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演绎出来的结论,它的成立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判断,一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无偿占有”,即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二是“不劳而获”,即他人不劳动,却仍可从自己的劳动活动中获利。
关于第一点,马克思把劳资合作生产中的资本家排除在劳动者行列之外,称产品唯工人创造,劳动成果理应归工人所得,资本家所得是占据了不属于自己的部分,属于侵占工人的利益,所以是“剥削”行为。但事实上,工人和资本家是政治地位权利地位皆平等的合作伙伴,岗位角色只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资本家无论是否身兼投资人和经理人,或纯粹的投资人,劳动成果是双方合作共创的结果,产品双方协议分配,各得其所,根本不存在谁侵占谁的利益事实。这在本人相关主题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展开。
关于第二点,也是本文的重点。所谓“不劳而获”是否就等于无偿占有而侵占他人利益,产生道义问题呢?那就不一定。就一般的实例来看,子女从父母身上获取抚养衣食,灾民接受他人的捐赠,这种“不劳而获”都无不符合人伦道义,没有谁认为是“剥削”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