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ina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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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设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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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设计符合本国国情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斯蒂格里茨教授结合自己的多年研究和在美国政府的工作经历,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借鉴性的建议:

第一, 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比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要。

斯蒂格里茨教授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应当服从于更重要的社会目标。如在美国的炭疽病危机中,联邦政府就要求生产治疗炭疽病药物的公司公开其配方。同样,保护知识产权不应成为企业维持垄断地位的理由。因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而垄断会阻碍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制度应体现交换原则,即如果要获得专利,公司必须披露专利的技术细节,使得其他人能够以该技术为基础,进行更多的发明创造。而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技术进行保密,则完全违反了交换机制,对这种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应该予以限制。

第二,反垄断应当建立多重机制,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并重,多个机构相互制衡。

美国的反垄断法既涉及政府部门,同时也涉及私人部门。一方面,私人部门在反垄断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政府的投入越来越成为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力量。同时也不应该忘记,有时候政府往往是垄断力量的源泉,这在一些自然垄断和半自然垄断行业最为明显。有时候,由于垄断势力过于强大,本行业的政府监管和反垄断机构可能被垄断力量收买,出现“监管俘获”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建立多个反垄断机构,相互制约,共同完成维护竞争的任务。如对美国电信业的垄断监管,不仅有联邦通讯委员会,而且联邦政府司法部反垄断局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原因不仅在于反垄断局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在本部门的监管机构中常常出现的监管俘获现象。

第三,应当更多地采用本身违法原则。

反垄断和竞争政策应当既针对市场结构,也针对企业行为。不仅要关注市场中企业或潜在企业的数量,而且要关注企业的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针对垄断的司法诉讼过程往往时间很长,成本很高。因此,应当更广泛地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固定价格、掠夺式定价、捆绑式销售、排他性销售和排他性区域等限制竞争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违法。

第四,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更为积极主动地鼓励竞争。

政府不应该只是被动地防止垄断,还应当主动出击,采取多元化策略,尽力维护竞争的局面。比如:

(1)对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加以限制,如要求微软放弃捆绑式销售。

(2)迫使具有市场垄断力量的公司自我开放,如美国政府要求著名的电话公司AT&T向其他的实验室发放许可证,以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负面影响。

(3)鼓励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如对LINUX开放式操作系统,政府通过增加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鼓励,以打破微软一家独大的局面。

斯蒂格里茨教授指出,美国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内外有别。

美国政府虽然在国内采取了一系列反垄断政策和措施,但对外经常会通过施加压力,维护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垄断利益。如美国政府通过增加政府采购比重,来支持LINUX开放式操作系统的发展,促进IT行业的竞争,但却向欧盟和中国等施加压力,支持微软的海外扩张。在斯蒂格里茨教授看来,这些做法是相互矛盾的。受到压力的一方,应该坚持自己对垄断行为的判断,采取限制垄断、鼓励竞争的措施。在微软和LINUX问题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多地使用开放的操作系统,从长远来说对美国政府实现反垄断政策目标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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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垄断与竞争 反垄断 知识产权保护 斯蒂格里茨 Linux 垄断 设计 竞争

沙发
xzguan 发表于 2005-8-23 18: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是很赞同第三条“illegal per se”规则,芝加哥学派的学者如Richard Posner和Robert Bork对此都有很深刻的评论,某些形式上“违法”的契约形式如Exclusive Dealing、Exclusive Territories等是否在实质上降低了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利是有疑问的,芝加哥学派认为这些契约形式是提高社会福利的,新产业组织学派的经济学家的分析虽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但至少指明了芝加哥学派的部分观点是正确的。诉讼成本固然存在,但这主要是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原因决定的。由于程序原因而否定实施限制竞争企业的辩护权利,也是有问题的。所以Rule of Reason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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