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点,马克思把劳资合作生产中的资本家排除在劳动者行列之外,称产品唯工人创造,劳动成果理应归工人所得,资本家所得是占据了不属于自己的部分,属于侵占工人的利益,所以是“剥削”行为。但事实上,工人和资本家是政治地位权利地位皆平等的合作伙伴,岗位角色只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资本家无论是否身兼投资人和经理人,或纯粹的投资人,劳动成果是双方合作共创的结果,产品双方协议分配,各得其所,根本不存在谁侵占谁的利益事实。这在本人相关主题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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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用我发明的“谁创造归谁”来描述,要省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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