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无知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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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与最后一个馒头的价值【原创】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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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0 22:25:46
wzwswswz 发表于 2015-11-10 21:47
形式逻辑中有一条规律叫同一律,知不知道?它要求人们在关于同一对象的思维中保持思维的同一性,这个难道 ...
就别硬撑了。你前帖在谈定义问题的时候,居然跟恩格斯那样把中间状态也考虑进来了。尽管你展示出你很难再接受形式逻辑的事实,但我还是不会因此而取笑你。我一直认为这是教育的错,而不是你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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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11-11 01:09:46
劳动与玩耍,这是两个互不相同的概念。劳动是具有效用目的的活动,玩耍是不具效用目的的活动。效用目的与否,这是区分劳动与玩耍的截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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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有效用目的,玩耍不具有效用目的,这是什么意思?是说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效用,玩耍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效用吗?
哲学家你不适合玩经济学,效用是什么意思你都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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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1 01:12:07
罗鹏 发表于 2015-11-11 01:09
劳动与玩耍,这是两个互不相同的概念。劳动是具有效用目的的活动,玩耍是不具效用目的的活动。效用目的与否 ...
那么你是如何定义“效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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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11-11 01:14:27
劳动是为了得到效用,玩耍一样是为了得到效用,这么简单的事情被搞得扑朔迷离,相同的事情说成不同的事情,真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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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11-11 01:16:12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1 01:12
那么你是如何定义“效用”的呢?
我不定义,效用是现成的经济学概念。
效用是指人的需要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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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5-11-11 01:19:52
人的需要得到满足,就说人获得了效用。两句话是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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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1 02:13:27
罗鹏 发表于 2015-11-11 01:14
劳动是为了得到效用,玩耍一样是为了得到效用,这么简单的事情被搞得扑朔迷离,相同的事情说成不同的事情, ...
要想了解它们的话,那就非得区别它们不可了。劳动和玩耍有着截然不同的目的。劳动具有生计方面的目的,而玩耍却不具生计方面的目的。如果“效用”一词会引来更多误解的话,那么还是不用“效用”一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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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5-11-11 07:08:22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1-10 22:25
就别硬撑了。你前帖在谈定义问题的时候,居然跟恩格斯那样把中间状态也考虑进来了。尽管你展示出你很难再 ...
你真的不懂形式逻辑!你的问题在那儿明摆着的违反了形式逻辑,你以为给别人扣一个辩证法的帽子,你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第一,你的“效用”是不清晰,而你却把它用在了定义项中,是不是违反了定义的规则?
第二,非应用科学的研究既然不是为了效用目的,那就应当属于玩耍,但你却说玩耍与非应用科学研也具有同样的性质,这就把非应用科学研究排除在了玩耍之外,从而使劳动与玩耍由矛盾关系变成了反对关系,这是不是违反了同一律?
第三,你先把玩耍定义为非效用目的,后来又把玩耍定义为为了乐趣目的,而就人们的活动来看,非效用目的与效用目的属于矛盾关系,乐趣目的与效用目的则属于交叉关系。除非你能证明凡具有乐趣目的的活动都是非效用目的活动,否则,你就是违反了同一律。
第四,按照你的定义,吃饭、睡觉、吃药都属于劳动,捉迷藏、老鹰捉小鸡都属于工作,这还不违反常识吗?
所以,你所说的那些“中间状态”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而你的定义却要排除这种中间状态,那只能说明你的定义有问题。打个比方,在一个地方有马、驴和骡三种动物,你的定义一会说凡具有马的属性的就是A,凡不具有马的属性的就是B;一会又说,凡具有马的属性的就是A,凡具有驴的属性的就是B。那么不管学没学过辩证法人家当然要问,既有马的属性,又有驴的属性的骡应该属于A,还是属于B?这不是你定义的问题,难道还是辩证法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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