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0 22:25 
就别硬撑了。你前帖在谈定义问题的时候,居然跟恩格斯那样把中间状态也考虑进来了。尽管你展示出你很难再 ...
你真的不懂形式逻辑!你的问题在那儿明摆着的违反了形式逻辑,你以为给别人扣一个辩证法的帽子,你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第一,你的“效用”是不清晰,而你却把它用在了定义项中,是不是违反了定义的规则?
第二,非应用科学的研究既然不是为了效用目的,那就应当属于玩耍,但你却说玩耍与非应用科学研也具有同样的性质,这就把非应用科学研究排除在了玩耍之外,从而使劳动与玩耍由矛盾关系变成了反对关系,这是不是违反了同一律?
第三,你先把玩耍定义为非效用目的,后来又把玩耍定义为为了乐趣目的,而就人们的活动来看,非效用目的与效用目的属于矛盾关系,乐趣目的与效用目的则属于交叉关系。除非你能证明凡具有乐趣目的的活动都是非效用目的活动,否则,你就是违反了同一律。
第四,按照你的定义,吃饭、睡觉、吃药都属于劳动,捉迷藏、老鹰捉小鸡都属于工作,这还不违反常识吗?
所以,你所说的那些“中间状态”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而你的定义却要排除这种中间状态,那只能说明你的定义有问题。打个比方,在一个地方有马、驴和骡三种动物,你的定义一会说凡具有马的属性的就是A,凡不具有马的属性的就是B;一会又说,凡具有马的属性的就是A,凡具有驴的属性的就是B。那么不管学没学过辩证法人家当然要问,既有马的属性,又有驴的属性的骡应该属于A,还是属于B?这不是你定义的问题,难道还是辩证法的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