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wh7059
2296 2

[其他] 中国《物权法》保护富人第一桶金?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1粉丝

教授VIP

高级教授

院士

6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7
论坛币
23007 个
通用积分
1.0460
学术水平
19 点
热心指数
24 点
信用等级
10 点
经验
31675 点
帖子
3480
精华
1
在线时间
78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4-16
最后登录
2017-12-19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这是继1954年《宪法》以及《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宪法。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也在近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再次被提请审议。

  制定《物权法》,将保护私有财产进行更详细的规定,是对宪法修改的积极响应和具体落实。有专家预测,物权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必将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养殖场由偷的鸡蛋发展成,属于谁?

  一人偷了别人一个鸡蛋,然后他又利用这个鸡蛋在邻家的鸡窝里孵出了一只鸡,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这只鸡变成了一群鸡,最后发展成为一家大型养鸡厂,进而,此人又扩大经营范围,建起了养鸭厂和养牛厂。因为当初的鸡蛋是非法所得,整个养殖企业都不属于这个企业家吗?还是部分属于企业家?

  《物权法》就是要明确这样的一些问题。

  有专家认为,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别人一个鸡蛋,在充分掌握了其盗窃的证据后,处罚他盗窃鸡蛋的罪过就可以了,但没有权力将他利用这个鸡蛋建立起来的养鸡厂也没收了。那个蛋对他来说是黑色财产,他必须承担责任,但这个养鸡厂是他创造的成果,是合法财产。他需要承担的责任只是盗窃一个蛋的责任,而对于其养成的一群鸡,他付出了自己的汗水和智慧,这部分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对于民营企业家的财富积累问题,业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究竟他们收入中那部分无法说清来源的“灰色收入”该不该算作是合法收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是参与《物权法 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专家之一,他告诉时讯记者,经常被人们挂在嘴边上的“灰色收入”实际上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只是社会学家的一种说法。

  “在法律的名义下,收入只有两种颜色:白色和黑色,根本不存在处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别的什么颜色,‘灰色收入’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轶说,所谓的“灰色财产”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一部分财产排斥在《物权法》的管辖范围之外。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法律本身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灰色财产的说法是用一种 “莫须有”的眼光看待财富,将其作为歧视财富所有者的理由,说穿了是将道德评判代替了法律评判。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如果我们不能证明是非法所得就说明财产是合法的,人家就有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得到保护。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财产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财产是非法的?王轶认为,现在我们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了,之后就是法律的执行了,这中间最难的部分就是取证问题,如何证明财产的非法性将成为物权法执行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障碍。

  据王轶介绍,在物权问题上钻法律空子,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某些地方的所谓高管收购了国有企业。有些国有企业老总为了达到占有巨额国有资产的目的,故意先将企业做垮,然后再申报国家声称企业需要进行改革,隐瞒政府通过国企管理层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达到占有的目的。

  由此引发的管理层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损害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也常常被视为“改革的代价”而得到容忍。

  鉴于这样的案例存在,《物权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也不需要把私产转移到国外了

  业界评价企业家一直有一种原罪的说法,讲的是很多企业家发家的“第一桶金”来路不明,甚至有触犯法律的嫌疑。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指出,“第一桶金”的说法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现在很多人都在强调企业家的原罪问题,认为企业家的发家史有问题,他们的财富积累有一些说不清楚的地方。而且,长期以来,国内私有财产保障措施也不是很明朗,私人资本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因此,资本和利润源源不断地向国(境)外转移。

  2002年12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上的一篇文章称,目前国内外逃资本的数量与引进的外资数量几乎相当:2002年引进了大概500亿美元国外资本,但外逃的国内资本也接近500亿美元。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私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日益成为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来源,成为社会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先生所说,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始终相信私有财产是一切罪恶的源泉,至今许多机构和人士,对私营、私有、私人经济这些概念,仍然有意无意地表现出了某些排斥、不屑、回避甚至抵制的态度或做法,譬如把“私营经济”拐弯抹角地称为“非公有制经济”。把“私营企业”笼统地称为“民营企业”。

  “除了被法律按照正当程序确认为违法的那部分所得,物权法应该保护所有的物权;除了确定为非法的财产,世界上只存在着合法的财产,法律会予以保护。”王轶说。《物权法》的出现,将会给这些担心自己财产受损失的企业家吃一颗定心丸。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有人提出,《物权法》保护资本家的“第一桶金”有“用法保护非法之嫌”。在这一问题上,王轶表示,对于资本家的“第一桶金”,我们不能搞一刀切,不能说“第一桶金”都是合法的或者都是非法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区别对待,如果我们不能找到人家资产是非法的证明,那么就是合法的,相反的,如果你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资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这笔资产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资产就需要按照当时的法律进行制裁。

  陈文律师补充说,从前,由于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制化建设的不尽人意,很多人都是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获取财富,对于这些人的财产我们不可能按照现在的法律去办理,因为至少人家在当时是不触犯法律的,在当时不违法我们就没有根据再去追究什么了。

  保护致富而不是保护富人

  “从前都是国家财产、公有财产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根本就没有提到过私有财产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私有财产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为与国家、集体财产同样的地位,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私有财产第一次与国家、集体财产放在同一高度来强调,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陈文律师一谈起有关物权法的事情显得有些兴奋。

  王轶一直认为自己是个非常幸运的人,他告诉记者,自己目睹并参与了《合同法》和《物权法》诞生的全过程,在这两部法律诞生的过程中自己也由一名学生成长为一名老师了。这两部非常重要的民法对于财产的交易和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我们法制化进程中的两件大事。

  据王轶介绍,《物权法》的诞生是与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分不开的。从前,由于私人财产的地位低于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地位,使得很多私营企业主想方设法给自己戴上一顶“红帽子”,戴上了“红帽子”后,私营企业就可以同国家集体企业享受同样的经济管理和纳税的优惠政策。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一部保护富人的法律。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物权法》不是保护富人,而是保护致富,保护一种创造财富的“冲动”,每个人,包括穷人,只要你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以物为形式的财产,都会受到保护。有企业家评说,《物权法》将增强人们对拥有财富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启动民间投资,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第一桶金 物权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全国人大常委会 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 富人 物权法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沙发
super007 发表于 2005-8-26 13: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问题是个说不清的问题,利益集团的博弈!

使用道具

藤椅
zwh7059 发表于 2005-9-25 17: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有专家认为,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别人一个鸡蛋,在充分掌握了其盗窃的证据后,处罚他盗窃鸡蛋的罪过就可以了,但没有权力将他利用这个鸡蛋建立起来的养鸡厂也没收了。

我觉得:处罚他盗窃鸡蛋的罪过就可以了。这个还不够,应该在进行经济处罚时可以相应加重一到三倍,因为为调查处理这个案件国家投入不少,应当得到补偿,加重处罚更有利于促进人民合法致富。

没有权力将他利用这个鸡蛋建立起来的养鸡厂也没收了。这是对的。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3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