目提供的管理服务。在具体的工程监理过程中,特别强调监理人员应该实施“事前监理”。这种“事前监理”就是事先提醒和事先控制。事先提醒的监理方式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费用等方面都有好处,对施工单位更是有好处(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其他损失)。
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
1.公司制监理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在承担债务方面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
2.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
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下设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二级机构。例如,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咨询单位中设立的监理部、监理公司。这种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仍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且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并要向法人资格单位负责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涉外监理组织形式
涉外监理公司是根据涉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中外合资监理公司、中外合作监理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公司。
无论是公司制监理企业、还是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或者是中外合资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他们要想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经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在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运营。现阶段,在我国建筑市场上,监理企业的资质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一个监理企业如果申请多项专业工程资质,则主要专业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监理单位的选择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依法监理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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